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政黑板板規二-4與個人資料保護法
前提:
1.只談版友間的個資問題,故先假設都是非公務機關。
2.到處找版友的個人資料,叫做蒐集。
3.蒐集完版友的個人資料,在政黑板版面散佈,叫做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六條 http://0rz.tw/EsjDj
重點:
1.談的是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的保護。
2.管的是蒐集、處理或利用(還沒講該不該事先告知的規定)。
3.只要版友(當事人)自行公開個人資料(第1點提的五類,可不是在說姓名),
其他人(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就能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版友所自行
公布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八條 http://0rz.tw/g1S0d
重點:
1.適用對象: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版友間應該都是非公務機關)。
2.適用階段: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依第十九條規定,因非公務機關)。
3.其他:告知事項、免告知條件。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九條 http://0rz.tw/i19g0
重點:
1.適用對象: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版友間應該都是非公務機關)。
2.適用條件:處理、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依第十九條規定,因非公務機關)。
3.其他:免告知條件。
第八條、第九條談的是在蒐集、處理、利用他人個資時,應不應該告知當事人
以及免告知的條件。
重點來了,第八條、第九條所依據的都是第十九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重點:
1.有人以為當事人(版友)自行在版面公開個人資料,就可以肆無忌憚地蒐集
其個人資料,還光明正大地公布是在哪個版面蒐集的,卻忘了看清楚還有
個前提,就是『應有特定目的』。
特定目的是法律名詞,可不是亂寫的。
特定目的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
http://0rz.tw/St7eu
目前已公布的特定目的:http://0rz.tw/rE4n0
在政黑板嘴砲、吐嘲版友,應該沒有在法務部所指定的特定目的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十條 http://0rz.tw/5P671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重點:
1.利用個人資料:應該在特定目的範圍內。
2.在特定目的外(在政黑板嘴砲)的利用:很抱歉,當事人自行公布自己的
個資這個條件,可沒在規定內。
結論:
1.依據第十九條,即便當事人自行公布個資,要蒐集其個人資料,仍應在
特定目的範圍內。
(不要以為版友在版面自行公布姓名,你就能蒐集,偷偷蒐集沒人知,
那就算了,但蒐集完還自鳴得意,到處散布自己在哪找到,深怕別人
不知道你在蒐集版友的個資,那就怨不得人了。)
2.蒐集完版友的個資,還在政黑板到處散布,那就是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
,依據第二十條,就算在特定範圍內,都還要當事人書面同意,更別說
不在特定目的範圍內了。
3.依據第四十一條( http://0rz.tw/tHXGd ),
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依據第四十七條( http://0rz.tw/vSJHD ) ,
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
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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