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香港保安局:陳同佳自首可在司法協作機制外處理已回收
這篇聲明益加證明香港政府就是故意不用正辦的方式,
也就是司法互助或引渡的方式處理本案
而想要藉由所謂被投案的體制外方式來搓湯圓
甚至有藉此來吃台灣主權豆腐的可能
而綜觀目前台灣各部會的發言
已經定調是採
1.如果香港有權審理就應該優先審理
2.人要過來應按司法互助
3.只要人一踏上台灣領域立刻逮捕
這三項原則看起來應該是ok的
一方面認為香港審理比較便利事宜
二方面保留香港確認無管轄權時之辦理方式(司法互助)
三來也預留如果香港厚著臉皮硬把人塞上飛機並落地時的處理方式(依法逮捕)
算是中規中矩
不過這個事件處理上也可以看到各部會發言時各行其是的亂象
看的出來各部會發言前沒有經過內部統整
因此有兩點值得批評:
1.陸委會表示將禁止陳嫌入境:
這顯然就是只立於陸委會本位主義(兩岸三地關係思考)而沒有顧及陳嫌通緝犯身分的發言
要聲明反對香港政府不採正道辦理沒問題,但進一步加碼要禁止陳嫌來台就多餘了
這部分後續看是要吞回去還是說要尊重法務部立場
2.部分首長表示殺人是萬國公罪,香港怎可不審:
這也是撈過界的發言,基本上香港刑事法律如何規定是他家的事,如果確實無管轄權
也須尊重香港法律,所以質疑此點是無意義的。如法務部後續聲明表示應由香港法院
裁定無管轄權才是比較中性的說法,畢竟香港法律如何適用還是香港法院說的算
總結來說這個事件民進黨政府處理的不甚理想,各部會步調不一致而沒有事先整合
但最後統整出的方向尚可接受,接下來就看港府是否按照原定計畫將陳嫌硬塞上飛機了。
※ 引述《geordie (Geordie)》之銘言:
: 香港保安局:陳同佳自首可在司法協作機制外處理
: (中央社台北21日電)香港保安局今晚發表聲明強調,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陳同佳)自願
: 自首的個案,與是否有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事件完全可以在司法協作「機制外」處
: 理,全球通行作法皆是盡快接收。
: 聲明並批評台灣當局「無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緝人士入境,這作法完全與通緝目的相反
: 」。
: 保安局今晚7時許發表題為「自願自首個案完全可在刑事司法協作機制以外處理」的聲明,
: 就台方多次強調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自願自首,只可在司法協作(台灣稱為司法互助)機制
: 之內處理,作出回應。
: 聲明稱,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自願出獄後到台灣自首,事件在法理上及法律程序上完全不存
: 在任何障礙,與是否有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事件完全可以獨立處理。
: 聲明並稱,事實上,基於打擊犯罪,彰顯公義的原則,對被通緝人士自願自首的全球通行作
: 法皆是盡快接收,以將疑犯緝拿歸案、向疑人問話、偵查起訴,不會諸多拖詞,「無故拖延
: ,甚至刻意不准通緝人士入境,這作法完全與通緝目的相反」。
: 聲明強調,須知陳姓疑犯獲釋後是自由人,去不去台灣是他的自由。自首是陳的個人意願。
: 稍有注意台灣殺人案的人都知道,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
: 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案件有絕對司法管轄權。若陳自首,台方完全具備正式調查、問話、蒐
: 證、起訴的條件。
: 聲明稱,「在證據方面,若當事人及相關人士給予同意,港方可以提供,根本不存在法律障
: 礙」。陳姓疑犯自首對於解決台灣殺人案件意味著甚麼,到底是誰在不合常理地操作,社會
: 自有公論。
: 聲明最後說,每個司法管轄區及其部門應該秉持公正,彰顯公義,公道行事。台灣殺人案涉
: 及一條年輕的生命,以及一個年輕人犯錯後覺悟,願意承擔責任。
: 保安局希望台方彰顯公義,還死者公道,讓疑犯有贖罪機會,撫平死者家屬受創的心靈,務
: 實處理,符合一般常理。(編輯:楊昇儒/林克倫)1081021
: https://bit.ly/31BpM1n
: 心得:
: 我記得香港不是跟英國一樣是個法治社會,
: 怎麼會講出這樣的話?
: 機制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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