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突發琪想-高虹安可能的法律攻防
: 繞了一圈,大部分綠營同溫層的說法大同小異,
: 嗨歸嗨,但徵諸以往,法院判決還沒出來,不必高興得太早
: 不要忘記馬英九特別費,後來也沒事
: 安幼琪的【突發琪想】丁學偉的看法,我認為值得參考
: 丁算比較中立的,綠營可以參考他的說法
: 1.去年他說過,一定起訴,但會不會有罪,不知道,起訴留有伏筆
: 2.【沒有強迫助理繳加班費】李忠庭是個活棋
: 上繳回加班費,李忠庭不願意也沒有繳回,
: 三個助理有繳,李沒繳,恰巧可以證實加班費可以繳回,也可以不繳回
有沒有自願繳回已經不是重點了
: 3.【裝潢費部分】
: 如果能證明超支的錢比公積金還多,這些在法官認定上,算不算公務支出?
: 若法官心證覺得這些可以維繫辦公室感情,廣義來說算不算公務支出?還有解釋空間
: 有沒有跟立委職務有實質關連?
不重要
: 4.【貪污的人是否會把帳記那麼清楚?】
: 沒有貪污的意圖,她有如實申報核銷,細目很清楚
: 以前判20幾例是有人頭助理,人頭是詐領挪為私用,認定是可以很寬鬆的
: (剪頭髮、化妝品之類的可以解釋為,立委是需要行頭打扮)
這只是貪污所得怎麼運用的問題而已...
公積金比較像周轉金的概念,錢若只是挪用沒收進口袋
大概只也就影響量刑而已..
ex: 童仲彥案, 一審認定貪污所得12萬多 重判7年6個月
二審把12萬多裡面,有拿去真的支付助理薪水的錢扣掉,貪污所得剩5萬多
刑期減輕後判3年多
: 5.助理一起被提起公訴表示,檢查官也認定這些人是捐出去的,這些都是共犯
: 問案時檢察官是從嚴認定,也有心證的部分
: 立法院助理費是公款性笕,匯撥時沒有審核,有模糊空間
: 立法院內規或要求沒有寫清楚,就不會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 這次查的話,高虹安的金流很重要,錢有沒有進入她的口袋,
: 錢有沒有暴漲46萬?如果沒有的話很難
高虹安自己說錢沒進自己口袋
: 6.建請褫奪公權:檢察官當然要這樣講
: 7.三點:(1)有沒有低薪高報(很難認定),差額是不是放進自己口袋?
: (2)有沒有自願回捐?李忠庭的部分是個解套,有人不願意且不捐
: (3)有沒有挪為己用?目前看起來是有,但否牽涉到公務支出?
: 廣義可以認定是(前已敘明)
: 這些都可以決定攻防理由,最後決定有沒有罪,要看法官心證
: 判刑確定要三審定讞,到三審搞不好連任都選上了
: 因為檢察官沒有具體求刑,只是建請褫奪公權
: 貪污罪如果定讞,以後都不能從事公職,講褫奪公權只是多餘的
: 有沒有可能越打越高?有可能
: ----------------
: 想想馬英九特別費,好像也不意外
我認為這案子關鍵還是在詐領加班費
故事情境大概是這樣,金額只是舉例:
高虹安: 依規定我最多能幫你申請10000元加班費, 但我認為你加班的量只能拿7000元
中間的差額你要繳回來當公積金
助理: 好 (心裡OS: 糙..你他媽的慣老闆)
助理同意了,錢也拿了. 也繳回當初談好的3000元了
所以檢察官認定,高虹安跟助理聯手詐了公家的3000元
到這裡大家沒意見吧? 就是那個當初談好這個動作才是本案重點
至於什麼有沒有逼迫上繳薪水,是自願還是強迫.. 巴拉巴拉
頂多就違反勞基法,不然就什麼利用職務OOXX什麼罪我不知道
到法院法官要看的是證據, 這就要看雙方誰手中的證據力強.
