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ZW15GLa Zuiho 政黑 3-1 3-2

看板HateP_Picket作者 (☆晨星-光之使者☆)時間3年前 (2022/11/28 06:09),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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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 luciffar 二、被檢舉人ID: Zuiho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a.PTT使用者,如ID/暱稱/代稱或討論上下文行為等,客觀可得知針對特定使用者。 b.未明確對象,但於相同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攻擊行為。 c.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並發表攻擊內容。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ZW15GLa (HatePolitics) [ptt.cc] Re: [討論] 明天消滅黑道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69337424.A.564.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74 Ptt幣 │ └─────────────────────────────────────┘ 恩 請大家小心這位luciffar 跟他對話的時候即使發現他閱讀能力不好 也不能說他閱讀能力爛 不然他就會抓著這個"爛"字檢舉 請大家小心 喔 又用威脅的啊? 不過我不用私信 我直接公開講 我 Zuiho 說你luciffar閱讀能力很爛 本人遭受該名板友稱能力爛,本人感到屈辱 相關判決如下: https://reurl.cc/jGl67q https://reurl.cc/qNkpdp https://reurl.cc/vWkEDN 罵人爛判決有罪前例 以利板主速審速決 ┌─────────────────────────────────────┐ │ 文章代碼(AID): #1Y_a4Ye8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Y-IGbln zeuswe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60829986.A.A08.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本檢舉文/申訴文聲明 v.1.05 第三章成立要件 1.指涉性 2.判決書 3.明顯貶抑詞語 ※涉及辱罵用詞之輕重 不應由板主群來認定 #1YHO1MnJ (L_SecretGard) ※板主如果判決未達 請儘可能說明心證的部份避免檢舉人申訴上訴小組 如果只是寫未達二字可能造成本人無法理解原因 造成申訴時申訴舉證方向錯誤 請至少解釋是指涉性 判決書 貶抑詞哪些項目未達以免影響到訴訟人的 訴訟權 板主如未詳加解釋未達之原因是有違背憲法之疑慮的 如果案件需要上訴小組並造成本人訴訟權損害 會請小組長對此行為一併提出糾正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 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惟訴訟應循之程序及相 關要件,立法機關得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 外解決紛爭之法定途徑等因素,為正當合理之規定;倘其規範內容合乎上 開意旨,且有其必要性者,即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民事紛爭事件之類型,因社會經濟活動之變遷趨於多樣化,為期定分 止爭,國家除設立訴訟制度外,尚有仲裁及其他非訴訟之機制。基於國民 主權原理及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人民既為私法上之權利主體,於 程序上亦應居於主體地位,俾其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於無礙公 益之一定範圍內,得以合意選擇循訴訟或其他法定之非訴訟程序處理爭議 。仲裁係人民依法律之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依訴 訟外之途徑處理爭議之制度,兼有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雙重效力,具私法紛 爭自主解決之特性,為憲法之所許。 政黑檢舉板之裁決審判既然已經採用法庭中的判決書系統理當合於 判決書內該有的規範 對於 主文 事實 理由 詳加說明 此要求只是本人的檢舉訴願 絕無強烈對板主判決或程序進行強烈情緒性及爭議 性言語等 任何人請勿任意用政檢7-3檢舉本文 因為此聲明是發生於判決受理之前 而非事件發生後意圖干擾板主 獨立審判的精神 申訴 上訴小組是板友合法的權利 本人此聲明用意良善為善良之檢舉人 旨在減少上訴 浪費司法資源 任何人如用政檢7-3檢舉此文 依無罪推定原則 一律會用政檢7-2挑釁等行為加以檢舉 特此聲明 此聲明 創用CC為「姓名標示」 本授權條款允許使用者重製、散佈、傳輸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業性利用), 惟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僅須標註作者為luciffar 就可任意使用重製等 https://i.imgur.com/ebkNvUV.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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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被檢舉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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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違規,未答辯,本案屬直接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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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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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ZW-066e (HateP_Pic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