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出軌的問題

看板HolySee作者 (點石成金)時間19年前 (2006/12/14 18:28), 編輯推噓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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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killbill (我追殺比爾)》之銘言: : 如果火車出軌了 還沒傾覆 : 老師的講義說 會成立184 : 但是183也未遂的處罰規定 : 那火車既然出軌 但是還沒傾覆 : 為什麼不會成立184的未遂??? 以下是我看法條文字的解讀 184第一項是具體危險犯 第五項的未遂應該是用在處罰: 損壞軌道後 法官認為尚未致公共危險的狀態 然而184解釋上行為人主觀上應只有認知到損壞軌道 如果對於火車可能會因此傾覆有預見可能性 應該是成立第二項的加重結果 如果行為人一開始損壞軌道就有認知到火車會翻覆 或者對於火車的翻覆有預見 應該都是要成立183第一項 最後火車假使沒有翻覆 那應該成立183第四項未遂跟184第一項的法條競合 所以損壞軌道 然後造成火車的翻覆 到底要成立183或184 主要還是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才能辨別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35.155

12/14 19:54, , 1F
謝謝你的回答 其實我想要問的是183的未遂卻打成184...
12/14 19:54, 1F

12/14 19:57, , 2F
所以最後的答案是會成立183第四與184第一法條競合囉!?
12/14 19:57, 2F

12/14 19:58, , 3F
有人贊同這個答案嗎? 因為我也是覺得應該是法條競合...
12/14 19:58, 3F

12/14 20:09, , 4F
可是184不是183的前階段行為處罰的規定嗎?
12/14 20:09, 4F

12/14 20:10, , 5F
所以損壞軌道這個行為本身 要說不具備傾覆的預見或是
12/14 20:10, 5F

12/14 20:11, , 6F
預見可能有點說不太過去吧 而第二項說因破壞軌道致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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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0:16, , 7F
傾覆適用183應該是贅文 不是加重結果的規定吧...
12/14 20:16, 7F

12/14 20:25, , 8F
183與184適用的區別 應該還是在行為的階段 而非主觀吧
12/14 20:25, 8F

12/14 20:26, , 9F
已經傾覆為184 僅破壞軌道致生往來危險183 跟主觀沒關
12/14 20:26, 9F

12/14 20:27, , 10F
問題是 如果破壞軌道致火車出軌(致生往來危險)尚未傾覆
12/14 20:27, 10F

12/14 20:28, , 11F
就客觀行為態樣 我可以說他該當184第一既遂 但是問題是
12/14 20:28, 11F

12/14 20:29, , 12F
為什麼不該當183抽象危險犯傾覆的未遂!!!???
12/14 20:29, 12F

12/14 20:30, , 13F
183未遂與184既遂的適用要怎麼區別???
12/14 20:30, 13F
文章代碼(AID): #15WITckc (Holy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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