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基信版#1E4D83vg之判決,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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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自己的判決內容,已經顯示〔事前聲明乃屬無效之宣告〕既然本板保障我的發言權,那麼,何來事前聲明可以做為減免裁量之條件?. 其次,基於言論自由之原則. 除了管理者循板規水桶之外,並無任何人有權利禁止發文或推文.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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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版規3-13為. 13.刪除或修改他人推文者,有具體事證者,劣文處置。. 如劣文處置前已刪文,則水桶半年。. 新的3-13. 13.刪除或修改他人推文者,有具體事證者,水桶三天,情節惡劣嚴重者,劣文處置。. 這一條是什麼時候改成三天而已?. 新的不是只有這兩條嗎. 重要:11/07/02 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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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anity文章#1E4D83vg之判決. 如下:. 3-13條:刪除或修改他人推文者,有具體事證者,水桶三天,. 情節惡劣嚴重者,劣文處置。. 利用修改文章,連續故意刪除他人推噓文經查證屬實。. Anjou 雖有事先聲明 但推文屬本版保障的發言權. 依從輕不從重原則、給予Anjou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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