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mbug (DavidWebb)》之銘言:
: ※ 引述《VENLIAN (JORLIN)》之銘言:
: : 前幾天聽了一堂相關的免費講座
: : 老師提到一個觀念
: : 若員工普通傷病假請完 然後事假 特休都請完的狀況下
: : 員工申請留職停薪
: : 資方有權利可以不准~
: : 因為我的心得報告寫上這一段
: : 被資深的同仁告知說 應該是我聽錯"
: : 應該不管是普通傷病或是職災都可以申請留停
: : 資方不得拒絕
: : 想請教板上先進 是不是我聽錯啊~ 一一"
: : 有點苦惱的菜鳥 留
: 剛剛推文怕不清楚
: 留職停薪假的特准情形只有兩種
: 1.育嬰假(性別工作平等法)
: 2.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的「得」留職停薪
: 你要回到一個點就是
: 請假的同意與否除了勞工本身,還有資方的部份
: 資方有權利「駁回」(<-這個詞比較控制導向)
: 勞工的假單,自然留職停薪也是。
: 另外,職業災害實務上不會有人申請留職停薪
: 因為他給的是公傷病假,這是有薪資的....
: 你要回頭看勞基法 59-1-2 和 59-1-3
: 關於治療期間和治療終止,都有相關說明。
補充一下職災的部分
其實職業傷病在未認定之前
要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後,雇主應予留職停薪
這在職保法第29條是屬於強制性的規定。
那如果之後認定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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