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約聘人員不續聘需要提前通知嗎?

看板HRM作者 (又到了畢業潮)時間13年前 (2012/11/26 20:13),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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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moiselle (豆娘)》之銘言: : 我本身是約聘僱人員,勞健保在同一個單位底下已經五年, : 每年都是簽訂該年度1/1~ 12/31的工作合約, : 但一般來說都是在前一年十月底十一月初就已經簽好下年度的合約... : 到現在還完全沒有動靜... : 如果本單位不擬在下年度續聘我,是否應提早一個月或十天前告知? : 或是依法其實可以不用先告訴我,直到12/31再通知我過完年不用來上班了? : 如一開頭所說的,其實我在同一單位已有五年年資, : 在實務上,我還算是定期人員嗎? : 還是已經算不定期人員? : 也就是若我明年沒被續約,究竟可否要求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樣算是不定期契約了,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二項,如下: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三十日者。 你都已經工作五年了,早就算是不定期契約了 所以如果資方要解僱你,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解雇,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預告期預告,依你的情況是要30天前預告 及依第17條給與資遣費,記得資遣費因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已於94.6.30施行,依規定每一年給予0.5個月資遣費 不足月者,以天計算比例給予。 -- 每天都要比昨天進步一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80.17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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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第2項是有但書的 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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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例並非特定性或季節性契約,不適用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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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例是涉及到"法定更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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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irq0oI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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