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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出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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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184第二項到底是不是加重結果犯的立法例我也不確定. 今年司法官第三題補習班的擬答似乎都認為不是. 另外我沒啥刑分的教科書. 翻了一下X點方律師的刑分. 他說184第二項是加重結果犯. 如果就文字形式來看. 解釋成加重結果犯好像也沒啥不可. 不過正如上面所講的. 怎可能一個人損壞軌道時. 沒有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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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看法條文字的解讀. 184第一項是具體危險犯. 第五項的未遂應該是用在處罰:. 損壞軌道後 法官認為尚未致公共危險的狀態. 然而184解釋上行為人主觀上應只有認知到損壞軌道. 如果對於火車可能會因此傾覆有預見可能性. 應該是成立第二項的加重結果. 如果行為人一開始損壞軌道就有認知到火車會翻覆
(還有2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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