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韓國瑜趕快道歉! 表達訴求是人民的權力!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indyfan)時間5年前 (2018/10/31 16:51), 5年前編輯推噓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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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irex (鐵石哥_不含銅鋰鋅)》之銘言: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58 : 第 3 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 、縣 (市) 警察局。 : 第 4 條 :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主管機關為警局,干市長屁事啊w : → MsKing: 就第4條啊 一堆人都不看法條的 : 就第四條啊。 : 不論統獨遊行都是訴求分裂國土啊。 : 跟中國統一的話,那外蒙怎麼辦?外蒙中國讓他們獨立了耶。 : 獨立那就更不用講了。 : 那來的違憲? : 法條就擺在那邊了,是不會google查一下喔? : 噓 wetteland: 第4條已經被大法官宣布違憲而失效了 : 那有失效?失效的話法條早就拿掉了。 : 你不會先去google倒底被拿掉的是那一條嗎? : → dakkk: 我也記得被大法官宣告無效 #1I0w62E2,嗯,五年前的往事了 : 噓 wetteland: 釋字第 445 號 : 釋字第445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於1998年所做出的《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首次對《集會遊行法》做 : 出了部份違憲判定,主要是針對事前許可制的不許可理由。 : 「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被認為「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 : 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第4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 : 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大法官認可於當時的環境,這項規定仍有必要,因此未判定違 : 憲,而是判定第11條第1款,當違反第4條規定時將不予許可的規定違憲。修法後,第4條 : 仍舊存在,但是第11條1款拿掉了違反第4條規定時將不予許可的規定 : → wetteland: 你的主子說不準,他憑什麼不准,依哪條??? : 第 11 條 :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 申請者。 :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簡單來說,釋字445將違反規定即禁制,改以裁量認定 : 推 justice79: 1998年釋憲,2002年修法沒改,想想為什麼吧 : 推 MsKing: 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就是執政者定義的 真要 : → MsKing: 講這法本身就違憲 打韓違憲真的很可笑 : → Ruminative: 限制人民表達意見就是警備總部幹的事,韓粉嘴上滅東廠 : → Ruminative: ,原來自己想開東廠 : 這法是DPP修法修過的,有意見,怎麼不把這法廢掉? : 或是直接修法說可以進行獨統遊行,不用採許可制? : 現在國會最大黨是DPP吧? 現行條例在2002年當時還是扁政府提案修改的耶~ 立法院法律系統-->立法歷程 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40975890.A.87C.html

10/31 16:53, 5年前 , 1F
其邁穩了
10/31 16:53, 1F
※ 編輯: justice79 (114.40.109.118), 10/31/2018 16:54:34

10/31 16:54, 5年前 , 2F
韓導犯錯,韓粉當然護航啊,不然粉絲幹假的嗎?
10/31 16:54, 2F

10/31 16:55, 5年前 , 3F
陳導叫廠工出來囉
10/31 16:55, 3F

10/31 16:57, 5年前 , 4F
最不會操控意識形態的韓國瑜
10/31 16:57, 4F

10/31 16:57, 5年前 , 5F

10/31 17:04, 5年前 , 6F
寶卡卡,老梗沒用啦!
10/31 17:04, 6F

10/31 18:02, 5年前 , 7F
我們來賭 七八會不會咬餌
10/31 18:02,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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