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疑罷韓程序「不合法」 王淺秋:未滿1年不得啟動罷免已刪文
※ 引述《bravee (勇敢E)》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超過一行請縮址※
: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12-26/345843
: 2.新聞來源︰
: 新頭殼
: 3.新聞內容︰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 疑罷韓程序「不合法」 王淺秋:未滿1年不得啟動罷免
: 公民團體發起的「罷韓行動」,今(26日)正式將3萬份罷韓提議書送往中央選舉委員會
: ,正式啟動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的程序。但韓競選辦公室總發言人王淺秋質疑,依規定就
: 任不滿1年不得提出罷免,罷韓團體程序並不合法,接下來就拭目以待中選會的表現。
: 王淺秋表示,依選罷法75條規定,就任未滿1年是不得罷免的,基本上,應該要滿1年後才
: 能啟動罷免程序,而啟動罷免程序後,第一階段需求的1%人數,也是今天(12月26日)
: 之後才能開始啟動,但罷韓團體卻在今天之前就完成。
依選罷法75條規定,就任未滿1年不得罷免。
這個好解釋,依法中選會在市長就任一年之內,「中選會不受理審查罷免案」,選罷法
並沒有反對非官方的民間社團,提早準備,罷免高雄市長的行政程序,又現在才開始送出
罷免高雄市長連署書,即開始進入選罷法提出市長罷免案「依法開始生效的審查時間」,
就職一年之後審查罷免連署書應視為有效!
韓陣營打這個提早準備連署市長罷免案的時間於法有無效力?那就是開始防衛政權,
打算提出行政訴訟干擾罷免案的政治操作!
就任未滿1年不得罷免,限縮解釋是指一年內不得舉辦罷免投票,但行政程序提早連署
書效力則不受約束,因為,是連署人自由意志可預見的罷免~~超越一年後「適法性結果」
,欲見連署書將在市長就職一年後提出成立罷免案的自主意志,此動機合乎罷免準備程序
,比例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自始有效!
: 王淺秋質疑,驗證罷免第一階段的1%百分比後,才能進入第二階段連署,現在卻說已經
: 先做,但這些都是在不符合法規的就任滿1年之前所做的,那在這樣不符合法規情況下,
: 罷韓團體文件上「日期欄是不是空白的?空白是不是在法律要件上就是不合法?若填12月
: 26日以後的時間,會不會是偽造文書?」
: 王淺秋表示,關於罷韓現在就由地方選舉委員會,先做初步資格審核,並馬上就要由中央
: 委選委員會來定義,且不是中選會主委一個人說了算,必須要成為白紙黑字可以遵循的規
: 定。
: 王淺秋強調,罷免依法就是要等任期滿1年,而這之前進行的聯署提議的人數,都不符規
: 定。接下來就看中選會怎麼認定。
: 4.附註、心得、想法︰
: 到底在怕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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