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特休計算

看板HRM作者 (多笨多健康)時間10年前 (2014/02/14 08:54),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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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直接問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比較安全,提問時表明會錄音,承辦人員就不會亂答 (我就碰過幾次勞委會的第一線人員亂答,一聽要錄音就把電話轉給正式人員 回答的結果跟第一線的客服人員不太一樣) 對於特休這個問題,多數版友回答合法。 但我覺得適法上有很大的疑慮? 說明如下: 首先來釐清特別休假怎麼來的: 一、特別休假是勞工工作一定時間後取得。 二、解釋令也說(83)台勞動二 字第 01664 號 函): 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係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 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三、勞基法中也載明,勞基法是最低標準,如果雇主優於法令,則從其規定。 原PO文的爭議點: 雇主是否可以因人員年終離職而扣回特別休假? 雇主的爭議點:因勞基法給特別休假是從到職日起算,所以有些特休是"預給" 離職日早於當年報到日,所以要取回"預給"的特別休假 勞工的爭議點:雇主告訴我今年特休有14天,告知時、請假時均無但書,怎麼可以取回 那是我去年工作所取得的 從我的角度來看,如果雇主有預先告知,請假時也告知部分特別休假屬於預給 勞工今天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所以我推論雇主未告知。 雇主沒有告知的狀況下,我會認定雇主是優於法令,所以會認定特別休假扣回有 違法的疑慮 PS.雇主論點引申的違法疑慮:人員如晚於當年報到日,雇主是否結算今年度尚未給的特 別休假給勞工。 雇主當年度只給一部分,勞工無法休未給的部分(可歸咎於雇主因素),所以雇主理應 要主動給未休的特別休假金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65.30

02/14 08:57, , 1F
其實有很多勞工離職當年度的特休雇主沒有給足(明顯違法)
02/14 08:57, 1F

02/14 10:48, , 2F
說明非常清楚
02/14 10:48, 2F

03/02 23:30, , 3F
我們公司是一進去就有,但是借明年,但契約沒寫,這
03/02 23:30, 3F

03/02 23:30, , 4F
樣離職可以不用還吧
03/02 23:30, 4F
文章代碼(AID): #1I_MbLHH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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