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hw102050 #1M3gLrMC判決

看板HateP_Picket作者 (明月旁的星星)時間8年前 (2015/10/05 22:26), 8年前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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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人ID: simon0104 二、判決板主ID: hw102050 三、欲申訴之判決文章代碼: #1M3gLrMC 四、具體證據/申訴訴求: ※若申訴第三章、第四章違規,請舉出具體證據證明違規用語為「明顯貶抑詞」 ※ ※「明顯貶抑詞」定義:經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需完全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 裁判書系統:http://goo.gl/BqhOjY 萌典:https://www.moedict.tw ※ 注意:使用裁判書佐證時,只限判決案由為「妨害名譽」&「公然侮辱」案 ※ ※ 另請附上判決案號/日期/案由等資料 或 輸出PDF/截圖供板主判斷 ※ 請板主依照3-2判處OoJudyoO違規 五、申訴說明: 1.版規3-2載明 禁止攻擊非政治群體,如中華民國疆域地緣/宗族/信仰/興趣/性別/性傾向/學歷/職業等 其中明文律定不能攻擊任何非政治群體,後面並舉例說明 如‧‧‧等 故禁止攻擊非政治群體為版規明文律訂 2.OoJudyoO檢舉的文內的抗辯說明,清楚告知攻擊對象是來政黑的中國人 並非以地域作為區隔,而是只要來政黑的中國人都是他攻擊的對象。 按照2008年765萬票,以及2012年689萬票等多數公民選擇出來的中華民國政府,都 告訴國民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雖然有不認同的聲音,但這就是目前國家立場。 板主個人認同不應凌駕在中華民國政府之上。 3.民國25年經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的五五憲草內第四條第一款列舉表示:「中華民國領土 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 、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 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民國34年中華民國統治臺灣後,民國36年公布《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其後我國疆域法律上就不再有所變更。 4.中華民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茲我國大陸領土雖因一時為共匪所竊據 ,而使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 ,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以其暫時之淪陷而變更其 法律上之地位。」 5.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705號:「然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中華民國 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 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 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七十五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 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 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 ,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 相同見解於最高法院104,台上,1312號. 98,台上,7667號. 90,台上,4247號.均未有差別 且97,台上,6412號更說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係規定:「憲法第二十五 條至第三十四條(即關於國民大會之規定)及第一百三十五條(內地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代 表之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之規定,停止適用」;第四條第五項係規定:「中 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 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 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均未變更憲 法第四條有關「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之規定,僅領土變更之方式有增修,且 至今中華民國領土,亦未依上開新規定變更 6.既然法律有明文規範,且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之判決直至今年仍有相同判例。 且一個中國為中華民國民選政府的國家立場,故中華民國疆域不應由版主個人見解評斷。 有法有判例有國家立場,只剩下版主情感的認同,但這恰巧是最不需要的。 我國疆域的認定反而非常符合版主堅持的除非明文律定,不然嚴禁援引 所以版主所言目前疆域上的認定為,中華民國實質統治區域成為你口中 的自我認同。另外釋字第 328 號只是此案不予解釋,而非國家疆域未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35.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44055167.A.4C3.html ※ 編輯: simon0104 (36.239.235.13), 10/05/2015 22:28:21 ※ 編輯: simon0104 (36.239.235.13), 10/05/2015 22:29:27

10/05 23:26, , 1F
==本案已受理 進入審理程序 他人切勿發言 ==
10/05 23:26, 1F

10/05 23:58, , 2F
判決:維持原判 done
10/05 23:58, 2F
文章代碼(AID): #1M4eX_J3 (HateP_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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