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突發琪想-高虹安可能的法律攻防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只玩阿普軒)時間9月前 (2023/08/15 15:00), 9月前編輯推噓3(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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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ini (那抹湛藍)》之銘言: : https://youtu.be/yE_zKmtlo34?t=2806
: 繞了一圈,大部分綠營同溫層的說法大同小異, : 嗨歸嗨,但徵諸以往,法院判決還沒出來,不必高興得太早 : 不要忘記馬英九特別費,後來也沒事 : 安幼琪的【突發琪想】丁學偉的看法,我認為值得參考 : 丁算比較中立的,綠營可以參考他的說法 : 1.去年他說過,一定起訴,但會不會有罪,不知道,起訴留有伏筆 : 2.【沒有強迫助理繳加班費】李忠庭是個活棋 : 上繳回加班費,李忠庭不願意也沒有繳回, : 三個助理有繳,李沒繳,恰巧可以證實加班費可以繳回,也可以不繳回 有沒有自願繳回已經不是重點了 : 3.【裝潢費部分】 : 如果能證明超支的錢比公積金還多,這些在法官認定上,算不算公務支出? : 若法官心證覺得這些可以維繫辦公室感情,廣義來說算不算公務支出?還有解釋空間 : 有沒有跟立委職務有實質關連? 不重要 : 4.【貪污的人是否會把帳記那麼清楚?】 : 沒有貪污的意圖,她有如實申報核銷,細目很清楚 : 以前判20幾例是有人頭助理,人頭是詐領挪為私用,認定是可以很寬鬆的 : (剪頭髮、化妝品之類的可以解釋為,立委是需要行頭打扮) 這只是貪污所得怎麼運用的問題而已... 公積金比較像周轉金的概念,錢若只是挪用沒收進口袋 大概只也就影響量刑而已.. ex: 童仲彥案, 一審認定貪污所得12萬多 重判7年6個月 二審把12萬多裡面,有拿去真的支付助理薪水的錢扣掉,貪污所得剩5萬多 刑期減輕後判3年多 : 5.助理一起被提起公訴表示,檢查官也認定這些人是捐出去的,這些都是共犯 : 問案時檢察官是從嚴認定,也有心證的部分 : 立法院助理費是公款性笕,匯撥時沒有審核,有模糊空間 : 立法院內規或要求沒有寫清楚,就不會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 這次查的話,高虹安的金流很重要,錢有沒有進入她的口袋, : 錢有沒有暴漲46萬?如果沒有的話很難 高虹安自己說錢沒進自己口袋 : 6.建請褫奪公權:檢察官當然要這樣講 : 7.三點:(1)有沒有低薪高報(很難認定),差額是不是放進自己口袋? : (2)有沒有自願回捐?李忠庭的部分是個解套,有人不願意且不捐 : (3)有沒有挪為己用?目前看起來是有,但否牽涉到公務支出? : 廣義可以認定是(前已敘明) : 這些都可以決定攻防理由,最後決定有沒有罪,要看法官心證 : 判刑確定要三審定讞,到三審搞不好連任都選上了 : 因為檢察官沒有具體求刑,只是建請褫奪公權 : 貪污罪如果定讞,以後都不能從事公職,講褫奪公權只是多餘的 : 有沒有可能越打越高?有可能 : ---------------- : 想想馬英九特別費,好像也不意外 我認為這案子關鍵還是在詐領加班費 故事情境大概是這樣,金額只是舉例: 高虹安: 依規定我最多能幫你申請10000元加班費, 但我認為你加班的量只能拿7000元 中間的差額你要繳回來當公積金 助理: 好 (心裡OS: 糙..你他媽的慣老闆) 助理同意了,錢也拿了. 也繳回當初談好的3000元了 所以檢察官認定,高虹安跟助理聯手了公家的3000元 到這裡大家沒意見吧? 就是那個當初談好這個動作才是本案重點 至於什麼有沒有逼迫上繳薪水,是自願還是強迫.. 巴拉巴拉 頂多就違反勞基法,不然就什麼利用職務OOXX什麼罪我不知道 到法院法官要看的是證據, 這就要看雙方誰手中的證據力強. 如果助理這邊有對話紀錄,詳細寫到什麼多少,多少是你的,多少要繳回 那高虹安應該就GG了 反之如果助理這邊證據只顯示, 你這個月加班費00000,請繳回yyyy當公積金 那高虹安就過關 助理認罪是一回事,殺人犯認罪也得見兇器,不然還是懸案- 無罪推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128.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92082829.A.DA2.html

