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未到期保費退費爭議
※ 引述《groundhog328 (土撥鼠)》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
: 小弟母親在98年12月21日有投保新x公司 健康久久險種並加上新要保人附約,保費採年繳
: 去年12月22日到醫院門診,並於12月26日做完切片手術,病理報告於12月30日出爐,確定
: 罹患惡性腫瘤,但直到年1月收到保險公司理賠審核通知書時發現,該保險的附約未到期
: 保費有退回,可是主約未到期保費卻沒有退回
: 事後跟業務員反應,業務員回應是無法退回的,指僅會退回附約的部分
: 想請教各位板上先進我該如何向保險公司爭取退回我的主約未到期保費?
: 煩請諸位先進不吝賜教 謝謝!!
爭取有分兩種
1.以規則來要求
2.以非規則的方式來要求
以目前提供的訊息來看,保險公司不給是合理的,詳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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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所有保單都會退未到期保費的
參考人身保險審查注意事項->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130.htm
※此規則於95.09.01訂立,後經多次修正
第三章 傳統型人壽保險
二十二、人壽保險契約含其他保險給付者,如傷害身故加倍給付或特定疾病身故給付,當
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除依照契約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應於契約條款約定退
還其他未給付部份之解約金或未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但其給付成本之計算已考慮死亡脫
退因素者,不在此限,然應於要保書上及條款上揭露。
第四章 傷害保險
四十一、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不論保險契約是否已
給付任何一種保險金,保險公司應於保險單條款約定退還本契約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五章第四節 重大疾病
六十六、重大疾病健康保險中,訂有被保險人全殘退還保險費之條款時,該全殘之情況
與重大疾病之定義發生競合時,公司應有規範二者如何給付之條款,並考慮給付與訂價基
礎之一致性。
第五章第五節 其他
七十、健康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除保險契
約已使用脫退率計價者外),不論保險契約是否已領有任何一種保險金,保險公司應主動
給付解約金或退還未到期保險費給要保人,但保險契約有解約金者,需以解約金方式給付
。前述解約金之給付或未到期保險費之退還,均需於要保書及條款中揭露。
※第五章的健康險包含醫療險/癌症險/重大疾病/豁免
以該條款而言->http://eip.taib.com.tw/Upload/Go/55553277DAC0.PDF
※此為GOOGLE搜尋第一個連結
在第一頁的上端中就有依照規則揭漏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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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其實有退未到期保費不一定比較好,
要退費的保單因為要把退費成本計入,理論上會比不能退費的貴就是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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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2吧,黑貓白貓抓得到老鼠的就是好貓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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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eriaura (114.33.152.197), 03/04/2015 22: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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