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分問題

看板HolySee作者 (GOGO安室演唱會!!!!!!!!!)時間19年前 (2005/04/22 10:3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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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0條,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是如果首謀者也同時下手實施強暴脅迫,這時侵害法益比只下手實施強暴脅迫 者大(還多了惹起眾人犯意的因果性),但刑度卻都一樣為五年,會不會有不均衡 之感? (2) 354條,毀損器物罪,規定「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何在個人法益的地方還 要規定社會法益進去? 有何特別理由? 做為可罰違法性的關卡嗎? 不是我問的,先回答一下好了。 每個犯罪其實都有社會法益隱藏在背後,其型態不一而足。 在毀損罪的情形,足生損害於公眾於他人是浮出來的判斷要件, 而這各要件的確可以成為毀損罪的關卡,否則單純的毀損 或者輕微的毀損民事賠償即可解決。 相類似的副隨法益而你們學過的就是加工自殺罪, 還有竊盜醉和侵占脫離物罪的排斥關係, 然而這些副隨法益都是隱而不顯的(暫時推定的) 不過毀損罪是明定的。 至於第一個問題, 首謀通常不是不會下手嗎(在那邊吼),如果有的話也只是競合吧? 條文本來就規定的不好(關於首謀)。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18

140.112.211.210 04/23, , 1F
謝謝助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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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Q67tQJ (Holy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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