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黃帝穎FB:林智堅律師團聲明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dider)時間1年前 (2022/09/24 17:18), 編輯推噓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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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綠共 塔綠班 小智是不是看不起中華大學的碩士學位 從出事到現在 過了訴願期一個月了 都不發個聲明就放棄學位了? 這樣讓中華大學護航的要怎麽下台?? 硬開台大中共同路人? 綠共吃屎 ※ 引述《village0817 (是我啦)》之銘言: : 1.轉錄網址︰ : ※ 網址超過一行 請縮網址 ※ : https://reurl.cc/XV4Zme : 2.轉錄來源︰ : ※ FB公眾人物、FB粉絲團名稱、其他來源 ※ : 黃帝穎FB : 3.轉錄內容︰ :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 : 林智堅律師團對台大學倫會審定撤銷學位之聲明 : 林智堅委任律師團針對台大學倫會審定有關林智堅碩士論文案所涉學倫會之審定、組織 : 程序不符程序正義及比例原則等,謹代聲明如下: : 一、蘇宏達未依法迴避,致無法確保學倫會組織及處理程序之公正客觀 : 無論按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及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 : 理案件處理要點,均明定抄襲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而就本案是否構成抄襲而有違反學 : 倫理之情形,自屬應經依法組織之審定委員會審定後所認定之結果。詎本件審定委員會 : 集人蘇宏達院長於本件審定委員會審定之前,即藉撰寫公開信之方式,評論、指稱並定 調 : 林智堅論文案為「抄襲醜聞」(plagiarism scandal),已然先入為主斷定本件有前揭 : 反學術倫理之行為,無異於未行調查、審定程序前,即已就本案獲致「抄襲」之結論, : 貼上「醜聞」標籤後予以公表。其未經調查、審定在先,違背保密義務公開評論本案在 : ,已非單純有偏頗之虞之情形,而係有偏頗之實,無可期待其能維持本件程序之公正客 : 處理,依法自應迴避,否則,由有偏頗之實的召集人,召集所組成的委員會,該委員會 : 體的公正性已遭污染致生疑慮。 : 然而,台大就召集人蘇宏達院長迴避案的處理,是由蘇宏達院長所遴聘的委員,在由蘇 : 達院長所召集的會議中、在聽取蘇宏達院長陳述之後,決定駁回林智堅市長迴避的申請 : 但是,一如前面所述,蘇宏達院長不是單純的學術審定委員會的委員而已,而是該委員 : 的召集人,針對學倫審定會的組成,有決定性的權限,也因此,因其偏頗所能影響的, : 涉及學審會本身組織的公正性問題。所以,目前台大審定會對於迴避案件,在由蘇宏達 : 長選任的委員在蘇宏達院長參與表達意見的情況下,自行駁回迴避的要求,本身就有程 : 的瑕疵,這也再次凸顯前面所述,因欠缺內部或外部的監督機制足以擔保委員會組成及 : 序公正、客觀處理,顯有高度致生結果錯誤之風險。 : 二、學倫會審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客觀義務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 : 形,一律注意。」之客觀義務,台大學倫會竟對有利於林先生證明著作在先的公證書等 : 觀證據,未有一律注意,無視相關文字確係林先生先予撰寫,而非引用他人文字、資料 : 情形,僅機械式以論文口試前後時間比對,即草率認定林先生抄襲,顯然違反行政程序 : 第9條規定。 : 三、學倫會曲解保密規定,無異黑箱作業,既漠視當事人權益,又欠缺有效監督機制擔 : ,有失公正 : 行政程序應以公正、公開、透明為原則,採取不公開之秘密處理程序,對當事人之權益 : 響甚鉅,為屬例外,而基於「例外從嚴解釋原則」,其保密之對象應僅限於「外部」不 : 定人員,不及於參與程序之「內部」特定人員,才符合手段與目的相當的比例原則。 : 基此,學倫會踐行秘密調查及審定之程序,仍應揭露審查委員會之組織過程及遴聘之委 : 名單予參與程序之當事人,而當事人應保密不對外公開之,縱有對當事人加以保密之必 : ,至少也應設有內部或外部監督機制之配套,以擔保其秘密組成之委員會有可信且有效 : 適格性與適法性。