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堅持嚴懲台鐵不出勤員工 交部:否則以後連假疏運恐崩潰消失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2/07 13:55), 7年前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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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很好奇勞基法 勞工就勞工 公務員就公務員 為何會有兼具兩種身分這哪招? 要如何認定公務員刑法行政法層次就已經意見分歧了 還來個勞基法大亂鬥?? 大家是否有仔細去了解? 勞工要如何定義? 誠然依原po所列函釋 均具兩身分的是指派用人員 所以癥結點應該不是人力不足 而是每次都搞派用 才創造兼具兩種身分這種畸形現象? 另外所有這次休假的人全都是派用人員嗎? 難道非派用的人員就沒有過勞的問題? 另外郵局也有類似的狀況 難道郵局人員也是派用? 有沒有人可以解釋一下........... ※ 引述《DICB (曾經擁有燒雲林縣垃圾。S)》之銘言: : 身為勞工戰神的我,真的用勞工基準法來打這次台鐵局和交通部.行政院(姑婆勇).鬼英給 : 他們爆就好! : 交通部說台鐵人員身為公務人員,這次依法放假的人要記曠職,麻煩帶種記下去,看看你 : 們怎樣交代「勞基法」! : http://www.tpfl.org.tw/article.php?id=35 : 台灣總工會網站 : ꂠꂠꂠ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是公務員還是勞工? : 【莊慶文/本會理事】 : ꀊ: 一、前言 : 一個公司有四類人員外加計時人員與勞務承攬人員,總計有6類,管理制度如何研訂?人 : 員互動如何對待?相互比較如何衡平?真是剪不斷理還亂!在講究職場平等與無歧視的今 : 日,現代化經營的公司為何會如此?其實以資本主義的角度視之,似也稀鬆平常,因為組 : 織中核心與邊陲業務分際愈趨於明顯時,人力結構中即會因為業務之繁簡難易、時間長短 : 與季節需求等而有所差異,前者產生雙元人力結構(核心與邊陲),後者則出現常態及階 : 段性勞力需求等。其中最令人玩味的是國營事業所謂的四類人員中「公務員兼具勞工(正 : 式職員及臨時職員)」與「純勞工(正式工員及臨時工員)」身分者之別,尤其是公務員 : 兼具勞工身分者,他是公務員嗎?好像沒有公務人員的福利,若說他是勞工,但勞工既有 : 的權益,他卻也不盡然能適用。爰本文嘗試予以進一步頗析以暸解箇中奇貌。 : ꀊ: 二、相關法源釐清 : (一)勞基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 : 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 : 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本法第84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 : 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 : 員。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 : 言。 : (三)依據行政院74年11月15日臺74人政壹字第36664號函頒「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 : 認定標準」,其中二之(一)之2為「派用人員」,而所謂派用人員係依經濟部事業機構 : 人事管理準則或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進用者。二之(一)之3為「 : 聘用人員」,而所謂聘用人員除上開法源外,亦囊括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ˋ專技人員約聘 : 要點進用者。 : (四)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8 條略以,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 : 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同法第 : 11條略以,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依民 : 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 : ,至離職時恢復。 : (五)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7條,各機構人員之進用方式如左:一 董事長 : 及總經理由本部遴報行政院核定並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程 序辦理。二 副總經理由本 : 部遴選派用,其餘人員得由各機構視事實需要依規定派 用、聘用、僱用或約僱。但隨業 : 務狀況調整之聘用、約僱人員,不得 超過總員額之百分之十五。 : (六)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第5點,各機構人員分為「監、師、員 : 」。分類職位及評價職位人員之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但公司組織規程另有規定者, : 從其規定。前項所稱「監、師」,係指經正式派用為分類職位六等以上之人員,所稱「員 : 」,係指正式僱用為分類職位五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之人員。 : (七)依據大法官270號解釋略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 : 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又規 : 定:「本法第二條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指銓敘部所據以審定資格或登記者皆屬之」。 : 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則規定,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由此可知, : 在上述任用法律制定施行前,公營事業人員無從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行政院於中 : 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三日核定修正發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在公營事業人員任用及退休法律制定施行前,乃為促進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人事新陳代 : 謝及企業化經營而設,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惟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及退休,關係此等人員 : 之權利義務,仍應從速以法律定之。 : (八)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與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副總經理以下不 : 具公務員身分,均屬「純勞工」身分,一律投保勞工保險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 : 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嗣後如遇所屬公司民營化時(台船即將民營化),鼓勵隨同移轉 : 民營公司,不得申請遷調經濟部所屬其他事業機構。 : (九)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7條,本公司董事長、常務監察人、總經理 : 及代表官股之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具公務員身分,其有關任派免、考核、獎懲、待 : 遇、退休、撫卹、保險等事項,由主管機關依公司法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本公司副總 : 經理以下從業人員,其有關聘免、薪給、考核、獎懲、退休、死亡補償、資遣及保險(含 : 職業災害)等事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 其人事管理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十)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中船公司之副總經理及以下之從業人員採 : 用聘雇制度,不具公務員身分。 : ꀊ: 三、公務人員、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與純勞工間的糾葛 : 公務人員、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與純勞工間之權益與福利差異甚鉅,尤其在94年7月1日執 : 行勞工退休金條例以及即將於98年1月1日執行之勞工保險條例(勞保年金制)等,更是加 : 遽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與純勞工間之權力與福利失衡。質言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介 : 於公務人員與純勞工間,但卻囿於「身分完整性」致法律難以「一體適用」,例如,公務 : 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自97年3月19日以後新進之從業人員強制改投公保(97年3月19日以前得 : 一次選擇);以及無法享有18%之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等。另依據勞基法第84條規定, : 退休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實際上,公務人員退休法卻排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 : 分者,相對的,專屬勞工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竟也隔閡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渠等「爹 : 不疼娘不愛」的人員方被迫改適用部屬事業機構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還不僅如此,筆 : 者就現有法源,對等分析三方權益與福利事項之異同(如下表),以釐清公務員兼具勞工 : 身分者是否如一般各界所云,享盡公務人員及勞工兩邊好處? : ꀊ: ꀊ: 公務人員 :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 勞工 : 任用法源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1.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 ꂠꂠꂠꂠꂠꂠꂠ ꂠꂠꂠꂠꂠꂠꂠ2.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 : 一、勞工:勞基法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迌G、國營:1.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 : 則2.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 : 公務人員撫卹法 : 適用 : 不適用 : 均不適用 : 公務人員退休法 : 適用 : 不適用 : 均不適用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均適用 : 公教保險 : 適用 : 97年3月19日銓敘部部退一字第0972917218號令97.03.19後一律公保 : 均不適用 : 勞工保險 : 不適用 : 97.03.19前可自行選擇,並以一次為限 : 均適用 : 就業保險 : 不適用 : 參加勞保者適用 : 均適用(職業工會不適用)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 公務員懲戒法 : 適用 : 適用 : 均不適用 : 工時 : 每週40小時 : 每週40小時 : 1.勞工:2週84小時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2.國營:每週40小時 : 全勤獎金 : 無 : 無 : 1.勞工:大部分有,且金額有高於日薪趨勢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2.