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民進黨6幹部潑警署大門紅漆 二審竟大逆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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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法源法律網 最近3年的潑漆+毁損罪+高院的案件. 除了證據不足的,幾乎都有罪,鄉民不要看了這篇判決就以為潑漆無罪啊,除非有黨證. 110年高等法院. 持紅色噴漆噴灑房屋鐵門. 有期徒刑貳月. 110年高雄分院. 持黑色噴漆噴灑住處大門. 有期徒刑貳月. 110年臺南分院. 虹牌紅色油漆潑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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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154號. 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是指以銷毀、滅除、拋棄等方法,使物的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及價值者;所稱「損壞」,即損傷、破壞,是指損害、破壞物的外觀形貌而減損其一部效用或價值者;所稱「致令不堪用」,則指除毀棄、損壞物的本體外,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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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下從刑事實體法的解釋論觀點,如何理解高院的判決見解,雖然大概沒人在意(X. 本案所涉法條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與140條侮辱公署罪,我們先檢驗毀損罪就好:. 首先看一下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法定刑先省略:.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重點就在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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