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減薪

看板HRM作者 (自由鳥)時間12年前 (2012/02/13 13: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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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原po的描述內容,其實已經達到雇主片面減薪的條件 勞基法有幾條可以拿來適用,勞基法第14條、第17條、第21條 勞基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已明確規定工資雖是議定性質,但基本工資就是最低的底線, 若員工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片面減薪文件縱使所有人都簽名但簽名的動機跟合法性 就更容易受質疑(原po可以去詢問看看是否有人是低新狀況) 再則若雇主有不當片面減薪資行為,勞工可以主張哪些權力: 1.勞工仍願繼續任職時:勞工得不承認雇主片面減薪之效力,仍向雇主要求給付減薪 前之工資,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 得限期令其給付。" 2.勞工不願繼續任職時:雇主作出片面減薪決定,勞工可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依減薪後之數額給付不足額工資, 又可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規定。 但值得一提的是,如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行使契約終止權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之。 以上請求可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減薪前工資。 以上拙見 ※ 引述《nelsonlin013 (高考努力中......)》之銘言: : 啊?! : 法律是可以這樣玩的嗎?! : 連基本工資都未達到...只要簽同意書就可以免責?! : 還是建議您先打電話給勞工局問清楚比較好喔 : ※ 引述《lanchun (the beat goes on)》之銘言: : : 禮拜四那天老闆開會宣布全公司減薪百分之40 : : 也就是3/5發薪日領到的薪水就打六折了 : : 這樣減下來我的薪水就不到22K了 : : 公司有位業務助理甚至連基本薪資都沒有 : : 昨天在問版發過文,版友的回答是公司減薪就違法了,可以找勞工局 : : 然後經過提醒我去看過了勞基法 : : 若沒有經過雙方同意雇主片面減薪的話是可以請求資遣拿到遣散費的 : : 但是那天開完會之後老闆娘打了一張開會內容要所有人看過後簽名 : : 包括減薪這件事,還有不得對外聲張公司減薪的狀況 : : 其實大家都不滿意減薪的幅度這麼大,但傳閱後大家都簽名了 : : 我想請問如果這樣的話,是不是就代表我們全體都同意減薪了 : : 這種情況下還能找勞工局申訴嗎? : : 當天下班有人找老闆娘談,她說這是已經決定的事不會改變 : : 一想到日薪七百但卻還是要消化這麼多的工作就覺得很提不起勁 : : 甚至禮拜一都不想進公司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1.12.2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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