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南大爆炸!廢料公司負責人是通緝犯 已出國行蹤不明
※ 引述《ptt987654321 (大谷躺平)》之銘言:
: 備註
: 好了
: 大家可以回家了
: 不用想求償了
: 空頭公司+負責人出境
: 奇怪勒
: 感覺這都快是壞人開公司做壞事的SOP惹
: 已經不知道看過第幾個了
: 一開始就已經設想是免洗筷公司了
: 我看負責人大概也是人頭吧
土地所有人要負責呀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或任意棄置有害事
業廢棄物,最高可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500 萬元罰金。
看誰是地主誰負責呀。真以為土地房子是啞巴兒子呀,這下好了,啞巴兒子是個不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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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21.254.19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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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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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地主提供土地給人堆廢棄物沒責任才奇怪吧。別說你不知道.不然一堆空地圍起來是地主錢多嗎。
不就是怕人去那丟廢棄物什麼的。管理責任該負吧。
※ 編輯: cloud3455 (203.121.254.197 臺灣), 08/23/2026 11:44:48
※ 編輯: cloud3455 (203.121.254.197 臺灣), 08/23/2026 11:47:18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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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知識不足不用公告全世界好嗎? 法律都規定了。
火災要成立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有過失行為(例如亂接電線、明知電器異常仍使用);
2.火災原因與該過失行為有因果關係;
3.火災造成他人財產損害。
你認為你舉的例子成立嗎
※ 編輯: cloud3455 (203.121.254.197 臺灣), 08/23/2026 11:59:47
※ 編輯: cloud3455 (203.121.254.197 臺灣), 08/23/2026 1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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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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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