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針對現行政黑與政檢板規的修正建議

看板HateP_Picket作者 (肥鵝)時間5年前 (2019/04/21 18:21),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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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想丟著不管的,不過既然事件發生了那就整理一下吧 請注意以下紫字是原板規藍字是建議板規 A. valender的判決 和539天水桶相關的問題為 (1) 是否能在單篇判決中,多篇違規互相計算前科 (2) 板主主動處理的追溯期有多長 (3) 警告是否被計入前科數 其餘的問題則是 (1) 板規 7-6, 7-7, 7-8 的矛盾 (2) 部分板友對罰不到網軍抱有疑問心態 B. 前科計算 我認為最模糊的是這個 板規完全沒有提到要如何計算前科,很多板友對前科計算是不了解的 每篇判決都會有三個時間點 (a) 違規時間點:違規帖或推文時間點 (b) 檢舉時間點:板友於政檢板檢舉的時間點 (c) 判決時間點:板主正式於政黑或政檢板公告的時間點 例如政檢 3-4 應解釋為: 板友檢舉須於違規後168hr內,否則不受理 個人建議警告與前科應如此改善 (1) 政黑 1-4 應改成 對每個人的不同板規僅限初犯,板主有一次「微罪警告」裁量權 日後再犯將不得使用微罪警告,即使第一次沒有使用 (2) 政黑 7-8 的警告應視為判決公告,不要只有在檢舉文下面說明 沒有公告會造成困擾的,是以後的板主 和 7-6, 7-7 不合的問題下面再討論 (3) 政黑 1-5 可適度加入前科計算方式 前科數以檢舉前已判決數量計算。同篇判決若有多次違規可累計 警告列入前科數,但當次違規不列入前科 (4) 政黑 1-5 可以再列入初犯定義 初犯的定義是前科數為零 請注意,即使堆積多案,板主第一次判決皆視為初犯。 以下將以時間軸作為舉例,小寫是檢舉,大寫是判決 檢舉a---判決A 為一次判決流程。 以下均假設aA為初犯。是不是警告不重要,因為警告也算前科。 例一:兩篇檢舉一起判決。    a--A b----B           c--C    B與C各自只算一次前科 例二:交錯判決的情況。    a--A b---B           c---C    C只算一次前科,因為c之前的判決只有一個    a--A b-----B           c-C    B只算一次前科,因為b之前的判決只有一個    從此例可知,一起判和交錯判沒有任何區別    想要增加水桶數,只有以下這個辦法    a--A bB           c-C    就是板主飛快的判決。此時C計算兩次前科 例三:大量一次檢舉。    a--A b---B e--E         c---C         d---D    BCD均只算一次前科,但E有四次前科 例四:初犯即多次違規。    a--A d---D    b--B    c--C    雖然ABC可以作為警告沒有水桶,但D有三次前科。    因此valender下次再犯的話會痛到爆。 例五:由於撞上貼文時間或其它因素,漏掉了檢舉文。    a--A b----B           c--C             d--?    前科數均以發文時間點為準,因此D必定是計算一次前科。    此時建議板於BC公告中加註並加罰D    雖然也能另開一篇處罰,但仍是一次前科,可能會被板友誤會 可以看到在如此定義下,非常仰賴公告本身。 所有事情均以公告為準,相對的只要翻過公告就能完成前科計算。 在這個機制之下,一起檢舉或一起判決,會造成前科數減少 如果板主判決太慢,多個檢舉案堆起來,也會造成無法計算前科 最能有效增加水桶的方法是,板友檢舉一次,板主判決一次,然後循環 例如:a--A b--B c--C d--D 不過這樣很麻煩,對違規者極度仇恨的人才會這樣做吧 (5) 最後,由於有可能發生板主刻意拖延判決,減少前科數量 在例如板規七,或是政檢板,可以加註以下板規 對任何檢舉,板主須於三天內作出判決或不受理。 若判決有困難,板主得公告延期一天,並不得再拖延。 C. 板主主動檢舉 7-6.板主對於採水桶處置之違規,應被動處理,待有人檢舉後才能進行判決 7-7.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以維護版面秩序 7-8.違反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 相同違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處分。 主要問題是 7-8 的再犯加罰水桶,應計 7-6 還是 7-7 我認為比起主觀認定,直接動用一次7日投票修改會比較好 以下是幾種不同的修改建議 (a) 7-8 的再犯,板主不能主動水桶 這會造成一個奇怪的現象:板主必須主動處理刪文,但桶不了人 (b) 7-8 的再犯,板主可以主動檢舉並水桶 這對板主來說是最簡單的,但板友不一定會接受 此時檢舉時間點=判決時間點,為板主的公告時間點 (c) 7-8 的再犯,板主得於刪文後,先行公告違規 待其他板友補上附議檢舉。