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高:預算法63條規定,人事費可以流出到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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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yenews.com/2022/11/318631/. 文章太長,僅節錄,就不全PO了,各位鍵盤公務員咱來討論討論. 高委員針對預算法的卓見如下:. …略…預算法63條規定,人事費可以流出到業務費,但業務費不得流入到人事費。. 高虹安指出,…略…按照預算法與司法實務,公費助理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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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Deraemon》 之銘言:.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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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先不論啥流用啥. 這裡寫的很清楚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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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律師之所以值錢,就是因為法律寫得很複雜,除了本法,還有施行細則、要點等等. 預算法本法第63條只寫這樣,. 但是「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8條第1項第2款有補充:. (二)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含編列於統籌科目之退休撫卹經費),. 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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