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誰是耳機造謠者?陳其邁:掌握5帳號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版主請投我一票!)時間5年前 (2018/11/11 22:21), 5年前編輯推噓6(9313)
留言25則, 14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5/6 (看更多)
你想太多 平常是刑301 此時要用 選罷法第104條 罪刑更重 選罷法 104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 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平常打打鬧鬧就算了 PTT 一堆人就是不長眼 以為跟平常一樣 版主不砍好像就沒事 但是 一旦成為候選人 就升格變成 選 104 只要去告 定罪很容易 看看判例 看一下 106 年 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林佳龍自訴吳世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二、二審判決事實(案情)摘要: 上訴人於胡志強與自訴人林佳龍競選臺中市第2 屆市長選舉期間,擔任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局長。於選舉投票日前8 日,以手機上網登入其臉書帳號,在公開之臉書個人網頁,以點 按「分享」方式,刊登「請看吳淡如所寫的林佳龍的故事,了解他當年如何嫌貧愛富,為 了娶奇美企業富家女,拋棄跟他多年,協助他留學女友的故事!這也是一個現代版的陳世 美的故事!」文字,下方並附有林佳龍半身照圖片之網址,點選即可連結至網頁瀏覽「主 題:現代畜生林佳龍之專題報導」「自古才子難相處--林佳龍的故事」文章。 四、本院判決情形: 依下列理由,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 (一)原判決係依憑自訴人之指證等證據,而認定上訴人無相當理由確信上開文章為真實, 且有可供查證之管道,竟完全未加查證,即將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事傳播於眾,具有意 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故意。其辯稱其無使人不當選之意圖,且誤信文章為真實 ,不具惡意云云,不足採取。該項認定,尚無不合。 (二)1.依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觀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 實,但必須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不能以誹謗罪 之刑責相繩。  2.自訴人係臺中市長參選人,為公眾人物,其言行可受公評,然上訴人完全未查證,顯 無相當理由確信上開文章內容為真實,不能據上開解釋意旨免責。 引用而已 一樣 就一堆以為轉圖 貼圖 好像很好玩 但是 大人了 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 引述《LAPDSWAT456 (胖達稱霸地球)》之銘言: : 這點要糾正一下錯誤觀念 :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 關者,不在此限。 : 大家的錯誤觀念是,只要是政治人物,就是涉及公共利益 : 就可以不罰, 事實上並非如此 : 當然法院對於"涉及公共利益"這塊,若屬一般民眾指摘政治人物的 : 都會盡量從寬解釋 : 但至少必須要"能證明其為真實" : 這裡不是說所指摘的事件為真實, 而是必須盡舉證義務 : 不能空言指摘, : 比如說馮光遠指稱金溥聰是男妓的案件 : 他完全沒有任何舉證,隨口就講 : 當然就是敗訴 : 而像這次耳機事件,很明白那幾個帳號完全沒有盡舉證義務 : 隨便拿張照片就說陳其邁戴耳機,然後就說他一邊講一邊聽人指導 : 這就完全屬空言指摘 : 絕對構成310 : 更別提那些很可能是黨工, : 太扯了甚至在辯論開始前的一點五分就帶風向說陳其邁戴耳機 : 一般民眾有辦法這樣玩?會這樣玩? : 如果是黨工的話,更要注意了 : 黨工的話他就不是一般民眾 : 所負的舉證義務就更大,而且"涉及公共利益"這點法院就不會那麼寬的去解釋 : 畢竟黨工就是職業嘛 : 有時候人家懶得告 : 並不代表不犯罪 : 這點黨工們一定要知道 : 五毛這個錢不是那麼好賺低 : ※ 引述《jaybestfan (princess)》之銘言: : : 民主社會的國家,人民不能檢驗, : : 人民不能質疑?稍微檢驗, : : 稍微質疑,就要告人? : : 你們躲在立法院裡,利用所謂的 : : 言論免責權含血噴人就行? : :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 : 其邁,你還是洗洗睡好了 -- Sent from my USS Nimit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48.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41946091.A.7D0.html

