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有關勞健保相關法規
今天老大看到有人做了幾天就閃人了(4/1到職,做到昨天,其實這算久的了XD 哈)
所以在問說如果像這樣任職未滿一個月或是三個月內就離職的,
公司可不可以在付薪資時,
除扣除該員勞健保自付的部份外,連公司負擔的部份也需由該員承擔呢??
這樣做的話有沒有違反什麼法規阿?(法規為?)
如果沒有規定是不是就可以這樣做?
如果有規定的話是否有其他辦法可解決?
或是不管怎樣有任何可解決這問題的方法嗎?
例如在聘僱合約中註明??或是另外打份契約,到職當天就請該員確認後簽名?
公司也都依法於到職當天就加保,但基本上還是希望有不違法的方式能處理。
畢竟老大都是想減少開銷的嘛~~~
不好意思,我接觸人資很淺還很多都不是很懂,
麻煩請有類似經驗的提供建議。
感謝!感謝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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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131.83
推
04/18 19:4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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