若有人檢舉,修改原公告附上判決水桶 此時檢舉時間點=判決時間點,為板主的公告時間點 因為實際上是板主檢舉板主判決,只是由其他板友覆議,形式上為被動 個人當然是建議(c),不過這只是設想,實際上會不會很麻煩不清楚 與其強迫板主私信請其他板友幫忙檢舉,還不如公開處理 被刪掉的文怎麼檢舉?去ALLPOST找吧。 p.s. 無論如何,7-8再犯是板主唯一可能主動水桶的條文 另外還有另一個爭議點是政檢 3-4 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168hr(7天)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不予受理 但很可惜,這是指檢舉案,不是板主也只能桶七天內的人 設定7天有個很明確的原因:ALLPOST板只存了七天的文章 我支持板主處理即使是很久以前的文,而不是放著就不管它了 太久沒處理是板主和板友的疏失,但不代表板主應該什麼都不做 也不可能追溯太久,以政黑的洗文速度 五個月前的文就會消失了,追溯六個月和無限期沒兩樣 對於板主主動水桶,以下不同方式可以參考 (a) 如果上述 7-8再犯 採取(a)被動水桶,不會有任何問題 因為板主是完全無法主動桶人的 (b) 不開放板主追溯,於 7-8 或政檢板規修訂 板主主動水桶比照板友檢舉,追溯期為七天 (c) 單純開放板主追溯,於 7-8 修訂 板主得追溯183天(6個月)前的違規文章進行判決。 (d) 將板主檢舉和無限追溯期分開 (i) 7-8再犯水桶,比照板友檢舉,設有7天追溯期 (ii) 板主另外設置追溯權 板主得追溯183天(6個月)前的違規文章進行追溯判決 追溯判決不得加計前科,但會列入日後前科數計算。 也就是說,追溯判決單純是增加前科數的工具 可以刪退文,最多判基礎水桶,甚至7-8覆蓋範圍是桶不了的 但就算沒桶,也能加進前科來算 採取(d)計算的話,valender就不可能判那麼多天了。 但前科數還是會堆起來,下次再超貼就沒人救的了他了。 D. 其他板規 和本次事件無關,但可以參考。有些是我之前就提過的 (1) 政黑 2-6 補上 板主公告不計入 2-2 的單日五篇上限 如果板主濫用公告,或是判決公告太多,到時候再說吧 (2) 部分板規本來就可以累計處罰,獨立於前科數累計 例如政黑 2-14 補上 如果重複推文有10行,可分別計為兩次違規,以此類推 或是政黑 2-2 說明 超貼的情況,每多出兩篇計一次違規 (3) 加列政黑 2-16 一則推文或噓文,若留言者與發出時間和前面的推噓文相同,視為「重複推噓文」 ex: 推 example: 啊 3/06 19:40 → example: 我 3/06 19:40 噓 example: 死 3/06 19:40 <-- 只有這個算「重複推噓文」 噓 example: 了 3/06 19:41 24hr內,出現五次「重複推噓文」,視為違規。違者水桶 7 天。 (4) 板主可以主動認定問題帳號 (以下不列藍字避免眼花) 1. 問題帳號綁定板主任期 下任板主要沿用部分名單,須於任期第一天公告延續 2. 板主必須在板上公告問題帳號名單,使用下列理由之一並舉證 有分身嫌疑 / 過度攻擊其他板友 / 洗板 / etc. 暫時想不到 並在於底下推文進行(記名)投票。若七日內滿足以下所有情況 (a) 所有板主於底下附議(含貼公告的板主) (b) 100個板友以上附議 (c) 附議人數超過反對人數 則於公告時間七日後自動生效,否則自動失效。 3. 上述 2. 公告同時必須設定 1~10 的問題程度 判決時的水桶日數將獨立乘上問題程度。 問題程度的更改必須比照 2. 重新辦理投票。 4. 板主得於任何時間點,公告取消問題帳號認定。 在其餘板主於底下附議後生效。 5. 問題帳號必須列入精華區供人查閱。 當然,這是對板主的擴權,不過擴了多少很難說。 就算是問題程度10,只要不違規板主就拿你沒轍。 板主還要額外擔負責任,算是吃力不討好的規定吧。 E. 其他 雖然Theo講得很有道理,但實務上板主很難辦網軍 (1) 網軍其實很難認定,像SU-127那種好懂的不多也威脅不大 有影響力的網軍不會讓你簡單覺得他是網軍 因此網軍的判斷很吃板主主動認定,算高級技術之一 網軍也可以客觀認定,但要馬太嚴格,要馬會被迴避掉 (2) 網軍大多會看板規,不會隨便採線 不違反板規搞瘋別人是很簡單的 (3) 言論自由的代價是要看不喜歡的言論 很多很想桶他的言論,其實只是因為它立場不一樣不討喜 (4) 要擴權到板主能輕鬆桶網軍是可以,但這代表板主也能桶任何想桶的人 這才是會回到setzer時代的模式 我的概念很簡單,就是一切照板規處理。 板規內板主有完全裁量權,板規外就不管也管不到。 板主想桶什麼就先說好,之後還踩線別怪任何人。 -- 嗯嗯ow 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555842103.A.02B.html

04/21 18:36, 5年前 , 1F
了解,會在研議 感謝你
04/21 18:36, 1F

04/21 18:44, 5年前 , 2F
這篇的前科計算不會出現梯形公式
04/21 18:44, 2F

04/21 18:44, 5年前 , 3F
要留下梯形公式也可以 但v的例子就要好好處理
04/21 18:44, 3F

04/22 22:51, 5年前 , 4F
推一個整理
04/22 22:51,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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