如果助理這邊有對話紀錄,詳細寫到什麼報多少,多少是你的,多少要繳回
那高虹安應該就GG了
反之如果助理這邊證據只顯示, 你這個月加班費00000,請繳回yyyy當公積金
那高虹安就過關
助理認罪是一回事,殺人犯認罪也得見兇器,不然還是懸案- 無罪推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128.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92082829.A.DA2.html
噓
08/15 15:00,
9月前
, 1F
08/15 15:00, 1F
我同意啊,安安幹嘛貪圖這種小錢...公積金就是周轉用也有用在助理上
墊付洗頭什麼的有補回就沒問題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02:50
→
08/15 15:02,
9月前
, 2F
08/15 15:02, 2F
金流沒問題啊, 報多少就是多少進助理戶頭
助理再拿出來上繳,這些都跟貪污無關
重點在有沒有雙方約定好的詐領這個動作...這個動作的證據被掌握的話
高虹安真的涼了
→
08/15 15:02,
9月前
, 3F
08/15 15:02, 3F
推
08/15 15:02,
9月前
, 4F
08/15 15:02, 4F
→
08/15 15:03,
9月前
, 5F
08/15 15:03, 5F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07:11
推
08/15 15:09,
9月前
, 6F
08/15 15:09, 6F
→
08/15 15:09,
9月前
, 7F
08/15 15:09, 7F
→
08/15 15:10,
9月前
, 8F
08/15 15:10, 8F
→
08/15 15:10,
9月前
, 9F
08/15 15:10, 9F
→
08/15 15:13,
9月前
, 10F
08/15 15:13, 10F
→
08/15 15:19,
9月前
, 11F
08/15 15:19, 11F
→
08/15 15:19,
9月前
, 12F
08/15 15:19, 12F
→
08/15 15:19,
9月前
, 13F
08/15 15:19, 13F
→
08/15 15:19,
9月前
, 14F
08/15 15:19, 14F
推
08/15 15:22,
9月前
, 15F
08/15 15:22, 15F
→
08/15 15:22,
9月前
, 16F
08/15 15:22, 16F
→
08/15 15:23,
9月前
, 17F
08/15 15:23, 17F
→
08/15 15:23,
9月前
, 18F
08/15 15:23, 18F
→
08/15 15:24,
9月前
, 19F
08/15 15:24, 19F
所以我說這些都不重要啊... 重點在雙方約定的細節
雙方都瞭解申請加班費的流程, 報多少拿多少繳回多少 這動作就是被認定詐領
助理是自願還是被逼只影響助理, 對高虹安根本沒差, 因為有沒有逼迫
是其他罪, 跟貪污無關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27:51
→
08/15 15:24,
9月前
, 20F
08/15 15:24, 20F
→
08/15 15:27,
9月前
, 21F
08/15 15:27, 21F
→
08/15 15:27,
9月前
, 22F
08/15 15:27, 22F
所以還是看證據啊..這種鑽制度漏洞的作法應該面試時口頭約定就好
如果在通訊軟體留下不利的證據,那只有一路走好了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29:38
→
08/15 15:28,
9月前
, 23F
08/15 15:28, 23F
→
08/15 15:28,
9月前
, 24F
08/15 15:28, 24F
→
08/15 15:29,
9月前
, 25F
08/15 15:29, 25F
→
08/15 15:29,
9月前
, 26F
08/15 15:29, 26F
→
08/15 15:29,
9月前
, 27F
08/15 15:29, 27F
→
08/15 15:29,
9月前
, 28F
08/15 15:29, 28F
→
08/15 15:30,
9月前
, 29F
08/15 15:30, 29F
→
08/15 15:30,
9月前
, 30F
08/15 15:30, 30F
→
08/15 15:30,
9月前
, 31F
08/15 15:30, 31F
噓
08/15 15:31,
9月前
, 32F
08/15 15:31, 32F
我舉童例子只是說, 貪污所得的利用會影響量刑
童被判有罪是人頭詐領沒錯啊, 高虹安的案子是"雙方約定多報少拿"
就看這個動作檢方有沒有掌握實質證據...只有口供太薄弱, 人的記憶最不可靠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38:21
→
08/15 15:36,
9月前
, 33F
08/15 15:36, 33F
→
08/15 15:44,
9月前
, 34F
08/15 15:44, 34F
推
08/15 16:07,
9月前
, 35F
08/15 16:07, 35F
→
08/15 16:07,
9月前
, 36F
08/15 16:07, 36F
→
08/15 16:07,
9月前
, 37F
08/15 16:07, 37F
→
08/15 16:08,
9月前
, 38F
08/15 16:08, 38F
→
08/15 16:08,
9月前
, 39F
08/15 16:08, 39F
我猜應該是沒繳回所以沒事啊, 因為就算他曾跟高協議高報少拿,但實際上
報多少就是拿多少,所以不能因為預備犯把人定罪啊
推
08/15 16:14,
9月前
, 40F
08/15 16:14, 40F
→
08/15 16:14,
9月前
, 41F
08/15 16:14, 41F
→
08/15 16:16,
9月前
, 42F
08/15 16:16, 42F
→
08/15 16:17,
9月前
, 43F
08/15 16:17, 43F
→
08/15 16:17,
9月前
, 44F
08/15 16:17, 44F
加班多久,拿多少加班費這本來就很難認定違法
我認為關鍵還是在雙方協商高報少拿這部份,雙方達成約定而且有實踐,就被認定犯罪
至於這算詐欺還是貪污就是法律專家的事了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7:23:51
同樣邏輯, 我假設當初高跟助理間如果沒有先"談"過怎麼報,怎麼給怎麼繳回
單純只是要你繳一定比例的加班費當公積金, 這也不至於有詐欺的問題
頂多就是慣老闆違反勞基法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7:30:48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