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說好不用法官簽名的勒??消失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時間6年前 (2017/12/24 00:24), 6年前編輯推噓21(2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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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CB (曾經擁有燒雲林縣垃圾。S)》之銘言: : 21年前太久了啦 : 來個民國100年的 : 【裁判字號】 100,台抗,163 : 【裁判日期】 1000310 : 【裁判案由】 殺人撤銷羈押 : 【裁判全文】 :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三號 : 抗 告 人 陳培元 :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 : 00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羈押之裁定(九十七年度上重訴字第一 : 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 抗告駁回。 : ...略... : 抗告意旨略以: : ...略... : 另原審法院之押票僅蓋用合議庭法官 : 之印文,亦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項「押票,由法官簽 : 名」之規定不符,而有疏誤。 : ...略... : 另押票應由法官簽名 : ,其意旨係表示唯有法官始能簽發押票,本件押票上雖由原審法 : 院合議庭法官蓋用印文以代簽名,然不影響該押票係由合議庭法 : 官親自簽發之意旨,自不得執此枝節指摘原裁定違法。 : 別說是拘票非押票喔.... : 全文的長度對你來說可能超出你的閱讀能力理解範圍 我來幫你簡略一下 今天這個陳培元被抓 然後提起抗告 說押票應由法官簽名 所以他覺得他被押的時候不符規定 然後法官說 法條上面寫押票應由法官簽名 只是代表只有法官能簽發押票 即使法官蓋章代替簽名 亦不影響該押票由法官親自簽發之事實 於是抗告駁回 你只是再次證明蓋章效力同等簽名而已 懂了嗎? -- 「你不可能不侵權,因為我刻意把你的產品寫進我的請求項裡!」 Lemelson代表律師 Gerald Hosier 於美國地方法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25.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14046258.A.FFB.html

12/24 00:27, , 1F
辛苦你了 還要翻譯成白話文 等下他會來這邊跟你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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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押票應由法官簽名<--你是沒看到這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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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不用幫他啦,他只是困在自認為的小圈圈而已,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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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的時候都遇過,睡一覺就好了。而且炳中這件事該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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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根本不是這個點,真的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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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診所等你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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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了 押票應由法官簽名 看不懂這句嗎?? 還說北院沒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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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押票應由法官簽名,其意旨係表示唯有法官始能簽發押票, 本件押票上雖由原審法院合議庭法官蓋用印文以代簽名,然不 影響該押票係由合議庭法官親自簽發之意旨,自不得執此枝節 指摘原裁定違法。 你看文章只看第一句 都不看整段的嗎? 後面整段都是在敘述法官對於「另押票應由法官簽名」這條的見解 結論是用印文以代簽名不影響 ※ 編輯: cloud7515 (1.161.25.200), 12/24/2017 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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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說符合程序 這是哪門子的符合程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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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 你先去睡一覺再說 我覺得你目前蠻激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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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本人清楚得很 對猴子來說法律對他們來說都是參考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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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程序正義也是自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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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平常就是這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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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給我回答一句話是不是還要法官簽名才算符合程序.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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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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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也合法 最高法院不止一次這樣裁定了 ※ 編輯: cloud7515 (1.161.25.200), 12/24/2017 00: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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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個人要求嚴謹 給我完全合法.完全符合程序 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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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難 因為真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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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中華民國法院 要遵守完全符合程序.完全合法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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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樣子很像小朋友跟爸爸領零用錢時 每個月說好給50元 爸爸今天沒有50元硬幣 所以改成給5個10元 然後小朋友就一直哭 說怎麼不是50元 差不多意思 ※ 編輯: cloud7515 (1.161.25.200), 12/24/2017 00: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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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難那幹嘛北院要不符合程序無法完全合法 你說看看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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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會貽笑大方的知道嗎?? 這樣好比法院也在做偷雞摸狗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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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說簽名的目的是法官保留 只要符合這個原則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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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依照這個判決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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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D大的個人法感情 我要去睡了 喔喔 被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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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北院 這次求糗大了 身為一個法院 還在幹偷雞摸狗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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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敢說看守中華民國法律...是要說給誰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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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白痴一個 法律上一堆"惟" 若只看惟前面的而不看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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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能理解全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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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用執著 再怎樣 法官也不可能用這打自己同事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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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在說完全合法逆??這算完全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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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這個判決完全合法啊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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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在看不懂文字敘述嗎?? 這算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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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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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法官同意與否 簽名或蓋章只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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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往應由法官簽名的下一句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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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只是舉例法官同意的文書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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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應由法官蓋章" 不代表簽名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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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判決文無妨 c大已經幫你翻譯翻好好了 還要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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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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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合法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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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羞了耶XD 開始扯一堆有的沒的想幫自己護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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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幹嘛要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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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都規定在那了 都說要法官簽名了 不知道還法官大還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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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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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案件我沒深入研究過啦 不過我知道他們會直接喊“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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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不會亂喊一些“不完全合法”之類的自創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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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都舉例蓋章效力等同親筆簽名了 還要跟人爭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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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合法 有喊過喔 資進黨喊過喔 有問題去找資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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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自己支持的資進黨喊過的都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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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邀...資進黨之前喊得都要要求別人要做.自己卻做不到又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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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證明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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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真的 嘴巴厲害而已麻..要替別人鬍子前 先把自己的鬍子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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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淨再說麻..這下一個謊要圓另一個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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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合法 是阿扁案件喊出來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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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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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就往上打大法官釋憲 不然最高法院就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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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猴子 只會扯合法 卻無法說完全合法又要求別人要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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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法令之要求...真的是頗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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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家喊過不完全合法的連結貼出來給大家笑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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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我說有就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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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只想看自己想看的事物 這種人說再多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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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文,印章可代替簽名,某id狂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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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2:19, , 82F
半合法法學大師又讓人見識了一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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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2:20, , 83F
一開始看不懂拿這篇出來幹嘛就不想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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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2:23, , 84F
裁定蓋章效力等於簽名就是合法的意思吧 半合法是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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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2:25, , 85F
就像法條有解釋函令or施行細則補充的概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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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2:28, , 86F
國文能力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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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2:31, , 87F
天知道哪邊創來的詞彙 (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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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D大該不會是就可版瓦特分身吧,邏輯程度差不多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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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3:04, , 89F
難怪台灣這麼多報紙亂下標題,完美示範什麼叫選擇性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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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3:20, , 90F
錯了就錯了不要再凹 猴子每次鬧笑話隔天一樣一條好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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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3:21, , 91F
新黨律師打這個點除了新聞沒半點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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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3:36, , 92F
怎麼還在跳針啊 法官跟判決書不就都說蓋章就可以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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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3:37, , 93F
故意錯誤解讀你還跟他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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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2:10, , 94F
DICB大師耶 怎麼可能出錯 只有別人錯的份拉 你們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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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2:10, , 95F
拉 我其實希望他趕快去找工作賺錢孝順媽媽 不要在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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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2:10, , 96F
家裡 頭腦不清的打一堆泥巴戰 他那篇就貼到八卦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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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2:11, , 97F
看看到底是誰有問題 一定都是別人有問題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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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3:31, , 98F
別再貼八卦板了…那篇是他從八卦板取材貼來這的XD
12/24 13:31, 98F
文章代碼(AID): #1QFeCo_x (HatePolitics)
文章代碼(AID): #1QFeCo_x (Hate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