國營: : 有,日薪額 : 颱風假 : 有 : 有 : 1.勞工:無ꂠ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ꀲ.國營:有 : 進修補助 : 每學期20000元 : 不一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 不一 : 生活津貼補助法源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無 : 均無 : 結婚補助費 : 2個月薪俸額 : 無 : 均無 : 生育補助費 : 2個月薪俸額 : 無 : 均無 : 子女教育補助費 : 500-35800元 : 無 : 均無 : 眷屬喪葬補助 : 3-5個月薪俸額 : 無 : 均無 : 退休金 : 1.一次退休金ꂠꂠꂠ 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2.月退休金ꂠꂠꀊ: 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3.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 : 月退休金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ꀠ4.兼 : 領1/3之一次退休金與2/3之月退休金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ꀠꂠꂠ : ꂠꂠꂠꂠꂠꂠꂠꂠ5.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與3/4之月退休金 : 一次退休金 : 1.一次退休金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 ꀠ2.參加勞退新制滿15年者得請領月退休金 : 福利互助金退休補助 : 最高20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 無 : 無 : 優惠存款 : 18%(84年7月以前年資)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ꀠ1.公保 : (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85%為 : 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1%,最高增至95%ꂠꂠꂠꂠꂠꂠꂠ : 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ꀠ2.退休金(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 : 惠存款辦法):最高額不得超過其實領一次退休金之總數 : 無 : 無 : 年度考核 : 12/2以後離職者即可參加年度考核領取考績獎金 : 須12/31在職者才可參加年度考核領取考績獎金 : 國營:須12/31在職者才可參加年度考核領取考績獎金 : 資遣費 : 1.本俸加1倍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ꀠ2.每年1.5個基數 : 1.本俸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2.每年1個基數 : 1.本俸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ꀠ2.每年1個基 : 數(勞基法)ꂠꂠꂠꂠꂠꂠꀠ3.每年0.5個基數(勞工退休金條例) : 一次撫卹金 : 每年5個基數,最高25個基數(因公者加計25%、冒險犯難者加計50%) : 在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 : 合計退休金最高給與45個基數為限(內含5個基數之喪葬費) : 1.勞工:係公司依據勞基法第70條所定工作規則額度而定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 ꂠꂠꂠꂠꂠꀠ2.國營:在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 : 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合計退休金最高給與45個基數為限(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 年撫卹金 : 每年給與5個基數(限定條件分別給與10-20年不等) : 無 : 均無 : 事假/年 : 5天 : 14天 : 14天 : 家庭照顧假/年 : 7天(併事假) : 7天(併事假) : 7天(併事假) : 病假/年 : 28天(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 : 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 : 1.住院者1年間上限30天 : 2.特准病假 : 3.留資停薪 : 1.未住院者1年間上限30天、住院者2年間上限1年 : 2.留職停薪 : 生理假/月 : 1天(併病假) : 1天(併病假) : 1天(併病假) : 婚假/次 : 14天 : 8天 : 8天 : 產假/次 : 50天 : 8週 : 8週 : 喪假 : 1.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 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ꂠꂠꂠꂠꂠꂠꀊ: 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ꀠ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 : 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 : 1.祖父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養外祖父母、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得 : 請喪假14天2.配偶之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或子女喪亡,得請喪假10天 : 3.配偶之祖父母、養祖父母喪亡,得請喪假7天 : 4.曾祖父母喪亡者,得請喪假5日 : 5.兄弟姐妹、配偶之外祖父母喪亡者,得請喪假3日 : 6.