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非關] 漫畫是不是隨著強度上升而走到盡頭?
※ 引述《jacklin2002 (小林)》之銘言:
: 舉例:
: 棋靈王,以阿光的進步速度而言,
: 再幾年大概就可以升九段拿頭銜賽了,
: 本來棋靈王的賣點就是佐為跟阿光之間的互動,
: 但後來阿光已經強到不需要佐為了,
: 那這漫畫大概就已經走到盡頭了吧!
: 櫻木花道也是一樣,進步的速度根本就是超神速,
: 以他的跳躍力還有速度,如果再把準度練起來,
: 一定比阿牧、仙道還有流川楓都還要強,
: 本來就差點打贏全國四強海南,如果櫻木變成超級球員,
: 要拿下全國冠軍根本就是輕而易舉了吧!
: 當然,小傑就更不用說了....大家都知道的....
: 好像只要主角一變強,漫畫就走到盡頭??
就棋靈王這部漫畫來講,大家會覺得阿光那個年紀那麼強是因為佐為,
而塔矢亮是因為老爸...
其實在圍棋這門技藝上,他們兩個這樣年紀有這樣段數真的不算太反常,
圍棋反而是一門長得越大越容易遇到瓶頸的競賽。
也就是說職業圍棋在阿光那個年紀還沒什麼成就的人,
完全可以預言將來也不會有什麼太大的成就。
這在圍棋界是滿公開的事實,因為這東西有點天份。
所以佐為即使在怎樣神乎奇技,一個人一定有他的瓶頸跟限制。
沒有人下職業圍棋沒有敗過...
所以我覺得很多人不諒解為甚麼將王牌佐為消失掉叫一個阿光來撐場面,
真的是一廂情願的想法。
因為圍棋界就是一個後起之秀驚人,後生可畏的世界。
在怎樣強的人,下法也有其侷限。
吳清源傳了林海峰,林海峰傳了張栩。
各有各的強,倒沒有誰真的到達神之一手。
儘管吳清源當年一人到日本圍棋界殺遍天下,
這名中國青年殺的全日震動,連本因坊都驚為天人,差點輸給吳清源。
但誰是圍棋之神也沒有定論,即使是韓國天才李昌鎬也曾敗陣多次。
只是就少年漫畫來講...佐為這種人氣角色消失是一種設定失誤。
因為這點跟結局不完整讓這部好漫畫沒有一個好Ending.
但是現實世界就是這樣...他既然可以突然出現...
為甚麼你從未想過有一天他會就像他來一般突然的消失?
身邊的人你習以為常,但你從沒想過沒有他們的情景。
這是一個人成長中一定要面對的分離。
我認為這點其實處理的很好,但遺憾的是少年漫畫可不管現實這套。
灌籃高手就不同了...如果你看這部作品竟然在質疑櫻木太強...
那表示你根本沒認真看待過櫻木說的話。
"我是天才"
"我是天才"
"我是天才"
可惜觀眾就覺得他很白痴所以一直看扁他...井上也故意把他畫的低調
讓大家覺得他是丑角跟菜鳥就忽略他的籃球天份。
我覺得他本來的設定"就是天才!!"
我真的深深地覺得要裝弱最棒最不會有人質疑的方式就是變成丑角。
大家看到櫻木在那邊耍猴戲都會覺得很白爛看不起他,
會覺得流川跟三井很帥。
但其實如果現實中有櫻木這種人百分之百會被看成怪物。
終於有人覺得櫻木將來會變得很強,老實說吧!
觀眾都是些近視主義者,他們還在講藤真多強多強...
沒人注意到其他高手球員沒一個敢輕視櫻木。
不只是不應該輕視,根本應該害怕!
看那種可怕的跳躍力,那驚人的體力,那不怕困難的毅力
那不守常規的戰略,完全是不確定因素
他才學籃球三個月而已,他真的是天才!!
你看看所有練習籃球好幾年的球員竟然沒一個搶的贏那傢伙籃板球,
本部漫畫結束的時候他已經學會投籃這種可怕的技術,
加上他用不完的體力,完全無法預估他的實力!
由於他根本是個天才...而本部漫畫的重點是少年成長過程。
當然只能用這種方法...不然他不可能畫出學籃球好幾年的故事。
也不會畫一開始就會籃球的故事。
這只是設定上問題。
所以灌高若要出第二部,櫻木的強度一定是最棘手的問題之一。
小傑?!
別說了...
原本我還覺得他最珍貴的地方就是他那獵人中唯一堅強光明的價值觀。
現在作者這樣高速強度提高處理會抹殺他有意含的價值。
結論...不是因為變強而需要結束漫畫。
而是因為漫畫要結束的時候一定要變強...
Why? 請看搞笑漫畫日和劍聖大和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180.86
推
05/26 03:56, , 1F
05/26 03:56, 1F
推
05/26 05:02, , 2F
05/26 05:02, 2F
推
05/26 05:12, , 3F
05/26 05:12, 3F
推
05/26 05:35, , 4F
05/26 05:35, 4F
推
05/26 06:45, , 5F
05/26 06:45, 5F
推
05/26 09:40, , 6F
05/26 09:40, 6F
推
05/26 10:02, , 7F
05/26 10:02, 7F
推
05/26 10:04, , 8F
05/26 10:04, 8F
推
05/26 10:29, , 9F
05/26 10:29, 9F
推
05/26 10:55, , 10F
05/26 10:55, 10F
推
05/26 11:08, , 11F
05/26 11:08, 11F
推
05/26 12:06, , 12F
05/26 12:06, 12F
推
05/26 12:20, , 13F
05/26 12:20, 13F
→
05/26 12:27, , 14F
05/26 12:27, 14F
推
05/26 12:29, , 15F
05/26 12:29, 15F
推
05/26 12:31, , 16F
05/26 12:31, 16F
推
05/26 12:51, , 17F
05/26 12:51, 17F
推
05/26 13:24, , 18F
05/26 13:24, 18F
推
05/26 13:29, , 19F
05/26 13:29, 19F
推
05/26 14:54, , 20F
05/26 14:54, 20F
推
05/26 16:04, , 21F
05/26 16:04, 21F
推
05/26 17:10, , 22F
05/26 17:10, 22F
→
05/26 17:48, , 23F
05/26 17:48, 23F
推
05/26 19:01, , 24F
05/26 19:01, 24F
推
05/26 21:23, , 25F
05/26 21:23, 25F
推
05/26 21:23, , 26F
05/26 21:23, 26F
推
05/26 22:39, , 27F
05/26 22:39, 27F
→
05/26 22:40, , 28F
05/26 22:40, 28F
推
05/27 00:08, , 29F
05/27 00:08, 29F
推
05/27 02:02, , 30F
05/27 02:02, 30F
推
05/27 10:50, , 31F
05/27 10:50, 31F
→
05/27 10:51, , 32F
05/27 10:51, 32F
推
05/30 00:23, , 33F
05/30 00:23, 3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