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我有疑問(舉手) 學生會大哉問募集處

看板HCU作者 (喇蛙)時間13年前 (2011/05/25 04:18), 編輯推噓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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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rser (尾行中的紳士)》之銘言: : 此篇針對這次改選 : 今天得知最近中選會討論改選問題的一些議題 : 第一,就是討論中選會成立與改選無法源依據 : 第二,是研究生或延畢生究竟有沒有投票的權利 : ------------------------------------------- : 摘要 : 針對中選會成立與改選無法源之問題,雖有採用「習慣法說」 : 作為選舉仍有效之論點;然而,若依照習慣法,則應適用過往選舉之程序規定 : 則本次選舉違反程序規定,則無效。 習慣法在我國要滿足三個要件 一是事實上慣行 二是對該慣行 其生活圈內的人有法的確信 三是慣行不背於公序良俗 基本上這三個要件都是很空泛不切實際的 要證明是事實上的慣行 除非你把全校師生大部分的人都抓來問 不然怎麼證明這是事實上的習慣 要證明此慣行具有法的確信也是同樣的道理 既然前兩個命題無法滿足 那判斷是不是違反公序良俗也就毫無意義可言 實務上的作法比較實際 就是將習慣法與判決判例結合 甚至在判例中直接宣告此慣行為習慣法 這樣以習慣法作為法源才有實質的拘束力 在學校呢 你要怎麼認定習慣法? 簡單來說 習慣法不是你說了算 : 而對於研究生與延畢生有無投票之權利, : 此關係到研究生與延畢生是否具備「學生會會員之身份」問題。 : 本文暫不討論關於延畢生之事項,而若認為研究生不具備會員之身份, : 應依照不當得利,返還研究生所繳交之會費並加計利息。 : ----------------------------------------- :          本文 : 第一個問題 : 第十一屆學生會有幹部曾主張 : 嗣後制定規範,然後當作這次改選的法源依據 : 一般來說,「法律不朔及既往」 : 不知道這位同學是不是忘了這個原則 是"溯"及既往,不是"朔"及既往 基本上法律不溯及既往這個原則 只有在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的派生下是絕對的(絕對不溯及既往原則) 適用於刑法以外領域的還有"不真正溯及既往"和"真正溯及既往" 這些都不是絕對禁止溯及既往的 不知道這位同學是不是根本沒念過這些原則 : 爾後,第十一屆學生會去請教老師 : 依老師的見解主張,若無制定規範,則適用習慣法 : 「習慣法」,是指一地區長久以來的慣行行為, : 而該地區之人對於該行為具有法確性(認同這樣的行為具有拘束力) 課文背得很熟,很好 : 換言之,依照過往學生會改選的運作模式 : (但是這邊不確定過往學生會有無公佈法源依據,這邊推定過往也沒有) : 然而,又有人請教老師,若依照習慣法時,那選舉過程的瑕疵該如何處理? : 惟老師主張:「若未規範,則無違反規範之問題。」 : 本文見解:蓋無法源依據是否就得以適用習慣法,此待保留。 : 然,若依照習慣法,則過往是有「程序之規範」。 : 依照過往改選制度: : 1.投票必須確定投票人之身份(檢查學生證) : 2.投開票過程必須要有監察委員存在 : 3.投票箱必須用封條完全彌封,並簽章 : 4.各投票所的時間一致 : 故,本文認為:若採無法源說,則本次選舉無效;若採習慣法說,本次選舉仍應違反 : 過往之習慣,故仍無效。 你的小前題呢?涵攝過程在那裡? : -------- : 第二個問題 : 關於研究生與延畢生是否具有投票權 : 此一議題,目前暫無討論 : 然就以研究生而論 : 若依照第十一屆學生會目前採取之態度認為 : 「研究生不具備學生會會員身份」 : 蓋如同過往文章所述 : 96級至少有一名研究生繳交學生會費 : 97級因為會計室之疏失,而使得97級全體研究生繳交會費 : 若認為,研究生不具備學生會會員之身份 : 則研究生與加入學生會之合同(共同)行為無效 : 則學生會失去研究生所繳交之會費之占有權源 : 依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 : 學生會須返還學生會費並加計利息 : 若以法定最高利息(20%)而計算 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可據者,周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你怎麼會用20%來計算 >>後面的心得文43<< ===================== 大家好 我是喇蛙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34.201

05/25 12:03, , 1F
後面不全然是心得文喔~~ 因為有一票人想藉由校方或老師之藉
05/25 12:03, 1F

05/25 12:03, , 2F
入,干預學生自治。
05/25 12:03, 2F

06/07 03:21, , 3F
聞到一絲絲戰意...
06/07 03:21, 3F

06/12 17:42, , 4F
阿斯~~~
06/12 17:42, 4F

06/28 14:12, , 5F
小前"提"吧
06/28 14:12,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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