為人養子女者,遇本生父母或本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喪亡者,得酌給喪假7日 : 一:勞工: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 : 日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 : 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ꀠ3.兄弟 : 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ꂠꂠꂠꂠꂠꂠꂠꂠ迌G、國營:同左 : 特別休假 : 1.滿1年者,第2年起,每年應給休假7日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ꀊ: ꂠꂠꂠꀠ2.服務滿3年者,第4年起,每年應給休假14日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 ꂠꂠꂠꂠꂠꀠꂠꂠ3.滿6年者,第7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1日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 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ꀠ4.滿9年者,第10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8日ꂠꂠꂠꂠꂠꀊ: 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5.滿14年者,第15年起,每年應 : 給休假30日 : 1.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ꀠ2.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ꂠꂠꂠꀊ: ꂠꂠꂠ ꂠꂠꂠꂠꂠ3.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ꂠ 4.10年以上者, : 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 同左 : 註:勞工部分:「一般」係旨適用勞基法之一般勞工;「國營」係以經濟部屬國營事業為 : 例 : ꀊ: 四、輿論撻伐的「貴族勞工」真的貴嗎? : 一般輿論所謂的「貴族勞工」係指國營事業的從業人員,然經過上述之分析後可知,「公 : 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不能適用勞工之勞工退休金條例、不能適用公務人員之優惠存款 : 、月退休俸、子女教育補助等,其次,公務人員調薪時,國營事業須視營運狀況及用人費 : 用預算等,方可陳報上級機關核定,且往往調整幅度均不若公務人員調薪幅度,甚至不調 : 薪。再者,最近吵得沸沸揚揚的獎金問題亦是,據悉係依循往例發放的日期均為翌年,換 : 言之,97年領的是96年度的績效獎金,殊不知恰巧去年國營事業各公司績效卓著所核計之 : 獎金額度(大家應還依稀記得去春節年前各民營企業大發年終獎金與分紅配股的盛況吧! : ),卻在大環境景氣最差的現在發放,方才落入媒體「屠宰」的對象,引起社會大眾一片 : 撻伐。因此,如果一昧的認為「國營事業從業人員」是貴族,那筆者認為應是「終身雇用 : 制」的概念使然,因為長期雇用關係與勞動條件的穩定,在經濟環境不佳的循環中,相對 : 容易凸顯其「貴」之所在,惟反觀股市大漲、景氣與就業市場一片沸騰時,國營事業從業 : 人員之待遇及獎金水準則不若民營企業,當然這個時候哪還有人想到「這些人」,此現象 : 亦可從各公民公司或國家考試招募新鮮人錄取率之消長略悉一般。自始至終不變的定律是 : ,當經濟情勢愈趨於低落時,「這些人」就得戴上鋼盔身穿防彈背心,接受四面楚歌之窘 : 境。 : 然筆者蒐集資料同時,竟也發現國營事業中,台糖公司已接續多年透過勞資協商模式,以 : 員工獎金辦理專案離退方案且加班不領加班費而以彈性休假取代方式,成功為該公司化解 : 員額限制與用人成本問題,此類公司員工自救模式與精神,似乎難以為媒體所動,僅能默 : 默無聲。 : ꀊ: 五、所涉法令層層束縛及連動效應 : 近期有全國性工會開始關注這一議題,希望藉由修法「統一」身分、統一適用法令、統一 : 管理規章與統一勞動條件與福利,惟向左靠還是向右靠呢?向公務人員靠齊時,將大舉提 : 升「權利」與「限制」,惟相關法源及公務體系之結構似難以突破,而且社會觀感必然負 : 面;向右靠,看似符合現階段發聲者之意志,惟主管機關對於採購等涉及國家機敏事項時 : ,亦擔憂鬆綁後的難以控制。所以如何兼顧,正考驗者彼此的智慧,惟就爭取國營事業「 : 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一律回歸勞工身分」現況僅有之片斷資訊觀之,尚有以下疑慮有 : 待釐清。 : (一)工時、休假與請假等勞動條件如何進行「有利勞工原則」之處置。 : (三)約聘人員之定期契約將回歸勞基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規範(不定期契約)。 : (四)轉變身分為純勞工而改投勞保後,公保年資如何結算或併入勞工保險年資可行性之 : 疑慮。 : (五)超過60歲以上無勞保年資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將無法轉銜勞保之權宜配套。 : (六)原公保被保險人改投勞保後,爰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規定投保年資滿30年可 : 免自繳健保費之權益將喪失。另亦需增加就業保險之保費支出,公司也將積欠工資墊償基 : 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規定,增加提繳渠等人員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費用。 : (七)原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爾後轉任其他公部門時,年資可否認列併計疑義。 : (八)廢除現行退撫制度回歸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後,「撫卹」部分究係依勞基法第70 : 條規定建構於工作規則,抑或是另訂國營事業適用之撫卹辦法。 : 筆者嚐試就現行法令修正之可行性與利弊進行簡析。首先,是勞基法第84條規定:「公務 : 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 : 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中,刪除「退休」與「保險」事項,使公務員兼具 : 勞工身分者之退休事項回歸勞基法、保險事項回歸勞工保險條例並納入就業保險法適用範 : 疇。