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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公司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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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拜四那天老闆開會宣布全公司減薪百分之40. 也就是3/5發薪日領到的薪水就打六折了. 這樣減下來我的薪水就不到22K了. 公司有位業務助理甚至連基本薪資都沒有. 昨天在問版發過文,版友的回答是公司減薪就違法了,可以找勞工局. 然後經過提醒我去看過了勞基法. 若沒有經過雙方同意雇主片面減薪的話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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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原po的描述內容,其實已經達到雇主片面減薪的條件. 勞基法有幾條可以拿來適用,勞基法第14條、第17條、第21條. 勞基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已明確規定工資雖是議定性質,但基本工資就是最低的底線,. 若員工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片面減薪文件縱使所有人都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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