Re: [心得] Legal High 2 winwin個屁

看板Japandrama作者 (the gift of life)時間10年前 (2013/11/11 04:18), 編輯推噓14(15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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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yousaid ()》之銘言: : 本文是想替win-win理念稍微平反一下(不是替Mr.win-win平反唷XD) : 要是聽到Win-Win就會崩潰的人建議左鍵 : (小雷) : (這裡想先說明一下我認為訴訟程序中的winwin,其實就是將雙方損害減至最小, : 以此為基礎進行後續討論) 在法律假定的理性下談win-win, 就不能不考慮韋伯說的工具理性和經濟學的理性選擇範式。 前者強調手段,後者著眼利益極大化的目的, 但兩者其實,都是功利主義的產物。 所以最簡單來說,要在法律中談win-win, 就只能從法律上的利益(就是權利)來思考, 而不是法律外的所謂真善美或幸福快樂等等道理上的概念。 (日本憲法第13條仿照美國的獨立宣言, 明文承認人民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但不等於人民有請求法律保障幸福的權利。) 而且在民事訴訟上, 私法自治的核心想法就是經濟學式的、功效論式的理性, 而不是所謂康德的講求"自律"與"意志"的價值理性(那是道德上的理性)。 所以,不管是被煽動的也好、被律師的氣勢牽著走也罷, 當事人的主觀利益原本就不繫於康德倫理學式的價值理性, 而是古美門所承諾的(也確實開了外掛達成的)最大法律利益, 這就是私法的理性。 這部戲至少到目前為止我認為編劇還是不斷的在詮釋同一個主題, 法律不等於道德、法律不等於正義、法律也不等於當事人的幸福。 法律就是這麼的有限,但我們可以在這有限裡做些什麼呢? 我同意原po說的,win-win理念不一定是錯的, 法律也是可以追求win-win的,但前提是, 所謂法律上的win-win到底是要律師自大的自以為神功附體、刀槍不入, 幫當事人設想一堆法律外的有的沒的, 還是法律的win-win模型其實是建立在律師各自施展渾身解數, 為各自的當事人盡全力追求最大法律利益的過程中撞擊出來的呢? 羽生的win-win說之所以不受版友們認同, 主要就是那樣先入為主、一開始就陷自己的委託人於囚犯困境的win-win, 結果上呈現的雙贏表象其實是虛幻、脆弱,而使得這樣的手法極具危險性; 之前的討論我也回文指出編劇似乎在暗示古美門的做法才是真正的win-win, 這次,或許可以試試替羽生想想,如果想獲得win-win該怎麼做。 首先,討論的前提是, 如果他的實力不足以迫使對方讓步, 他就必須至少能說服法官做出折衝的判決。 所以,第二話不用說,打贏鮎川就是win-win; 第三話,羽生一開始就不能以不離婚作為立場,但損害賠償很有得談, 儘可能降低委託人在離婚訴訟中受到的傷害與損害,也是一種雙贏; 第四話,他甚至可以反告對方取得談判和解方案的籌碼。 至於第五話,要win-win的人以下這句台詞: 「不惜把公司搞得天翻地覆,不惜讓孩子們失望,也要這25億嗎?」 也許不該對田向,而是對宮內社長說的; 我同意許多版友所說,對委託他的法人而言, 尊重對造著作權人的利益不過是九牛一毛(25:5000), 負責任的律師應該說明這一點,以及這類訴訟的勝率, 若扣掉1000萬付24億9000萬(就算全額照付也沒差), 或者學大和田用對方喜歡的職務來交換少給一點, 大家就可以趁早高高興興的達成win-win洗洗睡了。 再想深遠一點,法律為什麼要讓田向能夠贏呢? 為什麼要強調個人權利而不是河蟹呢? 難道不是因為優良的福利制度與合理的資源分配, 不但可以創造勞資雙方的win-win, 更是整個社會的everybody wins嗎? 編劇不一定是手法拙劣,而是win-win這種事本來就不是一廂情願, 所以,不用擔心觀眾看了這部戲會以為win-win不存在於法律之中, win-win只不屬於把它當成口號喊卻無法盡其所能爭勝的律師之間。 win-win既然有兩個win,想要win-win, 就要先想如何成為winner,而不是loser。XD -- ┬┬┬ ╭ ◢ D=╤═══≡≡≡═╧═╥┬═<▓ ║╭══■■■══╮║║ ◥ ╰╧══■■■══╧╨╯ http://blog.yam.com/holme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12 ※ 編輯: dichter 來自: 140.112.24.12 (11/11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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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夜深了您辛苦了 XD 羽生這角色到目前為止說服力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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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應該是沒有疑義了,希望剩下的篇幅能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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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說 有羽生這種角色的存在 還有18%的收視率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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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說古美門實在太強了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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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片本來就是再看古美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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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生:「爭執中沒有winner~大家都是~魯蛇~。」(彈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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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藉由黛跟古美門,討論法理學中法之應然和實然的激烈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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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在每回的律師對決中,一探直指法之本質為合,切合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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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把對方告倒的原因是為了殺雞警猴吧,怕員工群起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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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法律至上,S2本來的企圖大概是要擴大到法律外的美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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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2:26, , 11F
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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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中,但顯然編劇沒想到這個玩法反而偏了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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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2:27, , 13F
一個不求法律中的win的人卻想要追求winwin 這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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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之以編劇給的理想主義包袱,導致身為律師卻在設定上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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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給予主戲中該有的訴訟策略與能力,這些在前面海量的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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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文中都有討論這角色的矛盾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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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3:18, , 17F
認真專業文推 那原po覺得律師該不該將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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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利益納入訴訟方針的考量範疇呢? 即便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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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利益可能無助於整體社會的利益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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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謂的考量,不是憑空臆測,而是委托人有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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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的意向 隨著訴訟的進展 也是變動不居的啊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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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風險 是在於敗訴之後 還被當事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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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現跟原po認知的主觀利益好像有出入XD 暫稱偏好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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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不變,但是和解的細部條件會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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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常常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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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其實也就是在尊重委托人和尊重法律之間找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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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的意向非法所允許 或純屬幻想 應該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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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還是在 輸了之後 檢視律師的作法有無違反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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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 這種律師會因為在法院「放水」而遭到懲戒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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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個日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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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部日劇的說法就很好 是不是WIN-WIN要由雙方當事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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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今天羽生在那自HIGH 說我的WIN-WIN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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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經濟學說的理性就是主觀利益沒錯,例如購買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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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貴的絕版球員卡,在非球迷眼中這張卡並不值錢,但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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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覺得哥買的不是卡,是回憶之類的所謂抽象的精神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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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也是法律承認的理性,所以允許私法自治,即使契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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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不合主流價值觀,只要在不違反強行規定下都由當事人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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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不過1.