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合意解除同意書

看板Insurance作者 (dirklin)時間3年前 (2020/08/02 10:02), 3年前編輯推噓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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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cusH ()》之銘言: : 各位大大早 : 因為岳母最近換臗關節請領失能險 : 國泰一開始說我岳母怎麼可能保一年多 : 臗關節就壞掉 保險公司不會這樣說啦,不然也太不會溝通了吧 當然短期出險合理懷疑是一定要的 : 後來調閱就診紀錄找不到之前有相關就診 : 就說我岳母之前有吃安眠藥 : 拒絕理賠 : 靠杯...我岳母更年期睡不著吃安眠藥 : 跟精神疾病是要什麼關係 主要是看被下了什麼診斷,及就診的時間點 單純失眠要主張符合健康告知內的疾病非常困難 但如果兩個月內有就診沒告知,同時有可能影響核保評估的話 的確可以主張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而失眠對核保端而言,滿常看到延期承保這個決定,意即確實會影響公司評估 : 現在拒賠報告都還沒送達 : 業務就拿著 [合意解除同意書] : 來要我岳母簽名說 退還保費 並解約 : 這是否代表保險公司自己根本就站不住腳 : 才需要來哄騙老人家簽 合意同意? : 不然幹嘛不直接用64條2年內可解約? : 被氣到了 拒賠與否與是否解除沒有關係 主張拒賠是該事故非屬條款定義之疾病(通常為投保一個月後發生之疾病) 也就是公司認定為既往症或是等待期間事故 當然依原po描述,岳母並沒有相關就診史,保險公司自然無法拒賠。 所以現在聚焦在是否同意保險公司解除之決定 首先要釐清投保前的就診,到底被下了什麼疾病代碼,是否有用藥? 即使非健康告知書裡面列舉的疾病,是否為投保前兩個月內的就診? 再來金融消費糾紛,保險公司很討厭上評議來解決爭議 所以能合意解除當然就會盡量使用(理論上合意代表雙方接受,算是好的結果) 不代表保險公司一定站不住腳或理虧 當然依現行資訊 我認為如果投保前兩個月內沒就診記錄的話 保險公司主張保險法第64條的確有風險 所以最關鍵的,還是當初就診的細節 以上希望能幫助到您。 : 希望有大大能幫忙解惑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32.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96333755.A.073.html

08/02 11:51, 3年前 , 1F
謝謝你,這兩天在來看岳母的就診紀錄
08/02 11:51, 1F

08/02 15:06, 3年前 , 2F
換踝關節和失眠 精神疾病有因果關係嗎
08/02 15:06, 2F

08/02 15:06, 3年前 , 3F
很明顯吧 國泰想要騙人
08/02 15:06, 3F
這邊要提醒一下 保險公司舉發之保前病史只要確實屬健康告知內事項 且足以影響公司對風險之估計 即可據此主張保險法第64條 並不需要與投保後出險之事故有因果關係 ※ 編輯: dirklin (114.42.132.35 臺灣), 08/02/2020 16:06:24

08/02 18:43, 3年前 , 4F
知悉可解除事由,須於30日內完成解約;沒看過保險公
08/02 18:43, 4F

08/02 18:43, 3年前 , 5F
司能解約還在慢慢等同意書簽回的。
08/02 18:43, 5F
沒錯,所以保險公司會自己壓個時限,比如說15天沒簽回來就逕行發函解除。 所以原po可以先觀望看看對方態度 有需要再來信看看能不能幫到您 ※ 編輯: dirklin (223.141.53.99 臺灣), 08/02/2020 19:06:25

08/03 17:49, 3年前 , 6F
同意這篇的說法方向,要去確認的是是否真的有不實告知
08/03 17:49, 6F

08/03 17:49, 3年前 , 7F
若有的話,理賠後解約是合理的,這樣保險公司就沒錯
08/03 17:49, 7F

08/03 17:50, 3年前 , 8F
若沒有的話,那真的就是保險公司在坑人了
08/03 17:50, 8F

08/03 17:50, 3年前 , 9F
另外,就算真的有不實告知,也要去注意是否影響風險評估
08/03 17:50, 9F

08/03 17:50, 3年前 , 10F
並不是有不實告知就一定成立解約的
08/03 17:50,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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