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政院通令:即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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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以後在大陸經商賺的錢可以不要繳稅了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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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靠 行政院從可以頒布法條. 現在變成可以不修法就喊停用. 「他強調,以後,法官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判決要接受國人批判。接下來就是司法院要去教育訓練統一解釋了! 」. 這什麼東西,法官再怎麼判決也是於法有據. 現在直接指導判決. 政院現在整合三權了. 越來越大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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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的爭議在於 台灣的電燈電死了來台的大陸人. 臺灣人按照臺灣的標準賠償了大陸人. 結果部分臺灣人非常的不滿意. 現在按照臺灣政院通令了以後 也就是說. 臺灣的公共設施 電死大陸人不需要賠錢. 這也就是政府層級的公然耍無賴. 我就等著看. 大陸遊客或者大陸人去臺灣 被臺灣公共設施意外弄死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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