這不是康德倫理學式的價值理性,你這邊用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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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師的專業,就是把這種主觀利益轉化為法律語言,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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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78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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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LH的角色就是要「這群人有病呀!」才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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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沒病的只有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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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服部根本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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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頗欣賞ep5古美門把最後言詞辯論的機會特地留給黛那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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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對黛就是愛徒+虐戀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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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羽生出櫃的可能性真的很高...,他每集對黛說的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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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古美門才稍微有一點人味;另想補充一點的是,日辯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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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暗示很重,但卻又沒那個意思,當然這也可能是編劇的雙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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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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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田也夠慘,演個羽生找來那麼多黑 編劇也沒能好好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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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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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失去LH1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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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基本上是採律師廣告自由原則,對於是否構成挑唆訴訟並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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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文禁令,必須考量是否無端興訟而有失品位;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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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得於廣告中標榜勝率,但劇中應是口耳相傳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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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我國律師法為何會有較嚴格的限制,就是法律史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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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日本對於後酬有怎樣規定 感覺古美門很多案件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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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原來,我是套律師法去看,原來日本沒做這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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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收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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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和華人傳統法律觀將司法視為干祿之學等等有關,題外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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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令人羨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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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WIN 要找有說服力資深演,要演菜鳥又要WIN-WIN,又要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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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 想當然...說服力超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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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弁連的報酬章程就刑事案件規定可收取著手金及報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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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本上不得超過五十萬円,民事要看訴訟標的之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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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0:47, , 143F
所以高速旋轉三點式之類的約定報酬不具有法律上的請求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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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0:50, , 144F
臺灣的話就是違反善良風俗,契約無效自然沒請求權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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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0:54, , 145F
但相談費、顧問費、日費、實費等種種加起來仍可能高得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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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00:59, , 146F
本劇古美門沒有特地約定後酬(除了三點式)而是直接報總價XD
11/12 00:59, 146F

11/13 07:32, , 147F
看完整串討論,覺得日本文化太獨特不易被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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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07:34, , 148F
年功序列、以和為貴、公司即家等過去創造日本奇蹟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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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07:35, , 149F
如今成為阻礙經濟成長的絆腳石,本集的反思很深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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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0:51, , 150F
同意樓上,所以很多板友說EP5結局太扯我是覺得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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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2:12, , 151F
你說的沒錯,但重點是要演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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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2:12, , 152F
如果用說的就要讓人了解,就不會連日本網友都在吐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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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5:07, , 153F
推這篇 律師的職責是為委託人爭取法律上最大利益,但ep5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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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5:08, , 154F
局委託人依舊邊緣化的處境還是令人感慨,勝訴不見得帶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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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5:08, , 155F
託人的幸福,律師究竟該怎麼做才是對委託人最好呢?(像是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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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5:09, , 156F
古美門前妻故意洩漏情報,以求和解為委託人未來鋪路)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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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5:09, , 157F
就像本篇所說法律本來就有限,無法保障幸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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