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什麼林智群說那個法官很不錯?已刪文
小孩:所以我是平權的工具嗎?
媽媽跟舅舅借精子是因為愛你
小孩:所以沒有其他人可以用嗎?你比較愛你自己吧
那些不認同你的人都是歧視都是反對平權
小孩:所以我要跟一半以上不認同我的人為敵?
小孩何辜?
平權到把生命當兒戲
把生命當實驗
你走你的平權路
跟小孩子什麼關係
拿小孩當自己平權路的腳櫈嗎?
※ 引述《davidaustin (茶米奧斯丁)》之銘言:
: 導演洪千涵「借弟弟精子懷孕」!挺8個月孕肚上台:平權之路還要走
: 22:23 2026/07/06
: 中時 林奕如
: 洪千涵、洪唯堯、曾睿琁6日以《FAMILY TRIANGLE:二生三,三生萬物》拿下臺北戲劇
獎
: 佳導演獎、最佳獨立精神獎,洪千涵挺著8個月孕肚上台,體內的寶寶得來不易,是她
同?
: 結婚另一半曾睿琁的卵子,以及借弟弟洪唯堯精子,再把受精卵放進她的子宮而來,預
產
: 在8月底,是一名男寶寶。
: 洪千涵、曾睿琁在2022年結婚,同性婚姻讓她們選擇「借精生子」,洪千涵火辣裝扮,
大
: 秀出孕肚。至於寶寶算是作品的延續?曾睿琁表示:「整個作品花4年,我們從家人關
係?
: 決定要生小孩,生命跟作品是並行前進。」
: 洪千涵在台上激動落淚,「我們是台灣人,我們平權之路還要再走,但是我很感謝我們
可
: 說出我們的不公平,然後我們還有很長很長的路,謝謝。」也說:「預產期8月底,在
一?
: 獅子座、處女座交界的時候。」孩子的名還沒取好,笑稱要等出生時間「還是想算命一
下
: 。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6004261-26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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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你 如果是你 你要嗎?
※ 編輯: manman0324 (135.136.45.134 德國), 07/07/2026 15: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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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公開別人會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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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有看過,但對方沒把孩子的精子放在媽媽體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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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是一個完整生命
在他在還沒出生
就被賦予那麼多不是他自己要的‘’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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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現直接在公開了
未來小孩子要怎樣才能躲開身上的旁人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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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成年人了幹嘛因為別人的事件不舒服
重點是小孩
如果這個社會沒人出來幫小孩講話
這社會還有救嗎?
※ 編輯: manman0324 (135.136.45.172 德國), 07/07/2026 17: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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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問你,你覺得這在倫理上是不是有亂倫的疑慮?
如果不干大眾的事就不要公開
公開了還要在那邊是人家家庭教育的問題
搞隱私權
要坐享其成,又不讓人批評
穩贏的欸 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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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nman0324 (135.136.45.165 德國), 07/07/2026 17: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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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nman0324 (135.136.45.165 德國), 07/07/2026 17: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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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國外的確可以
※ 編輯: manman0324 (135.136.45.165 德國), 07/07/2026 18: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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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小孩一輩子養在家
都不用出去面對社會,不用上學,不用交朋友,不用跟父母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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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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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過繼沒有把弟弟的精子放進姐姐的肚子裡生小孩
※ 編輯: manman0324 (135.136.45.165 德國), 07/07/2026 18: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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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哪裡看見在講血統阿?
訪談都在講平權講不公平欸
小孩不是工具好嗎
噓
07/07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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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了來了 典型平權的套餐來了※ 引述《laptic (嶼天聖林)》之銘言:
: ※ 引述《zhanren ()》之銘言:
: : 母問「女兒白死了嗎」 綠師逆風發文:其實很不錯
: : 綠師林智群則逆風發文,聚焦分析判決結果,直言類似情況很少見,而且這種講話直接的法官,對綠師而言「其實很不錯。」
: : 然後fb底下還是有人贊同他的看法,
: : 為什麼林 群,時不時要發表反人類跟反智的言論?
