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怒] 一堆人只會亂來,那就請他們吃大便吧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漫長的等待與相遇)時間17年前 (2007/05/22 17:37), 編輯推噓14(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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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ahaha99:那又是哪條法可以管中正紀念堂的 哇嗎抹災 05/22 16:02 推 wahaha99:3F,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05/22 16:06 → wahaha99:寫的就清楚的這玩意的管理單位是教育部 05/22 16:07 → wahaha99:掛個牌幹麻跟北市府申請 05/22 16:07 → wahaha99:5&7F,那我家也可以申請古蹟,幹,政治不是這樣玩的吧 05/22 16:08 → wahaha99:是沒改,但隸屬單位是教育部,台北市政府靠腰三小 05/22 16:08 → wahaha99:了不起就是教育部違法也不干北市府屁事,看不爽的去申請 05/22 16:08 → wahaha99:釋憲,或是打行政訴願,反正就是不干北市府的事 05/22 16:09 → wahaha99:教育部愛靠腰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但就是輪不到北市府管 05/22 16:10 1.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九條刊總統   府公報第四六三五號並自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第一條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隸屬教育部,掌理中正紀念堂之管理 、維護與先總統 蔣公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有關文教活動之舉 辦等事宜。 2. 臺北市政府依內政部民國70年12月4日之核定函,於民國70年12月29日公告中正紀念堂周 圍地區都市計畫案,將中正紀念堂土地變更為「中正紀念堂用地」,以供中正紀念堂及其 附屬相關設施使用。如行政院擬將中正紀念堂用地改為「台灣民主公園」使用,則須辦理 都市計畫變更,以符合實際用途。 中正紀念堂係由「中正紀念堂籌建小組」代表人俞國華先生申請建照,領有建造執照及使 用執照,建築物用途為陳列室、紀念堂,屬於建築法第99條所稱「紀念性建築物」。另圍 牆部分,包括「迴廊、角亭、牌樓及廁所」係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亦領有建造 執照及使用執照,依該用地之都市計畫規定,其拆除應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依建築法第78條之規定向市府申請「拆除執照」 。 倘未依法經市府許可,擅自拆除,市府除得依建築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及勒 令停止拆除外,亦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市府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第80條規定,處 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勒令恢復原狀,如不恢復原狀,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 由以上兩點可知 中正紀念堂的管理及其組織 是由教育部所管 但是 中正紀念堂的用地及其建築 是由台北市政府所發的使用執照 也就是 "中正紀念堂用地"及其"建築"是依據"建築法"規定由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所管轄 --------------------------------------------------- 3.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801號) (總統令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全文104條)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 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 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三、 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 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 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 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 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第 十四 條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 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應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應報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 前二項指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 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第 十二 條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 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第 十七 條 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 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 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 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 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建 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 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十 條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 阻塞其觀覽之通道;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 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 九十四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 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 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 毀損國寶、重要古物。 五、 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 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 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擅自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 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 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一百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九十四條之罪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4.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十一條 (法之位階)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 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第二十一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四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第二十二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 由第三點第四點可知 在硬體部分(用地+建築物) 主管單位是市政府(即所在地) 當市政府啟動文資法12條時 可使17條成立 17條一成立 即視同古蹟 所以當你要對古蹟做任何更動 都要經過市政府文化局同意 否則違法 在軟體部分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法律位階) 完成且尚未廢除 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行政命令) 完成且尚未通過 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辦事細則(行政命令) 完成且尚未通過 一個尚未廢止 一個尚未發布 所以 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行政命令) 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辦事細則(行政命令) 無法適用 -- 漏天聞道黔中雨勢偏秋冬蘭雨更連綿氣迎塞北風掀浪地處瀛東水上天 補石欲邀媧再煉變桑誰信海三遷可憐沖壓艱修復租稅年年泣廢田漏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05/22 17:38, , 1F
一針見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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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7:39, , 2F
小心水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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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跳針不需觀念、不分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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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7:40, , 4F
真是弱到...........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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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見血
05/22 17:40, 5F

05/22 17:41, , 6F
推~法源依據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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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7:48, , 7F
推這篇 這篇寫的比較正確與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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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7:51, , 8F
一針見血 有知識到 可以m了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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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7:53, , 9F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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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會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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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8:55, , 11F
結果原po砍文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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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9:45, 12F

05/22 22:00, , 13F
所以今天萎大的杜部長,被立委問到中正堂目前正式的法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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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為何時,一句話都不敢講,哈哈,當場變成縮頭烏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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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0:22, , 15F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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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0:38, , 16F
愛台灣就幹嘛管法律 我們要破四舊 立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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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ewline 來自: 140.121.221.221 (05/23 01:11)

05/23 01:40, , 17F
那西瓜呢
05/23 01:40, 17F
lostt:轉錄至看板 politics 05/25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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