惟修法曠日費時,且連動範圍過距,干擾因素亦不利獲致共識。其次,勞工退休金條 : 例第8條第2項修正案賡續完成三讀程序,使之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選 : 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惟於立法院一讀通過後,囿於 : 輿論壓力未能逕付二讀,且該法修正後僅解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制度,其他則 : 付之闕如。再者,依據大法官270號解釋略以,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及退休,關係此等人 : 員之權利義務,仍應從速以法律定之,爰應促請經濟部及立法院儘速制定國營事業從業人 : 員之專屬退休法。惟以現況觀之,當政府賡續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國營事業公司數 : 將因此遞減的趨勢看來,現階段訂定專屬法令,將不具實質效益,爰推測主管機關意願不 : 大。 : ꀊ: 六、結論與建議 : 這個時間點提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澄清「身世」乙案,勢將又遭受另一波「貴族勞 : 工貪得無厭」之負面社會觀感及批判,而一般民營企業的勞工或許也會大嘆「一樣勞工兩 : 樣情」,但我們似乎在討論這樣的議題時,應以整體勞動的角度加以評析,就如同職類有 : 木工有鐵工一般平常,筆者認為「妾身未明」是造成誤解的源頭,將身分、適用法源、權 : 利義務確認後,當可弱化長久以來各界對於渠等「不是公務員的勞工」的錯誤認知。 : 那如何解套呢?經筆者初步概析相關法源體系後,提出以下拙見: : (一)暫時不動勞基法第8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修正,而自解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 : 所謂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定義著手,亦即將行政院74年11月15日臺74人政壹字第3666 : 4號函頒「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認定標準」,其中二之(一)之2「派用人員」與二之 : (一)之3「聘用」兩部分所述,「依經濟部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或經濟部所屬事業機 : 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或經濟部事業機構專技人員約聘要點進用者」應予刪除,俾利使 : 之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定義脫鉤。 : (二)以國營事業之上源位階法律進行修正,亦即研擬修正「國營事管理法」,讓適用對 : 象限縮範圍,當可免除修勞基法之浩大工程與連動影響。而後,再藉由次一位階之所屬事 : 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等歸份進行內部修正,由上至下進行相關典章規範之修正。 : (三)刑法第1 0條第2項「公務員」定義,原規定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按大 : 法官會議解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亦納入適用。惟95年7月1日修法後,「公務員」定義限 : 縮修正,公營事業機構員工除辦理採購等極少數和「公權力之行使」有關的特定業務外, : 原則上不再適用。因此,在人員身分導正為「勞工」後,為考量部分人員在「公務」行使 : 範疇中應受適當監督之必然,建議仍須訂有相當規範予以制約。 : (四)部分公務員兼具勞工者如原屬勞保身分者則無礙,惟部分公保身分者之保險轉銜, : 應有類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限期選擇權規範,且對於已滿60歲囿於「首次加保」年齡限制者 : ,應可朝勞工保險局87年5月8日(87)保承字第6001301號函釋,比照公營事業民營化後 : ,得於90日內辦理參加勞保之模式爭取辦理。 : (五)對於社會大眾的疑慮應有所解釋與澄清,避免一再以訛傳訛的負面宣染,模糊焦點 : 、積非成是後,將使主管機關備受壓力,讓似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案一讀通過後即無下文 : 之功虧一匱憾事重演。另建議先行研妥相關法源及適法系統後,選擇適當時點再全盤托出 : ,俾利進行「認祖歸宗」。 : ꀊ: ꀊ: 以上建議去我po的網址去看比較清楚! : 再來是「勞動部網站」(資動部才對) :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 : A: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惟 : 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得於該假日工作;亦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 : 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前經本會77.9.6台77勞動二字第二○一二三號函釋在案。應放假之日 : 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後,原放假日即為應工作之日,勞工於該工作日工作,應無加倍發給工 : 資問題。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二八六九二號函) : 「亦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請問一下這次台鐵局.交通部有跟這次依法休假協商同 : 意上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71.59.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86446904.A.B5B.html ※ 編輯: anggunuggna (210.71.59.137), 02/07/2017 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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