: : 板上有沒有跟他很熟的人?
: : 或是有沒有委託過他的人,
: : 好奇什麼人會想找他委任打官司?
: : 臺灣誰阻擋法庭直播,誰就是敵人。
: : (特殊保護被害人/國家機密案件除外)
: : http://i.imgur.com/83rw4ML.jpg




: 他的意思,應該是指參考該判決書中的附件函文
: 這邊抄錄:
: 主旨:為促進訴訟,避免審判之延滯,兼顧兩造之攻擊防禦權,並參酌審理集中化、適時
: 審判權之原理,兩造應於下列指定期日前,向本院陳報該項資料(原告一、二、三、四、
: 五、六、七、八(一)(二)(六)、九(一)(二)、十(一)(二);被告一、二、三、四、五、六
: 、七、八(一)(二)(六)、九(一)(二)、十(一)(二),未指明期限者,無陳報期限之限制,
: 例如:對事實爭執與否及表示法律意見,當事人可隨時提出,不受下列期限之限制,但提
: 出證據及證據方法則受限制,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將可能依逾時提出之法理駁
: 回該期限後之證據及證據方法)。如一造提出之證據或證據方法,距離下列命補正之日期
: 過近,致他方於收受該繕本少於七日能表示意見者,下列命補正日期將自動延長補正期限
: 自他造收受繕本時起算七日(需提出寄送或收受繕本之資料以利計算,如雙掛號)。若本
: 函送達後之距離下列命補正之日期過近,致一造於收受本函少於七日能表示意見者,下列
: 命補正日期將自動延長補正期限自合法送達後起算七日。因訴訟行為不得附條件,又為避
: 免訴訟程序稽延,並達到當事人適時審判之要求,對造是否對事實爭執、或是繫屬法院或
: 他種程序、或是否提出其事實或法律意見不能成為不提出或逾期提出之理由,請查照。
: (並請寄送相同內容書狀(並含所附證據資料)之繕本予對造,並於書狀上註明已送達繕本
: 予對造。)
: 說明:(經人工智慧整理)
: 請原告提出部分:
: (一)關於事故責任
: 1.被告刑事有罪確定判決書
: ・賴阿明、A04之刑事判決確定文件。
: 2.證明被告有過失致死的證據
: ・不可僅靠受理案件證明單、新聞報導、手寫信等。
: ・應提出其他客觀證據,例如:
: ・監視器;
: ・現場照片;
: ・證人;
: ・鑑定;或
: ・其他證據方法。
: 3.光碟補正資料
: ・光碟內容摘要
: ・截圖
: ・對話逐字稿(如有)
: ・說明欲證明的事實。
: 4.監理服務網資料
: ・查詢關鍵字及搜尋方式。
: ・證明查詢內容可信。
: ・證明未裝視野輔助設備與事故死亡具有因果關係。
: 5.關於吊車責任
: ・證明KG-87吊車所有權。
: ・證明其他被告依法應負管理、安全設備義務。
: (二)損害賠償金額
: 法院要求原告詳細列出一千二百萬元各項請求內容:
: 例如:
: ・醫療費
: ・看護費
: ・交通費
: ・喪葬費
: ・扶養費
: ・財物損失
: ・精神慰撫金
: ・其他
: 並提出各項計算方式
: (三)醫療費
: 提出:
: ・醫療收據
: ・診斷證明書
: ・若有特殊材料費:
: ・費用明細
: ・若看中醫或私人診所:
: ・上級醫院醫囑
: ・或證明有必要前往
: 若主張憂鬱、焦慮:
: ・健保就醫紀錄;
: ・身心科病歷;或
: ・鑑定資料。
: (四)看護費
: 提出:
: ・診斷證明書(需記載)
: ・看護起迄時間
: ・全日或半日看護
: ・看護費計算式
: (五)交通費
: 提出:
: ・就醫交通方式
: ・車資試算
: ・有搭計程車必要之診斷證明;或
: ・大眾運輸費用計算
: (六)機車及其他財物損害
: 提出:
: 【機車】
: ・行照影本
: ・車主證明
: ・若非本人所有:
: ・債權讓與或請求權讓與文件
: ・車輛事故後價值或折舊資料
: ・證明車輛已毀損。
: 【其他物品】
: ・購買證明
: ・證明事故現場確有該物品
: ・證明已無法修復。
: (七)生活用品費
: 例如:
: ・醫療用品
: ・其他增加支出
: 需提出:
: ・醫囑
: ・收據
: ・必要性證明
: (八)喪葬費
: 提出:
: ・收據正本
: ・證明由原告支付
: (九)扶養費
: 若為扶養父母等,應提出:
