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香港戒嚴!行政會議通過引用緊急法 午夜實施已回收
: 宣布引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
: 明日(5日)零時零分生效,規定任何人不得在獲批准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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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會活動上蒙面,違例者最高可監禁1年,罰款2.5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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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因從事的專業、宗教理由,
: 或因先前已存在的健康理由,可獲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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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任何人不遵從執法人員要求除去蒙面工具亦屬違規,最高可判囚6個月。
https://imgur.com/a/RGKcnZI
這張公文說得很清楚,原則上學生在校內或校外均不應戴上口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
遮蓋臉孔,這是當局(香港政府教育局)對《禁止蒙面規則》的解釋。
請問在校內校外活動,屬於「獲批准集會、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會」嗎?
又蒙面這行為,具體上有侵犯任何法益,需要以刑罰處罰?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本來就是英殖民政府的遺毒,用以規避立法機關的制約。
《基本法》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可以發布緊急狀態,故該條例根本無效。
港政府現在就是引用無效的條例,規避議會監督,違反刑法法益保護的基本原則,
制定出不倫不類《禁止蒙面規則》,還跳脫文義,擴張解釋到其幾乎適用所有情況。
這樣搞下去,香港法治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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