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投保健康告知的問題

看板Insurance作者 (阿國)時間13年前 (2011/07/29 23:02), 編輯推噓3(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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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c0963369126 (大丈夫當雄飛 安能雌伏)》之銘言: : ^^ am大 感激您的回文 大家一同討論求進步 : 本討論可不是鼓勵大家不實告知<有人可以教變色? : 居然有人說小弟鼓勵不實告知 : ======================================= : sh大 你說的併發問題 保險公司用64的時候 是因為"不實告知" : 小弟所說的不告知是因為保險公司沒問 所以才不告知 : sh大 您或許可以思考一下 : 舉例一 : 一年期壽險(標準體) : 保障險期間99年二月五號~100年二月四號 之後不續保 : 狀況一 : 100.2.1被保險人發生車禍 被保險人100.2.2 因100.2.1的車禍而死亡 : 狀況二 : 100.2.1被保險人發生車禍 被保險人100.2.5 因100.2.1的車禍而死亡 : 狀況一跟狀況二的理賠是否不同? 結果如何?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條款上的定義是這樣 所以狀況一當然沒有問題一定會理賠 但是狀況二照條款上字面的定義 是看身故的時間點,所以不會理賠,但是有幾個例外值得探討 【失蹤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 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如果是失蹤的時候卻可以追朔至事故發生日 : 舉例二 : 一年期日額醫療(標準體) : 保險期間99.6.6~100.6.5 之後不續保 : 狀況一 : 被保險人 : 100.5.30發生疾病 於100.6.1~100.6.4住院 會如何賠? : 狀況二 : 被保險人 : 100.5.30發生疾病 於100.6.4~100.6.6住院 會如何賠?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 定給付保險金。 狀況一給付沒有問題 狀況二條款上只有寫有效期間內住院 理論上應該是只理賠6.4~6.5這兩天 6.6這一天不會理賠 : 狀況一跟狀況二有何不同? 是否會理賠 : ps:我敢說百分之五十的業務都搞不懂= = 其實我也是最近才懂 : ※ 引述《amateratha (Luciferous)》之銘言: : : 其實各家要保書對於詢問的項目也會有不同, : : 就拿家族病史來說, 不是每一家公司都會問, : : 這代表每一家公司對於風險的評估標準仍有差異. : : 回到理賠與告知是否有關, : : 不理賠的原因通常有: : : 1.不符合條款定義, 這本來就不會理賠, 不討論 : : 2.理賠與未告知的已發生風險有關, 保險公司有權不賠 : : 雖然告知不等於通過核保就一定理賠, : : 但不告知等於保險公司日後有權可以不理賠(有保險公司佛心來著會賠的嗎?), : : 理賠與告知之間無論如何都不該視為無關的兩回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56.6

07/29 23:09, , 1F
有料
07/29 23:09, 1F

07/30 00:14, , 2F
我剛剛在看條款 關於舉例二的狀況二 南山有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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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定期日額醫療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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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裡面有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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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三條約定「住院」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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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倘該次「住院」診療期間已超過本附約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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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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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次「住院」於保單有效期間內已逾三百六十五日(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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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後不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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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次「住院」於保單有效期間內未達三百六十五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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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出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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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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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貼示範條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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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 所以那個情況理賠與否還是要看各家公司條款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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