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資訊] 業務不得透過網路招攬保險

看板Insurance作者 (辰宏)時間11年前 (2013/04/28 14:39), 編輯推噓2(2014)
留言16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恕前略......... : 十、 保險業務員不得透過網際網路從事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 : 且保險業應訂定以下查核機制: : (一) 查核範圍:各大入口網站、各拍賣網站、部落格等。 : (二) 查核頻率:至少每季1次。(PS.每半年改成每季) : (三) 異常處理:經查證刊登內容違反本自律規範且為所屬業務員所刊登時,應依保險 : 業務員管理規則及公司管理辦法予以懲處,並要求該業務員限期改善 : 或撤除該廣告;另經查證刊登者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所屬業務 : 員,則依雙方合約書所載內容辦理。 : (四) 教育宣導:對於網路行銷廣告之相關規定及查核處理原則,應定期對所屬業務員 : 進行教育宣導或發文公告,保險業務員不得透過網際網路從事保險商 : 品銷售招攬廣告。 : 以後只有非保險業務才能推薦了 所以PTT保險版興旺的時刻即將到來 ^_^ 業務行銷方法很多,有只找緣故轉介衍生..陌生開發又可分網路行銷.電話行銷 書信行銷.發dm.問券...等,但其實只要精通其一方法就可以維持生計。 現在假設某業務員只精通網路行銷,保險局現在規定不能網路行銷是否違憲如下? 1.憲法第15條 :(三)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 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 http://x.co/13T4F 2.憲法第23條 : 比例原則 :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 基本權利。http://xuelele.com.tw/past_items/280895 3.憲法第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國家應充分 促進人民就業.. ※ 編輯: yulian91 來自: 111.242.54.99 (04/28 14:40)

04/28 18:10, , 1F
網路上不能賣藥、賣酒,但沒有違憲呀
04/28 18:10, 1F

04/28 20:32, , 2F
藥.酒..等管制,應該不能與保險商品相提並論..
04/28 20:32, 2F

04/28 22:31, , 3F
如果藥、酒都有不違憲的管制,保險也行啊
04/28 22:31, 3F

04/28 23:06, , 4F
請大法官釋憲!
04/28 23:06, 4F

04/28 23:56, , 5F
到不是.tw的地方討論不就好了 要不然426幹嘛要翻牆
04/28 23:56, 5F

04/29 12:31, , 6F
保險為何要受到這樣的管制? 藥酒會被管制是因為有其必
04/29 12:31, 6F

04/29 12:31, , 7F
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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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12:32, , 8F
若藥酒不被管制 會影響到眾多人民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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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12:32, , 9F
保險會嗎?
04/29 12:32, 9F

04/29 12:43, , 10F
保險賣數10年還是低人均保障,加上保險糾紛來看,是該管管
04/29 12:43, 10F

04/29 16:39, , 11F
樓上不大客觀: 1.網路行銷者大都推定期險,造成保額低的
04/29 16:39, 11F

04/29 16:40, , 12F
業務大都為傳統業務銷售儲蓄險造成 2.管跟禁止是兩碼子事
04/29 16:40, 12F

04/29 16:43, , 13F
據統計招攬糾紛最多是承保範圍,沒有數據證實是網路行銷
04/29 16:43, 13F

04/29 16:43, , 14F
造成..但我直覺傳統行銷的比率肯定高許多..
04/29 16:43, 14F

04/29 17:52, , 15F
大法官釋憲443解釋理由書參酌
04/29 17:52, 15F

04/30 21:28, , 16F
443????
04/30 21:28, 16F
文章代碼(AID): #1HVCGwnA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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