本件台大學倫審定規定就審定委員會之組成,除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 : 、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為當然成員外,其餘組成審定委員會之校內外專業、法律領 : 之公正學者及相關專家,均係由院長所遴聘。惟台大學倫會曲解學倫要點保密規定,使 : 事人無從知悉委員會及其成員,究係依何程序及標準組成及遴聘?又遴聘之委員為何人 : 是否適格?與本案有無利害關係?是否有偏頗之虞?凡此攸關程序正義與嚴謹性之諸多 : 大問題,當事人均毫無所悉,遑論行使程序異議權或申請迴避,以確保程序之公正。 : 舉例來說,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但偵查秘密是對外保密,當事人仍可知承 : 檢察官是誰,其調查過程如有偏頗情形,當事人仍有異議或聲請迴避等程序救濟機制, : 反觀台大學倫會卻全然黑箱作業,又毫無內部或外部監督機制的配套,對於學倫調查程 : 及人事選任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完全無從提供有效可信的擔保,導致對於本件能否符合 : 倫要點第一條「公正客觀處理」的最高原則,產生很大的疑慮。 : 又目前台大學倫會的審定程序具有行政程序的性質,本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以下關 : 公務員迴避的規定。而行政程序法賦予程序當事人申請特定公務員迴避的權利,前提必 : 是當事人「知悉」有哪些公務員參與程序的審議;若無法知悉,自無申請迴避的可能, : 序公平性即潛藏有遭到侵蝕的風險。實際上近年行政法院在諸多判決中,都強調當事人 : 未在行政程序中及時提出迴避申請,事後到行政救濟階段不得再主張有公務員應迴避卻 : 迴避,可知行政機關應讓當事人知悉參與審議的公務員身分,此為確保程序公平性的關 : 因素之一。但目前台大學倫審定會拒絕揭露當然委員以外的委員身分,當事人申請迴避 : 權利遭到剝奪,實有違「正當行政程序」的基本精神。 : 簡言之,台大學倫會以絕對保密方式進行審查,形同黑箱作業,既欠缺擔保組織公正性 : 程序正當性的有效機制,也損及當事人應有的知情權,有失公平,其最終決定如何能取 : 於人? : 四、學倫會之組織與程序公正客觀有疑,卻有撤銷學位之權限,違反比例原則 : 學位授予是嚴肅的法定程序,也經過包含校內外口試委員的專業判斷與決定,而學術倫 : 如果涉及撤銷學位,在審定委員的組成及處理程序上,至少要有相對應的組織及程序保 : 作為擔保,否則,在委員會的組成、程序都不嚴謹的情況下,草率審定,最終卻有權撤 : 學位,顯然輕重失衡,有違比例原則。 : 黃帝穎律師 : 洪偉勝律師 : 翁國彥律師 : 2022年8月9日 : 4.附註、心得、想法︰ : ※ 40字心得、備註 ※ : 待會的記者會大概就是圍繞這些問題上 : 台大黑箱/蘇宏達沒迴避/直接撤銷學位違反比例原則 : 下一步大概就是要打行政訴訟了 : 看來決定凹到底了! : ※ 「Live」、「新聞」、「轉錄」此類文章每日發文數總上限為3篇, : 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29.1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64011111.A.E90.html

09/24 17:19, 1年前 , 1F
他論文就寫準碩士啊!很明顯就是看不起他有一個中華碩
09/24 17:19, 1F

09/24 17:19, 1年前 , 2F
士的事實
09/24 17:19, 2F

09/24 17:26, 1年前 , 3F
中華的拗不過去,那件涉及更多人
09/24 17:26, 3F

09/24 17:35, 1年前 , 4F
最後一天凌晨寄信啦
09/24 17:35, 4F

09/24 17:40, 1年前 , 5F
都沒戲了我看林已經解除委任了吧,當然沒後續
09/24 17:40, 5F

09/24 17:43, 1年前 , 6F
是不是瞧不起中華大學
09/24 17:43, 6F

09/24 17:46, 1年前 , 7F
對阿當初明明就有中華大學碩士 為啥要寫台大準碩士
09/24 17:46, 7F

09/24 17:46, 1年前 , 8F
看不起中華大學的學位齁
09/24 17:46, 8F

09/24 19:04, 1年前 , 9F
林智堅又再幹嘛?
09/24 19:04,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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