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法令的比例原則
世界真的很小,這一篇的原文,猴子也看得懂的法學教室--比例原則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0795563
作者剛好是amateratha的朋友mocear,但這不是重點~
什麼是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憲法就有比例原則的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一條當中出現了兩個原則,一個是比例原則,一個是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也這麼寫到: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明確的描述出比例原則的各種子原則。
如果上面mocear寫的還太難懂,下面有個應該很淺的例子
1.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簡單說就是國家的行為,必須有助於達成目標。
比如說警察(國家公務員)看到一個搶匪搶劫路人皮包,他想把搶匪攔下來,而他
這時所能做的行為有很多,例如架起50機槍掃射、用配槍對搶匪的腳開槍、畫符下
咒、召喚聖龍巴哈姆特、抽煙等。(或許會有人說可以騎車去追,不過為了簡化問
題,我就不放了)
上面這幾個行為當中,畫符下咒、召喚聖龍巴哈姆特、抽煙這三種顯然無法達成「
攔下搶匪」的目的,所以警察如果採用了這三個鳥選項,就是違反適當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這個原則說的是如果有很多種行為可以達到目的
,就該選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少的。
以上面的警察攔搶匪為例子,第一個原則已經把可用的方法縮減得剩下兩個,這兩
個行為都可以達成攔下搶匪的目的,但用配槍對腳開槍對人民(主要是搶匪)的侵
害明顯比架起50機槍亂掃射小,因此警察應該選的是對搶匪的腳開槍,而不是用50
機槍把搶匪(或許還有路人)打成蜂窩。
3.狹義比例原則(衡平原則):就是說「所要達成的目的」與「對人民權利的侵害
」應該有相當的平衡,或者不能擺明大小差很多。
正如法諺「不能用大砲打小鳥」的說法一樣,國家不能為了達成一個小的目標,而
犧牲人民相對巨大的權利。
用警察攔搶匪的例子來說,如果搶匪剛搶完銀行,手上拿的還是衝鋒槍,那警察就
可以用槍來阻止搶匪。
但若這搶匪搶的是老婆婆菜籃裡面的一顆高麗菜,手上除了高麗菜之外什麼也沒有
,那警察這時候用槍就得斟酌一下了。
因為「攔下手持凶器的銀行搶匪」和「攔下手無寸鐵的高麗菜大盜」兩者之間所要
保護的利益,前者明顯比後者更大。
那麼,標題分類有誤,是否需要(或者只要)用會影響"所有版面發文權限"
的劣文來處理?
文章內徵求站內信,是否除了水桶180天外別無他法?(或者應該增加成永久水桶?)
或者換個問法,路口違規左轉如果從罰六百元變成吊銷駕照六年,
我願意相信大家不會觸犯違規左轉,不過接受這樣罰的人請舉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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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0.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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