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刑分講義上關於不法意圖必要說與不要說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 引述《Okawa (Skyline GTR V-spec II)》之銘言:
: : 因為敝人要寫報告
: : 想要討論這方面的問題
: : 可是在論及所謂 通說 必要說 不要說 的時候要註明出處
: : 所以想請問老師
: : 怎樣可以找到有那些學說的文獻?
: : 還是說.....其實那些學說爭論根本不是台灣的?
: 我請教過研究生,據說國內沒有人主張不必要說。
我在被詢問之後再去請教研究生以及台灣本圖以及月旦,
我覺得應該是沒有啦!
小堅哥肯定沒有,泰山幫幫主也沒有,林鼕鼕也沒有,
陳阿平也沒有,雙林更沒有,張阿卿應該也沒有。
小柯和鄭阿哲我不熟,應該也沒有吧!
結論請參照安卓學長吧...這是日本的爭議,
我們留日學者又沒幾個,德國好像沒這個說法(就我所知),
所以可能必須參照日文文獻了...
: 其實不必要說有兩種,一種是主張只要有故意,不需要有目的(意圖)。
: 另一說則比較精細,其主張雖然在責任領域需要有雙重故意,但原則
: 上仍舊需要靠解釋在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中找到得對應的客觀事實。
: 這種說法若貫穿到所有的目的範、傾向犯、表現犯時,就是我所主張的
: 客觀主義刑法理論。無該客觀要素時,根本就是構成要件不該當,反之,
: 若有該客觀要素存在,則需要在責任層面討論主觀意圖等,不過通常都會
: 被推定為「有」。這個問題在停車場人獸交的地院、高院判決中,可以看到
: 非常有意思的矛盾。
: 因為於竊盜罪等奪取罪(移轉罪)的情形,該目的分成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
: 而前者是會影響到違法認定的主觀要素,所以才會有前面幾篇有關目的犯的
: 結構的討論。
: 其實這種奇妙的結構還出現在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事由的層面,對上級命令
: 明知違法時,不得阻卻故意,這也是一種責任的主觀要素影響到違法認定的
: 特殊例子(不過,這個問題比較容易解決)。
: 我信箱中還有幾篇問題(包含目的犯的討論在內),數量雖然不多,但是最近
: 因為代理院長職務,又有碩博士論文的審查壓力(王XX已經解決,但仍有最麻煩的
: 黃XX,最近我看到他就逃)、研討會論文的追討等,所以等到工作告一段落後,
: 會全面性地予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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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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