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 [討論] 陸委會要罰50萬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vancepeng (urmomisbetter)時間6年前 (2019/03/26 11:51)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兩岸條例4-2條第三項,乃本條例協議的定義
https://i.imgur.com/EfdbWhF.jpg

非經陸委會允許不得簽署任何協議
看得懂文字的應該就知道這次並沒有
簽署任何「協議」
答案 沒有違法
不然違反哪一條?
第九條入出大陸地區查驗程序嗎?
啊都經過你們審查會通過了 是違反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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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1:59,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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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1:5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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