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留職停薪期間約定可報到其他工作

看板HRM作者 (老二)時間2年前 (2022/02/26 14: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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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人資前輩打擾了 有一問題想請教,如標題所示 員工A確定會報到其他公司的工作 公司慰留時,提出可辦留職停薪且「特別約定留職期間可報到其他正職工作」,目的是給予員工彈性,希望新工作不適合可以趕快回來 我目前理解是這種留停後續不管是回來上班或是離職,處理方式都和一般留停相同:以個人因素的留職停薪辦理,退勞健保 關於這情況想請問幾個問題: 1.原公司得以留職停薪另就他職,逕行解僱嗎? 2.留停期間沒有離職證明,會影響員工A報到嗎? 3.這種留停的特別約定,是有效的嗎? 有查到相關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五二三五五號函表示:「至於留職停薪部分,因個別勞工之狀況各有不同,一體適用於全體勞工,而於工作規規列入「停薪留職期間,發現在其他公司上班或自行營業者」不經預告終止僱用,尚非妥適。宜以個案之事實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較為妥當。」 這樣代表勞資雙方可以約定留職停薪的內容嗎? 我的理解是可以的,只要雙方同意即可 希望前輩們可以指導一下,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15.2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645856579.A.B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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