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德道德委員會 建議手足亂倫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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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從幾個方面來說,我覺得那篇文章寫得有點奇怪。
1.血親性交罪的性質:
這個罪是對向犯,也就是說像通姦、重婚罪一樣,本質上就要兩個人互相同意為之
才會構成。這個罪是沒有「行為客體」的。(參見黃仲夫 刑法精義489-90頁,2006版)
所以如果是一方強迫另一方,這時候應該論以強制性交才對,不會來討論這條罪。唯一
有可能重疊的地方是當血親性交的一方未滿16歲時,可能同時會構成227條與少年性交罪
(因為少年人可能對性智慮欠缺,即使同意性交還是要處罰)。如新北地方法院101侵訴字
159號判決的狀況就是這兩條罪,這也說明了血親性交罪要兩方同意的本質。
上面那篇文章把父親強制性交女兒跟血親性交放在一起,我覺得是有問題的。
如果說是怕被害人難以啟齒,刑事訴訟法233條一項就規定法定代理人可以獨立告訴,
不用另外立一條罪出來。
而且若是如此,本來是強制性交3-10年有期徒刑的重罪,因為被害人不敢告訴,給家人告
訴時就變成230條5年以下的罪,這樣不是有點奇怪嗎?
2.血親性交的保護對象?
就像bluebrown君問的,誰是被害人?其實這個罪保護的對象是善良風俗,是一種社會的道
德感情,要直接說被害了什麼東西是有點困難的。只是可以確定的是,血親性交的雙方不
會是被害人(因為都是共犯)。
3.血親性交的告訴權人規定:
告訴權人根據234條1項已經指定,專屬為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也就是其他人「不能告訴」,法律特別規定只有他們才可以告訴,跟前兩條的「被害人」
可以告訴的概括規定不同。(所以才會有人把這條分類為被害告訴權,認為法律上把他們
當作「被害人」。)既然性質上不同,他們的告訴權也不會受到別人的影響。
最後來提一下233條二項但書,文中提到的狀況是別的罪,例如強制性交罪的情形,才會
碰到有個「被害人」來撤回的情形。而且要注意,233條二項但書規定的很特別,是在被
害人「已死」的狀況下才有適用。要是被害人沒死,其他獨立告訴人一樣可以違背被害人
的意思提出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
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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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