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好奇問柯粉幾個問題
※ 引述《awesomo (south park)》之銘言:
: : 支持同婚 還是反對同婚
: 是北市府提釋憲才讓同婚合法
真是笑死人啦~今天就算台北市政府沒提釋憲案,也是會同婚合法化啦!!
只是看宣傳沒去看大法官解釋齁!!
讓我們來粗淺的看一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
另一聲請人祁家威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
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亦應受理。......
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解釋均涉及婚姻章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
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辯論。
至於為什麼台北市政府要申請釋憲案?那是因為
"祁家威於102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被拒後,提起行政爭訟"
所以是台北市政府主動送嗎?不是耶!!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請願,經
該院司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並參酌司法院代表意見(略稱:「……婚姻之結合關
係,非單純為情慾之滿足,此制度,常另有為國家、社會提供新人力資源之作用,關係國
家社會之生存與發展,此與性共同戀之純為滿足情慾者有別……。」)及法務部代表意見
(略稱:「同性婚姻與我國民法一男一女結婚之規定相違,其不僅有背於社會善良風俗,
亦與我國情、傳統文化不合,似不宜使之合法化。」)作成審查決議:「本案請願事項,
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並經立法院75年第77會期第37次會議通過在案(立法院75年6
月28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27號、人民請願案第201號之330參照)。嗣祁家威向法務部
及內政部請願未果。法務部於83年8月11日發布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查我國民
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結婚之定義,均認
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我
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
係為基礎之概念上……。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
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並參見該部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
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意旨相同)祁
家威於87年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被拒,未提起司法救濟;於89年間再
度向該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遭拒,經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於90年5
月以其聲請並未具體指明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議決不受理。
祁家威再於102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被拒後,提起行政爭訟
,於103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核祁家威向
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
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數立法
委員支持,而未交付審查。嗣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運動團體研議之相關法律修正建
議,獲得立法委員尤美女等及鄭麗君等支持,分別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
民法親屬、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聽
取各方意見,終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審議。105年間,立法委員尤美女等提出
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分別提出
不同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惟何時得以
進入院會審查程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
立法程序。
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
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
,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
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
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
力之司法判斷。爰本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定期行言詞辯論,就上開
憲法爭點作成本解釋。
......
所以台北市政府最終就算沒有提釋憲,祁家威也自己提啦!!事實上台北市政府做的事情
就是從頭到尾都在阻止人家結婚,最後檔不住的時候就只能提釋憲。這樣好意思說自己
才是真正讓同婚通過的關鍵?加油點好嗎?
: 不然民進黨其實是想裝死當提款機
: 每年辦辦遊行就算了
沒看釋憲文齁?民進黨95年就要為同婚立法了齁,郝家威自己提釋憲在104年8月,
台北市政府提釋憲是104年11月的事情了,所以台北市政府提不提都無關同婚會不會過。
不要在剽竊人家郝家威的努力了好嗎?
: 沒想到釋憲成功才來修專法
: 不然就直接進民法了
: 其實擋同婚進民法的是民進黨
笑死人~上面釋憲案內容明確提到:
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數立法
委員支持,而未交付審查。嗣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運動團體研議之相關法律修正建
議,獲得立法委員尤美女等及鄭麗君等支持,分別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
民法親屬、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聽
取各方意見,終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審議。
柯文哲還沒進政壇人家就在為同婚努力了,你說擋的是民進黨?
: 柯反不反同婚不知道
: 但如果他不喜歡卻為了平權而這麼做
: 不是更應該支持這樣的人來改革嗎?
: 他會做他覺得對的事
: 而不是喜歡的事
台北市政府只是依法行政而已。跟柯文哲個人的喜好無關,如果他這麼支持同婚,
就表態阿?
最後我給你看看gpt怎麼看柯文哲的!!
問題:請問柯文哲對同婚的態度
GPT回覆:
根據網路搜尋的結果,柯文哲對同婚的態度有過多次的變化。
2017年,他表示支持司法院大法官釋憲,認為同性婚姻應該立專法保障,並說「這是一
種態度」。
2018年,他表示自己在同婚公投時投下了「反對票」,但仍「允許」同志遊行,引發
爭議。
2020年,他又改口說自己在同婚公投時投下了「廢票」,並批評政府沒有尊重公投結果。
因此,柯文哲對同婚的態度並不明確,也不一致。
我記得以前柯粉的標籤是會認真查資料,用資料來說服大家,現在只剩下信仰了嗎?
第一代柯粉的我感到惋惜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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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229.2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87741565.A.9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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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代柯粉,沒當過賴粉,所以對賴不算熟耶~如果你懂換你自己答阿!
我又沒收你學費,想知道不會自己查唷!!
※ 編輯: simonjen (36.231.229.213 臺灣), 06/26/2023 09: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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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家威講再多也不如柯文哲自己講:
柯文哲也表示:「我投票時投反對你,......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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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誰叫我是第一代柯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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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我在柯還沒開始選(嗆聲說要出來)的時候我就支持他出來選了,還黨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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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這是澄清嗎?自曝其短吧!!我們直接看這FB的原文:
我的原意不是指我個人針對公投(同婚)議題投下反對票,......
意思就是我對於同婚就是投反對票,這樣都看不懂?到底是誰在誤導?
真正的澄清是:我公投就是投贊成票......
為什麼這麼多次給柯澄清的機會他都不敢說他自己投的是贊成票?因為他就是反對票
的一員,所以多次自己說自己投反對!
至於遊行能不能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人家遊行都不要去干擾這是基本的民主素養和
自己投什麼都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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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的意思是這不是依法行政嗎?要不要再去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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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裁量權還是要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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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去看看提釋憲的基本條件好嗎?什麼都伸手牌,這樣有點太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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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啊~那為什麼不早一點呢?人家祁都提了,北市府後面才提?
台北市政府的資源不如一個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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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執政就可以提釋憲唷?這法學常識還落在清領時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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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說他們有關聯嗎?哀~不能就事論事就是這樣。
韓總:可憐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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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沒看釋憲文是嗎?人家直接走立法流程了,你要立院提釋憲?
常識是啥?真的很特別耶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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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拿立院的規則來說台南高雄,真是有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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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笑死一下扯台南高雄,現在改扯立院?現在的柯粉真是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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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知道北市府不是做做戲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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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還有主子的概念阿~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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