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申訴人如何確認有無被納入積累案件?
: 推 tonyxfg: 不太懂,第一跟第二點為什麼要分開寫?這不就是四十五天 08/26 22:39
: → tonyxfg: 內正常處理就復權的意思嗎?還特別獨立個七天出來幹嘛? 08/26 22:39
: 推 xbearboy: 七天就停權一周的處分 08/27 00:09
七天的法源依據是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的第七條第4項之規定;
裁決中其他部分與復權要件 法源依據是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中的處理權、監控權、
判決權與爭議協調權。
亦即判決是需補件,看配合程度調整處置力度,
但七天這邊是符合形式要件後的最低狀況,也就是即使當下把所有案件回應都補齊,
一樣要等七天。
但如果七天拖完還是沒交或是缺交,不可能直接就通過,
多次重開7-30天停權的罰則也無實益,所以訂出最後交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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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8/27 21:14,
1周前
, 1F
08/27 21:1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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