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毒蟲陳嘉瑩撞死所長被判死 廢死聯盟深夜發聲:「惡意」在台灣特別突出
看板Gossiping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時間1天前 (2026/02/12 08:18)推噓14(14推 0噓 14→)留言28則, 18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各位早安,我是錢律師。陳女的行為確實極為惡劣,不過如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
判決對於判處極刑的要件,本件陳女臨時起意高速行駛欲擺脫被害人的攔查,是否能認為
有殺人的直接故意?而非僅是殺人的未必故意?或者其高速擺脫的行為是否至多僅屬傷害致
死罪而非殺人罪的範疇?又陳女的犯行雖極為惡劣,且依判決摘要所述,素行不佳,不過
其畢竟是女性,基於我國憲法保護母性的明文規定(參見我國憲法第156條),依本件的情
節,即使二審將來維持一審判決,第三審也就是最高法院,應該仍有很高的機率會將二審
判決撤銷發回,我想法院最終大概會判陳女十五至二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陳女有向被害
人家屬誠摯道歉的情況),最重大概會是無期徒刑,這是在陳女如二審仍一直不向被害者
家屬誠摯道歉的情況,檢察官本件對陳女的具體求刑就是無期徒刑,上級審法院對於檢察
官的具體求刑通常也會予以斟酌。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 引述《MikaHakkinen (丟人現眼過氣老人)》之銘言:
: : 社會中心/施郁韻報導
: : 新北市土城警分局清水派出所前所長劉宗鑫,於2024年9月執勤時遭女毒蟲陳嘉瑩開車拖
: : 行撞擊護欄,不幸殉職。陳嘉瑩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劉家人當庭下跪感謝法官。廢死聯盟
: : 雖未直接針對判決回應,也在11日晚間於臉書發聲,表示對於廢死議題的熱度與「惡意」
: : ,在台灣顯得特別突出。
: 這又是在共三小了……?
: 況且按照昨天晚間發佈的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國審交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摘要,已經明
: 顯指出該嫌犯的「罪無可逭」程度:
: 三、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
: (一)被告犯罪情狀因子部分:
: 1.被害人穿著警察制服,對於違規停車以及車子牌照被註銷的被告,依法客氣的執行勤務
: ,且在發現被告疑似持有毒品等物,而要被告下車時,被告不顧被害人的手還在本案車輛
: 內,而以高速行駛的方式要擺脫被害人,在被害人仍盡責的執行勤務不願放手,被告竟起
: 殺意,以高速衝撞撞擊路邊捷運施工護欄的方式,致盡忠職守的被害人受撞擊而死亡,此
: 行為實可稱為「虐殺」。足見被告視人命如草芥,除了造成無辜盡責,年僅三十多歲的被
: 害人枉死之外,亦造成被害人親友因此受有永遠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更令被害人二名大
: 約二至五歲的幼女頓失父親,哭著要找父親;被告所造成之損害鉅大,殺人手段應予嚴譴
: 。
: 2.被告在接受司法精神專科醫師鑑定時,被告對於醫師詢問回答略以:因被害人不是我的
: 家人,所以我不難過等語。顯見被告犯後並無悔意,完全沒有尊重他人生命法益的觀念,
: 可見被告犯後態度不佳。
: 3.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代表國家的公權力,被告對於與其素無恩怨的被害人合法執行公權
: 力時,竟只為了自己逃逸,以前述虐殺的手段,殺死身為派出所所長的被害人。顯見被告
: 藐視與挑戰合法公權力的執行,被告所犯之罪,係犯了「天條大罪」,而屬於「天理難容
: 」、「人神共憤」之罪,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要件。
: (二)被告一般情狀因子部分:
: 被告係國中肄業,為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曾經擔任過店長與白牌計程車司機,但確因
: 故負債累累;又被告有非常多次與施用或持有毒品有關前科,顯見其素行不佳。再被告於
: 本院審理中坦承部分犯行,惟否認妨害公務與殺人罪,在量刑上亦無法對其為有利之認定
: ;且訴訟參與人即被害人父母、妻子與岳母均當庭表示不原諒被告,而其等在法庭上經常
: 流淚痛哭,拒絕接受被告的道歉,可見被告的行為確實對於其等造成莫大與無法釋懷的心
: 理創傷。
: (三)兼衡生命之可貴,暨訴訟參與人及其等之代理人所表示希望判處被告死刑之意見,檢
: 察官具體求處無期徒刑,以及被告與辯護人表示判處有期徒刑等一切情狀,本院基於上述
: 理由,認為不宜對被告輕縱;且檢察官就刑度所表示之上開意見,無法反應出被告行為的
: 惡性以及對被害人家屬所造成的傷害,更無法反應出保障人民生命與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警
: 察,冒著生命危險而被被告以此等手段結束生命的無奈。從而,本院綜合上情,量處被告
: 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本來呢,不管是檢察官或被告,都沒有考慮「死刑」選項
: 但為何會促成第二例「國民法官判死」(第一例是「三重祖孫滅門案」,同樣也係出自新
: 北地院的「傑作」),是沒看清楚嗎?
: 且可惜的是,被告自己根本「無教化可能」,除非廢死聯盟打算要以犯強制罪的方式,要
: 脅醫院方面改變鑑定、避免對被告過度不利,不然吵什麼吵?
: 只是不得已之處在於,這一案件依法,必須「依職權送上訴」
: 而且相對於他案,這都是給予想挑戰執法人員的罪惡深重之人敲醒警鐘,用這種方式殘害
: 是目無法紀了嗎?
: 這反而對警方是好事呢,只希望高院、最高法院都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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