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法令的比例原則

看板Insurance作者 (月天普照)時間13年前 (2012/04/09 09:29), 編輯推噓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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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真的很小,這一篇的原文,猴子也看得懂的法學教室--比例原則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0795563 作者剛好是amateratha的朋友mocear,但這不是重點~ 什麼是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憲法就有比例原則的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一條當中出現了兩個原則,一個是比例原則,一個是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也這麼寫到: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明確的描述出比例原則的各種子原則。 如果上面mocear寫的還太難懂,下面有個應該很淺的例子 1.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簡單說就是國家的行為,必須有助於達成目標。 比如說警察(國家公務員)看到一個搶匪搶劫路人皮包,他想把搶匪攔下來,而他 這時所能做的行為有很多,例如架起50機槍掃射、用配槍對搶匪的腳開槍、畫符下 咒、召喚聖龍巴哈姆特、抽煙等。(或許會有人說可以騎車去追,不過為了簡化問 題,我就不放了) 上面這幾個行為當中,畫符下咒、召喚聖龍巴哈姆特、抽煙這三種顯然無法達成「 攔下搶匪」的目的,所以警察如果採用了這三個鳥選項,就是違反適當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這個原則說的是如果有很多種行為可以達到目的 ,就該選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少的。 以上面的警察攔搶匪為例子,第一個原則已經把可用的方法縮減得剩下兩個,這兩 個行為都可以達成攔下搶匪的目的,但用配槍對腳開槍對人民(主要是搶匪)的侵 害明顯比架起50機槍亂掃射小,因此警察應該選的是對搶匪的腳開槍,而不是用50 機槍把搶匪(或許還有路人)打成蜂窩。 3.狹義比例原則(衡平原則):就是說「所要達成的目的」與「對人民權利的侵害 」應該有相當的平衡,或者不能擺明大小差很多。 正如法諺「不能用大砲打小鳥」的說法一樣,國家不能為了達成一個小的目標,而 犧牲人民相對巨大的權利。 用警察攔搶匪的例子來說,如果搶匪剛搶完銀行,手上拿的還是衝鋒槍,那警察就 可以用槍來阻止搶匪。 但若這搶匪搶的是老婆婆菜籃裡面的一顆高麗菜,手上除了高麗菜之外什麼也沒有 ,那警察這時候用槍就得斟酌一下了。 因為「攔下手持凶器的銀行搶匪」和「攔下手無寸鐵的高麗菜大盜」兩者之間所要 保護的利益,前者明顯比後者更大。 那麼,標題分類有誤,是否需要(或者只要)用會影響"所有版面發文權限" 的劣文來處理? 文章內徵求站內信,是否除了水桶180天外別無他法?(或者應該增加成永久水桶?) 或者換個問法,路口違規左轉如果從罰六百元變成吊銷駕照六年, 我願意相信大家不會觸犯違規左轉,不過接受這樣罰的人請舉手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0.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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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真剛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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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否違反規定 B.違反規定後的懲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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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與B是二個不同的議題 可以檢討改進B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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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掩蓋不了違反規定此A之事實 且即使要檢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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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也不建議把修改過後的結果適用在已發生之事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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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容易導致會針對個案造成因人設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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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 目前版規有規定水桶期間鬧版會加重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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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沒有明確規定要加強懲處至哪種程度 萬一現在版主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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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版規將水桶期間以分身鬧版者連同本尊帳號在內全都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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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浸水桶 這就很容易會讓人有這是針對已被浸水桶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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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直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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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4:15, , 12F
上面的是將新處置套用在已發生或已懲處的例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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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21:08, , 13F
推未戴安全帽罰1萬 酒駕罰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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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21:08, , 14F
保險業務員洩漏保單號碼 鞭刑~~
04/09 21:08, 14F

04/10 00:39, , 15F
初犯徵求業務的文 是水桶30天+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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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00:39, , 16F
但推文內出現直接180天~~或許真的太過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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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00:40, , 17F
雖說違反版規就不對@@~~但也要考慮其他狀況 而不是一律死刑
04/10 00:40, 17F
文章代碼(AID): #1FWZjfoH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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