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歷史版主違反PTT站規事件

看板HisService作者 (小潔我愛妳)時間10年前 (2013/10/24 23:04),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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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ID: Anjou 被申訴人ID:kuopohung 申訴原由: 歷史版版主在接獲檢舉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事件後 以不正當理由否決了檢舉, 並且無視犯罪行為推卸版 主責任, 嚴重失職 申訴要求: 就該案件重新由小組長依據PTT 站規進行審判, 並對 該版主進行追責, 重新審查該版主是否具備擔任版主 的能力 申訴證據: 以下證據分為四部份 1.PTT 站規 2.歷史版站規與歷史版主惡意曲解版規推卸版主責任 3.歷史版眾糾正其錯誤觀念文章 4.歷史版主惡意曲解版規與著作權法部份 歷史版主在接獲檢舉該文章違反了歷史版規第六條 同時該行為也是符合PTT 站規可被所有使用者檢舉的錯誤行為 歷史版主以各種惡意曲解法條方式坦護被告方 嚴重違反了PTT 站規精神 其不足以擔任版主的行為昭然若揭 請組務重新審查並且對該版主問責 重新審查該版主擔任版主的能力是否合格 ********************************************************************* 第一部份為PTT 站規相關部份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其他違規行為及小組長管理群組不當,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 第二部份為歷史版該版主判決內容( 僅收錄相關, 不相關文字刪除 )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看板 historia 標題 [公告] 處分 時間 Thu Oct 24 03:32:36 2013 ─────────────────────────────────────── Anjou的檢舉一案不成立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標題 [公告] 重新頒布版規 時間 Mon Aug 8 01:08:54 2011 ─────────────────────────────────────── 一、總則 3.板規之適用不溯及既往。 二、板規 二A.關於個人發言形式 6.轉錄文章應註明出處、作者。  原文作者需同意該文章可以轉貼。  轉貼文章的來源必須限制為學術期刊或著作。  轉貼文章若來自新聞媒體,必須限制其來源為: A)中央社 B)美聯社 C)路透社 D)法新社 E)歐新社 F)韓聯社 G)日本共同社  【罰則】請參閱以下 三B-15。 三B.浸水桶 15.警告及水桶規範如下: 第一次刪文並警告; 第二次以後浸水桶三天; 第三次以後浸水桶一週, 第四次以後浸水桶一年; 第五次以後十年。 若水桶期間以分身ID出現並經查明屬實,水桶日期增長十倍。     在查證期間,先課以假處分,期間浸入水桶。 若查證後證明並非分身,則賠償 500 P幣。 四、申訴與救濟 17.關於本板板主處分之申訴,以「歷史研究院組務板」HisService為管轄法院。 3.板規之適用不溯及既往。 根據這條,我就沒辦法判了,所以駁回 -------------------------------------------------------------------- 第三部份為歷史版眾糾正版主錯誤觀念( 僅節錄相關文字 ) 作者 cAMP (呼.) 看板 historia 標題 Re: [檢舉] 1938血與淚專題/18歲劉守玟自願上前線 時間 Thu Oct 24 08:44:06 2013 ─────────────────────────────────────── 作者 dffg (dx) 看板 historia 標題 [介紹] 1938血與淚專題/18歲劉守玟自願上前線  時間 Sat Nov 5 10:18:53 2011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標題 [公告] 重新頒布版規 時間 Mon Aug 8 01:08:54 2011 ─────────────────────────────────────── 3.板規之適用不溯及既往。 -------------------------------------------------- 法律上的不溯及既往指的是在法規生效前的行為不罰,不是版主或法官上任前的行為不罰 上面對照一下板規公布的時間跟貼文的時間比較一下,誰先誰後就很明顯了。 如果是用法官上任的時間來判定不溯及既往,那我想很多法院都可以關門起來不用判了 請板主青天大人明察,謝謝 --------------------------------------------------------- 第四部份為該版主惡意曲解版規與PTT 站規行為 ( 僅摘錄相關文字 )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看板 historia 標題 [公告] 水桶 時間 Thu Oct 24 01:28:01 2013 ─────────────────────────────────────── → ck80865:只有一個程序問題! 他檢舉再先 再被檢舉 那版主依程序 10/24 01:53 → ck80865:不是應該先處理他的檢舉文嗎? 10/24 01:54 他檢舉的那篇是2011年的事,就算違反板規我也不能判 ....... → Anjou:沒有版主的時候鬧版的就不能判嗎??你的標準就是這樣 10/24 02:01 → Anjou:法依然是法 你依法行政不會受到任期問題的限制 10/24 02:02 法律大都有既往不咎這東西 → Anjou:追訴權都不懂 跟人家繞法文就當一回事 呵呵 10/24 02:02 問題是這部法產生再2013年,你要用來判2011年的案子? 在大多數法律是行不通吧 → Anjou:所以你是皇帝大赦天下了?? 10/24 02:04 → Anjou:那麼請依照2011年的版本來判 版本還在喔 10/24 02:05 2011年的法已改,怎麼判? → Anjou:最重要的是 這是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不是歷史版規 10/24 02:05 去法院告阿... ........... → Anjou: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可不是2013定的 10/24 02:05 → Anjou:保障文字權都做不到的版主 你該下台了 10/24 02:06 → Anjou:所以說這個版不用遵守中華民國法律了嗎 請看PTT站規 10/24 02:08 → Anjou:版主有責任維護PTT的站規 站規可以判2011年的事情 10/24 02:08 → Anjou:你想要繼續幫他解套就證明了你沒資格當版主 偏私 10/24 02:08 → Anjou:無法依法行證的版主就是暴君 該殺 10/24 02:09 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那麻煩你把原作者請出來再說 ............. 推 ck80865:這篇公告還有一個地方讓人無法接受"提前當和現在當差別" 10/24 02:19 → ck80865:這件事完全把規定丟到一邊了... 10/24 02:20 提前做的部分我回應的是,我之後提名dffg擔任副版,這裡 Anjou才檢舉,這裡就算有法我也沒辦法判 再者,Anjou提出智財權的問題,他又不是當事人,要談的話請他把當事人找來之後再說 ............... ※ 編輯: Anjou 來自: 171.37.194.138 (10/24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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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轉寄被申訴人kuopo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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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15:43, , 2F
雙方意見已經併呈 請組務盡快審理
10/25 15:43, 2F
文章代碼(AID): #1IQJS1Fz (His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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