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立法院-國會改革之各國國會懲戒制度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五更腸旺)時間1周前 (2024/04/23 07:06), 編輯推噓4(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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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36832 立法院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 背景說明 (一)國會為最高民意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為防止權力集中於任一權,而有監督 行政部門之責。國會行使監督權賴以實現之主要手段有:調查聽證、質詢、文件調閱、舉行 公聽會及行政命令審查等權力。為進行有效之監督,國會監督工具甚為重要,唯有充分掌握 各項立法事實與資訊,才能做出正確之判斷。國會調查聽證係賦予國會主動蒐集並獲取立法 相關資訊之權限;質詢或調閱文件,則須視行政部門答詢之態度積極與否,而產生不同之效 果。 (二)國會調查權起源,可追溯至1688年英國國會下議院,開啟調查委員會之先例。主要民 主國家國會,無論是否有明文規範,皆具有廣泛調查權。質詢制度存在於內閣制及行政機關 須向立法機關負責的國家;總統制國家,因為權力分立關係,總統與國會分別對選民負責, 國會議員因而不具備質詢權。民主國家國會首要之任務與功能即在於善盡對政府之監督。國 會監督之有效與否,向來是備受重視之議題。 (三)主要國家對違反國會監督義務者,所賦予強制力相關法制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1.英國 英國為內閣制國家,閣員由國會多數黨議員兼任,下議院議員雖可向首相及閣員提 出質詢,惟同黨議員通常加以支持,很少行使質詢權。1871年英國制定《國會證人宣誓法》 (Parliamentary Witness Oaths Act),規定上議院、下議院兩院及委員會均有令證人宣 誓之權限,如違反國會基於調查權所發之命令時,將構成刑事責任。1921年制定《調查法庭 法》(Tribunals of Inquirly Act),國會針對官員違法失職時,得決議進行調查並指派 專人組成調查法庭,藉強制性司法程序,確保國會行使質詢、彈劾等權力。英國下議院行使 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 藐視國會罪」(guilty of contempt)追訴,如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2.德國 德國「聯邦眾議院議事規則」第100條至第106條規定,將質詢區分為「大質詢」、 「小質詢」、「議員個別質詢」及「時事議題質詢」4種,聯邦政府對於國會議員之質詢, 有義務給予具根據及以事實證明之答復。此外,德國《基本法》規定議會可以組成調查委員 會進行調查,程序則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並對證據調查過程賦予強制力。如證人拒絕到場則 可處以1萬歐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命強制拘提之,且得依《國會調查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第21 條規定,連續處以罰鍰一次。 3.法國 法國雖為半總統制國家,國會議員仍具有質詢權,質詢制度大體分為書面及口頭兩 種方式。《第五共和憲法》第48條第6項規定:「(國會兩院)每週至少保留1次會議,以供 國會議員質詢及政府答詢之用。」1958年後法國國會議員之質詢權僅有「詢問」(question )性質,就個別官員職掌業務進行詢答,質詢結束後不能成為全院討論之議題,亦不交付表 決,其目的僅在確保政府提供充分的資訊,並使之對國會負責。 此外,法國國會得成立調查委員會,可採行傳喚證人、舉行聽證或調閱文件等不同方法進行 調查。各常設委員會亦可舉行聽證會,並要求政府官員到場;若經委員會要求,部長亦須到 會備詢。依《國會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2款規定,證人如有拒絕應訊 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 2 年有期徒刑及科 7,500歐元罰金。 4.美國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在三權分立之下,國會並無質詢權。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 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參、眾兩院委員會可行使聽證制度(public h earing),具有輔助性權力(auxiliary power)及強制性質。美國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實 務上為執行傳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院 依「藐視國會罪」(contempt of Congress)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之罰金,並處1 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倘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使不合 作之證人受到法律制裁,就國會聽證程序與效果而言,具有司法性及強制性。 5.日本 日本國會質詢制度,可區分為「質問」與「質疑」。質問係指議員就一般國政事項 ,要求內閣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質疑係指議員對列入議事程序之議案,得以口頭提出疑義 之行為。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對於內閣虛偽、迴避答辯 或「反質詢」之法律效果尚無明文規定。依《日本憲法》第62條規定,參、眾兩議院得各自 進行有關國政之調查,並得為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紀錄。《議院證言法》第1 條確認國會之國政調查權具強制性,依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 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1屆議題 研析及專題研究】 === 民進黨主張反對藐視國會罪,然而在世界其他國家,聽證權調查權並不意味立法權的擴張影 響行政權的行使,反而是對於行政權的恣意有所拘束。對於拒絕到場陳述以及虛偽陳述也有 強制作為。 連電價調漲也要大家看看國外的民進黨,現在難道這些國外制度沒有參考價值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51.2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3827166.A.ADA.html

04/23 07:09, 1周前 , 1F
問題是我們是五權分立,全球唯一五權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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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09, 1周前 , 2F
制,把調查權分給了監察,有機會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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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10, 1周前 , 3F
國民黨用國中小課本教我們五權有多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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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10, 1周前 , 4F
好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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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12, 1周前 , 5F
確實各國脈絡不同,我們很棒的監察院淪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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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12, 1周前 , 6F
到調查35年前的案子當政治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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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13, 1周前 , 7F
你要參考國外制度可以啊,但他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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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13, 1周前 , 8F
的限制說明總得參考一下唄,沒有那種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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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13, 1周前 , 9F
有對自己有利而無法被制衡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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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14, 1周前 , 10F
監察院人選就總統提名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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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15, 1周前 , 11F
藍提名的監委就不曾是政治打手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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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16, 1周前 , 12F
嗯,是這樣沒錯,所以我贊成廢考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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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19, 1周前 , 13F
那你就祈禱這屆國民黨會不會廢了他們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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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23, 1周前 , 14F
國民黨不會廢考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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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33, 1周前 , 15F
沒做虧心事幹嘛怕被查35年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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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38, 1周前 , 16F
不是不行但先修憲呀,先把監察院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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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38, 1周前 , 17F
再談廢掉後立院如何使用監察權,不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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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38, 1周前 , 18F
就疊床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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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49, 1周前 , 19F
國民黨就明知動不了憲法,才會搞民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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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7:49, 1周前 , 20F
修法啊,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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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8:11, 1周前 , 21F
釋憲還是死啦 提身體健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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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09:23, 1周前 , 22F
全部違憲亂政
04/23 09:23, 22F
文章代碼(AID): #1c9krUhQ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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