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W007一案重新審判
判決案由:W007請求解除永久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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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維持原判,禁言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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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案情說明:
(一) 調閱W007禁言記錄如下:
12/03/2010 22:56:26 kurosaki1986 限制 w007 發言,期限為 7 天
理由: SEX
03/01/2012 13:00:53 kurosaki1986 限制 w007 發言,期限為 30 天
理由:
05/30/2012 23:29:33 kurosaki1986 限制 w007 發言,期限為 90 天
理由:
05/31/2012 00:13:15 kurosaki1986 解除 w007 的禁言限制 (距原期限尚有 90 天)
理由:
05/31/2012 00:13:19 kurosaki1986 限制 w007 發言,期限為 3650 天
理由:
12/27/2014 09:18:41 KDDKDD 解除 w007 的禁言限制 (距原期限尚有 2710 天)
理由: 依組務要求重審
(二) 違規文章計有公佈他人個資兩篇詳見
z-9-1-8-25
z-9-1-8-26
公布他人信件內容一篇及涉及挑釁板友
#1Fn28_Lv (HomeTeach)
貳:
適用站規或板規如下:
(一)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二) 禁止外洩他人資料,無論以影射、公開版面、提供網址等方式,
經查證有具體事跡等,原文退回並禁言三個月;若自刪規避退文禁言半年。
(三) 推噓文中吵架、引戰,並將私人恩怨帶入本板者禁言兩週。
(四) 以上板規無論違反哪一條均適用累犯。嚴重者將永久禁言。
參:
使用者w007針對違規行為自述於#1KdNk4wn (L_LifeJob)
節錄重點:
(1) 公佈站內信未違反板規,但承認違反站規。
(2) 同一篇文章轉載3篇他人之文章,應認定只有一次違規。
肆:
此案經使用者w007至組務申訴要求解除禁言10年限制,經小組長審察後要求依現行
板規重審,因此板務重審說明如下:
首先逐一檢視違規事實的有無。公佈他人個資文章雖然已經被前任板主刪除且系統
無備份資料,但前任板主已在公告中說明理由,因此判決成立認定有公佈他人個資之實
。
公佈站內信部份,因存有文章備份且檢視內容後,板務認為已達站規相關條文要件
,因此認定公佈站內信確實有違站規且站規中明言"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
有無","而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
公告方生效力。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
由各認定權者裁量。"
因此板規中雖未訂定相關條文,板主仍有權在公告中說明理由後給予適當處置。
而挑釁、引戰部份係屬板主自由心證。檢視原文後發現整篇文章為個人私怨回文,且
文字內容引起為數不少使用者不快。而使用者質疑"優質"一詞有多人使用不應達挑釁要
件,板務認為如同ak47發明者 卡拉什尼科夫説“我研發武器是為了保衛自己的祖國,
但這些武器有時卻被用在了不該用的地方,那不是我這個設計者的錯,而是政治家們的
錯。”文字本身絕無對錯問題,而是使用者的心態造成了爭議所在,因此板務不認同使
者w007說法,判定該篇文章確實有引戰成份。
對於累犯定義,前任板主認為違規四次以上即達要件,因此給予禁言十年處份。板
務看法略有不同,若使用者僅違反警告或禁言不到一周的條文,卻因多次違規而被處以
和嚴重違規者相同處罰有失比例原則。
因此板務認定標準為
(A) 相同條文違反達三次以上者,適用加倍處罰或禁言10年
(B) 嚴重違規者( 如公佈他人個資、站內信、水球內容),違反二次以上板主說明
理由後適用禁言10年或加倍處份。
(C) 統計違規次數達5次以上者,適用加倍處罰或禁言十年。
相關累犯前例可參考#1KVNhbTU (HomeTeach)
而使用者要求應給予悔改機會,板務認為站方規定同一人可持有五個帳號,使用者
其中一個帳號被看板停權並不會完全損害相關權益,唯若其他帳號在本板再違反相關板
規或站規,則適用本板分身條款要件。
綜上所論,板務認為雖然前任板主說明理由不夠明確以致此案退回重審,但檢視違
規內容後,公佈他人個資和站內信均屬嚴重違規,總違規次數亦達累犯要件,因此板務判
定使用者w007禁言10年維持不變。
此案板務部份宣告結案,若當事人不服判決請依組規提出申訴。
另為避免使用者不清楚不得公佈站內信及累犯定義,將在近期內公布板規修訂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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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DDKDD (118.171.184.24), 12/27/2014 14:40:54
※ 編輯: KDDKDD (118.171.184.24), 12/27/2014 15: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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