08/15 15:00, 9月前 , 1F
錢本來就沒進高口袋
08/15 15:00, 1F
我同意啊,安安幹嘛貪圖這種小錢...公積金就是周轉用也有用在助理上 墊付洗頭什麼的有補回就沒問題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02:50

08/15 15:02, 9月前 , 2F
所以金流很重要,相信檢察官也有查公流
08/15 15:02, 2F
金流沒問題啊, 報多少就是多少進助理戶頭 助理再拿出來上繳,這些都跟貪污無關 重點在有沒有雙方約定好的詐領這個動作...這個動作的證據被掌握的話 高虹安真的涼了

08/15 15:02, 9月前 , 3F
不然永齡那10萬也不會查出來還寫出來了
08/15 15:02, 3F

08/15 15:02, 9月前 , 4F
你講到重點
08/15 15:02, 4F

08/15 15:03, 9月前 , 5F
就是那筆加班費是否有部分助理拿不到
08/15 15:03, 5F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07:11

08/15 15:09, 9月前 , 6F
如果有部分是助理連捐的權利都沒有
08/15 15:09, 6F

08/15 15:09, 9月前 , 7F
那應該就中了。
08/15 15:09, 7F

08/15 15:10, 9月前 , 8F
如果加班的全額助理可自由捐
08/15 15:10, 8F

08/15 15:10, 9月前 , 9F
那基本上還有轉圜空間
08/15 15:10, 9F

08/15 15:13, 9月前 , 10F
這種一刀斃命的,檢調怎麼不講出來?
08/15 15:13, 10F

08/15 15:19, 9月前 , 11F
但是,如果實際上員工真的工時有加班
08/15 15:19, 11F

08/15 15:19, 9月前 , 12F
詐領真的蠻奇怪
08/15 15:19, 12F

08/15 15:19, 9月前 , 13F
應該是高去詐員工,員工沒有詐國家
08/15 15:19, 13F

08/15 15:19, 9月前 , 14F
這種跟人頭員工還是有差別
08/15 15:19, 14F

08/15 15:22, 9月前 , 15F
但高的說法是助理有實際加班的事實,請
08/15 15:22, 15F

08/15 15:22, 9月前 , 16F
領的加班費完全合法,沒有所謂溢領或虛
08/15 15:22, 16F

08/15 15:23, 9月前 , 17F
(浮)報的問題。她強調所有的公積金是
08/15 15:23, 17F

08/15 15:23, 9月前 , 18F
助理自願捐出的,沒有壓迫的行為出現。
08/15 15:23, 18F

08/15 15:24, 9月前 , 19F
但是呢?自願捐出也不會把自己的加班費
08/15 15:24, 19F
所以我說這些都不重要啊... 重點在雙方約定的細節 雙方都瞭解申請加班費的流程, 報多少拿多少繳回多少 這動作就是被認定詐領 助理是自願還是被逼只影響助理, 對高虹安根本沒差, 因為有沒有逼迫 是其他罪, 跟貪污無關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27:51