11/11 22:22, 5年前 , 1F
喔 廠廠與鄉民的戰爭
11/11 22:22, 1F

11/11 22:23, 5年前 , 2F
那民進黨的黨工早死光了好嗎
11/11 22:23, 2F
你是候選人你就可以去告 我拿真實判例來給這幾位參考一下 先道歉可以罰輕一點

11/11 22:24, 5年前 , 3F
看完本文,大嘴邱應該下跪感謝韓禿的寬宏大量
11/11 22:24, 3F

11/11 22:24, 5年前 , 4F
推2F
11/11 22:24, 4F

11/11 22:24, 5年前 , 5F
原來這麼嚴重喔喔
11/11 22:24, 5F

11/11 22:25, 5年前 , 6F
快告啦~拜託啦~告下去吉邁民調馬上提升20趴先~
11/11 22:25, 6F

11/11 22:25, 5年前 , 7F
PTT網友質疑而已 就變成造謠 好可怕
11/11 22:25, 7F
質疑? 還貼有圖片 文字說明 我反倒很希望去告 這樣可以看到這幾位 平常的職業是什麼 還有鏡頭前面哭著道歉

11/11 22:26, 5年前 , 8F
吉邁又崩潰了~~~~~~~~~~~~~~~~~~~XD
11/11 22:26, 8F

11/11 22:26, 5年前 , 9F
為什麼不能質疑候選人? 絕大多數的人都只能看直播而已
11/11 22:26, 9F

11/11 22:26, 5年前 , 10F
以這法判斷,柯 P可以告死吳祥輝了?
11/11 22:26, 10F

11/11 22:26, 5年前 , 11F
這個判這麼重不是因為吳是胡的官員嗎?
11/11 22:26, 11F
釋509說 這不能當毀謗 要當更重的意圖使人不當選 話說回來 這幾個心理 不就是不希望陳其邁當選 才會貼圖出來嗎?

11/11 22:27, 5年前 , 12F
而且當不當選跟耳朵又有什麼關係? 不需要舉證嗎?
11/11 22:27, 12F

11/11 22:27, 5年前 , 13F
已經不是質疑而已,倒是還加油添醋製造圖檔文字呢。
11/11 22:27, 13F

11/11 22:27, 5年前 , 14F
快告快告....創造PTT歷史定位~~!!!
11/11 22:27, 14F

11/11 22:28, 5年前 , 15F
圖片+文字說明是後來才開始的 一開始有人問是什麼阿
11/11 22:28, 15F

11/11 22:28, 5年前 , 16F
好喔,拜託大其邁陣營趕快去告,不然就是心裡有鬼
11/11 22:28, 16F

11/11 22:28, 5年前 , 17F
我是不知道誰被告啦 只是如果連一開始的人都告就很怪
11/11 22:28, 17F

11/11 22:30, 5年前 , 18F
繼續告吧 反正11/24選民還是會投給一個人
11/11 22:30, 18F
選民早就已經選定投給誰了 但是這些破壞法律 製造社會動亂 沒有好好想一想 的人 應該要上法庭證明自己有沒有罪 台灣就是太自由 一堆人以為不會被告 被告才出來貼文道歉 鏡頭前戴帽口罩頭低 怕人家認出來 ※ 編輯: chengcti (122.116.148.107), 11/11/2018 22:33:01

11/11 22:34, 5年前 , 19F
那位說出「老婆讓韓國瑜睡一晚」才真正足以被告吧
11/11 22:34, 19F

11/11 22:34, 5年前 , 20F
拜託啦吉邁~拜託你告~民調絕對會上升~
11/11 22:34, 20F

11/11 22:36, 5年前 , 21F
哇,那綠營的真幸福耶,天天破壞法律、製造社會動亂
11/11 22:36, 21F

11/11 22:37, 5年前 , 22F
只因為沒被吉,就當作什麼事都沒發生耶
11/11 22:37, 22F

11/11 22:37, 5年前 , 23F
然後說別人破壞法律就一副好棒棒的樣子
11/11 22:37, 23F

11/11 22:48, 5年前 , 24F
問有沒有耳邁為什麼是”意圖”使人不當選? 要不要來
11/11 22:48, 24F

11/11 22:48, 5年前 , 25F
解釋一下?
11/11 22:48,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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