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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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跟你說超過560%的都違法,像你說的自購容積30%就是依循「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中的第80-2條,以代金回饋方式辦理放寬. 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 這個於法有據,沒有超過審議原則的規範當然沒問題,所以爭點也一直不在這上面。. 請問但是韌性城市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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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拿出來的2條是容積不得超過560%的部份.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就很清楚有說明了. 跟獎勵容積沒有半點關係. 如果照你的幻想來解釋. 那超過560%都直接違法了啦. 獎勵容積內政部是規定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的1.5倍. 中央最多給到30% 地方最多給到20%. 京華城用44億買了30%的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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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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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gur.com/3lqybD9. 原本台北市政府核定京華城容積392%. 後來監察院糾正 京華城為商三特 基礎容積560%. 京華城自己去買30%容積來換 變728% (這個合法交換). 然後柯文哲政府亂引用都更條例多給20% 變成840%. 現在就是這個20%再亂. 就跟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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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是這樣. 現在主要是查金流出現時間點與核准容積的時間點有無相對關係. (比如 金流開始出現後 沒多久就核准容積或有介入相關的審查會議主導通過容積審查). 以及歷次審查的內容與金流出現有無客觀上的影響. (比如 在前幾次審查 已經指出可能不符的地方 結果金流出現 有人一改常態 突然跟之. 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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