08/15 15:24, 9月前 , 20F
全額捐出啦,頂多捐個10趴了不起了
08/15 15:24, 20F

08/15 15:27, 9月前 , 21F
這種只能給法官認定了
08/15 15:27, 21F

08/15 15:27, 9月前 , 22F
主要還是下面跑去當汙點證人
08/15 15:27, 22F
所以還是看證據啊..這種鑽制度漏洞的作法應該面試時口頭約定就好 如果在通訊軟體留下不利的證據,那只有一路走好了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29:38

08/15 15:28, 9月前 , 23F
但是這個汙點,可能是所謂的詐欺
08/15 15:28, 23F

08/15 15:28, 9月前 , 24F
而不是貪汙,只要員工實際有加班
08/15 15:28, 24F

08/15 15:29, 9月前 , 25F
實際有加班就有錢的產生
08/15 15:29, 25F

08/15 15:29, 9月前 , 26F
所以政府都是要付的
08/15 15:29, 26F

08/15 15:29, 9月前 , 27F
只是那筆錢簽名後跑去公積金
08/15 15:29, 27F

08/15 15:29, 9月前 , 28F
員工後面反過來咬自己是非自願
08/15 15:29, 28F

08/15 15:30, 9月前 , 29F
看法官認定高是詐領國家的錢
08/15 15:30, 29F

08/15 15:30, 9月前 , 30F
還是高是詐欺員工的錢
08/15 15:30, 30F

08/15 15:30, 9月前 , 31F
但是高認為員工有簽名,就算雙方約定
08/15 15:30, 31F

08/15 15:31, 9月前 , 32F
你舉的童仲彥是人頭詐領,不是運用問題
08/15 15:31, 32F
我舉童例子只是說, 貪污所得的利用會影響量刑 童被判有罪是人頭詐領沒錯啊, 高虹安的案子是"雙方約定多報少拿" 就看這個動作檢方有沒有掌握實質證據...只有口供太薄弱, 人的記憶最不可靠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38:21

08/15 15:36, 9月前 , 33F

08/15 15:44, 9月前 , 34F
多報凹成少拿加班費 真可笑
08/15 15:44, 34F

08/15 16:07, 9月前 , 35F
比較好奇為何李忠庭沒被起訴?兼職那個
08/15 16:07, 35F

08/15 16:07, 9月前 , 36F
都沒事,他也有報加班吧?不願意交回也
08/15 16:07, 36F

08/15 16:07, 9月前 , 37F
沒有交回,不就是浮報加班且有獲利?還
08/15 16:07, 37F

08/15 16:08, 9月前 , 38F
是說,他有辦法弄到沒有浮報加班的證明
08/15 16:08, 38F

08/15 16:08, 9月前 , 39F
,然後又沒有繳回,所以完全沒事?
08/15 16:08, 39F
我猜應該是沒繳回所以沒事啊, 因為就算他曾跟高協議高報少拿,但實際上 報多少就是拿多少,所以不能因為預備犯把人定罪啊

08/15 16:14, 9月前 , 40F
一定有的啦 你加班報到滿
08/15 16:14, 40F

08/15 16:14, 9月前 , 41F
勞健保跟報稅都會影響欸
08/15 16:14, 41F

08/15 16:16, 9月前 , 42F
它那個回捐金額就是算過之後才訂的
08/15 16:16, 42F

08/15 16:17, 9月前 , 43F
李就因為加班本來就難查 加上他沒回繳
08/15 16:17, 43F

08/15 16:17, 9月前 , 44F
反而比較好凹 我拿我該拿的錢有啥問題
08/15 16:17, 44F
加班多久,拿多少加班費這本來就很難認定違法 我認為關鍵還是在雙方協商高報少拿這部份,雙方達成約定而且有實踐,就被認定犯罪 至於這算詐欺還是貪污就是法律專家的事了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7:23:51 同樣邏輯, 我假設當初高跟助理間如果沒有先"談"過怎麼報,怎麼給怎麼繳回 單純只是要你繳一定比例的加班費當公積金, 這也不至於有詐欺的問題 頂多就是慣老闆違反勞基法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7: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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