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基信版#1E4D83vg之判決,申請上訴

看板HumService作者 (Mrs.靴靴)時間13年前 (2011/07/04 20: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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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pringxx (天下布武)》之銘言: : ※ 引述《slang (天地一游者)》之銘言: : : Christianity文章#1E4D83vg之判決 : : 如下: : : 3-13條:刪除或修改他人推文者,有具體事證者,水桶三天, : : 情節惡劣嚴重者,劣文處置。 : : 利用修改文章,連續故意刪除他人推噓文經查證屬實。 : : Anjou 雖有事先聲明 但推文屬本版保障的發言權 : : 依從輕不從重原則、給予Anjou水桶一個月處份,期滿系統自動解除。 : : =============================== : : 本人在此申請上訴 : : Anjou連續四次刪除推文,應以版規中所言:情節惡劣嚴重者 : : 應以劣文處置 : : 按照一最一罰原則,應給與四個劣文 : : 即使遵循同一時間多次犯,以一次論,也該給與一個劣文 : : 或者雖以一次論,但惡劣嚴重者加重處罰,應給與2~3個劣文不懂 : : 請組長定奪 : Anjou 該員刪推文前有事先聲明 : 並且在這次執行判決上 是以初犯論 所以沒有以最重處罰為考量 : 因而 裁量一個月 : 如有不妥 也願接受糾正 舊的版規3-13為 13.刪除或修改他人推文者,有具體事證者,劣文處置。 如劣文處置前已刪文,則水桶半年。 新的3-13 13.刪除或修改他人推文者,有具體事證者,水桶三天,情節惡劣嚴重者,劣文處置。 這一條是什麼時候改成三天而已? 新的不是只有這兩條嗎 重要:11/07/02 增列 增 6.人身攻擊檢舉,不溯及既往,該文章或推文經公開po文 (以系統時間認定) 公開七天後,當事人不得再以該文章或推文為檢舉證據 增 7.為維護版上秩序,如發現版友針對特定版友,進行無端的謾罵 嘲笑,情節嚴重者,由版主出面制止勸告,如不聽勸告,則直接水桶 並於置底「檢舉處理專區」公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3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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