: ・無法維持生活證明;
: ・財產狀況;
: ・收入資料;或
: ・無工作能力證明
: (十)其他
: 提出:
: ・已領強制險金額
: ・被告已賠償金額
: ・收據或相關文件
: (十一)個人基本資料
: 以書狀說明:
: ・學歷
: ・經歷
: ・職業
: ・月薪/年收入
: ・名下動產
: ・名下不動產
: (十二)若聲請鑑定
: 提出:
: ・一~三間鑑定機關名單
: ・欲鑑定問題
: (十三)若聲請傳喚證人
: 提出:
: ・證人姓名
: ・身分資料
: ・地址
: ・待證事實
: ・欲詢問的問題
: 請被告提出部分:
: (一)關於事故責任
: 提出:
: ・反駁原告主張之證據。
: ・若主張靠行關係:
: ・靠行同意書
: ・其他證明非僱傭關係資料。
: ・其他足以證明無責任之證據。
: (二)醫療費
: 若有爭執,應提出:
: ・書面意見
: ・必要時可聲請:
: ・醫院函查
: ・醫療鑑定
: (三)看護費
: 若有爭執,應提出:
: ・書面意見。
: ・必要時,聲請其他醫院鑑定看護期間。
: (四)交通費
: (五)財物損失
: (六)喪葬費
: (七)扶養費
: 若有爭執,應提出:
: ・書面意見
: ・反證。
: (八)賠償及保險
: 提出:
: ・已賠償金額
: ・收據
: (九)個人資料
: 具狀說明:
: ・學歷
: ・經歷
: ・職業
: ・收入
: ・財產狀況
: (十)若聲請鑑定或證人
: 與原告相同,須提出:
: ・鑑定機關
: ・鑑定問題
: ・證人資料
: ・訊問事項
: 註一:
: 適時審判請求權係立基於憲法上國民主權原理其所保障之自由權、財產權、生存權及訴訟
: 權等基本權。當事人基於該程序基本權享有請求法院適時適式審判之權利及機會,藉以平
: 衡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避免系爭實體利益或系爭外之財產權、自由權或生存權等因
: 程序上勞費付出所耗損或限制。為落實適時審判請求權之保障,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賦
: 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程序處分權外,並賦予法院相當之程序裁量權,且加重其一定範圍
: 之闡明義務(參見許士宦等,民事訴訟法上之適時審判請求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 三十四卷第五期)。
: 註二:
: 「特別訴訟促進義務」本質上係被動義務(法院一個口令一個動作,已經具體指示當事人
: 在幾天內需要完成什麼樣的動作),若當事人仍不理會法院之指示要求的話,則使其發生
: 失權之效果亦不為過,此種情形下即毋須依個人之因素加以考量,而直接使其失權,如此
: 一來,始能確實督促當事人遵守法院之指示(詳見邱聯恭教授,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
: 正委員會第六一五次及第六一六次會議之發言同此意旨)。
: 所以會悖逆民意上的意思,主要就是這些
: 既然認了雙方都有拖延審理的問題,自然的對己方有利的,在逾期提出的情況下(法院函
: 有寫到一一五年三月廿七日,不過寄出日期不明),就不予審查
: 附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
: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
: 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 從而這位綠師會這樣講,雖然未必所有人會苟同
: 但這種「獨特」的見解也是看了附件後,所給出的結果(法律意見,但他也不是該案的辯
: 護人),不服的話只能上第二審合議庭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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