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交通部擬開放駕艙機車 駕駛需有小型車駕照
※ 引述《f230072828 (汝被閹之)》之銘言:
: 中央社 記者余曉涵 台北電
: 交通部擬開放具封閉式車室及方向盤式轉向系統的三輪機車(駕艙機車),規定領用機車車
: 牌,但駕駛資格需有小型車以上駕照,路權比照小型車但不得行駛國道及快速公路,最快下
: 半年開放。
就已知資料看來,從設計工學而言,有點像一般機車(摩托車)
不過這聽起來有點新穎,而且跟上世紀(近一百年前)在東歐見到的樣子(英文是 Cabin
motorcycle)相比,也差的很遠
如果過得了安全測試,當然就沒必要吵
至於要不要進「待轉區」、或其他技術性的問題,則是需要從長計議的事,且原文既然都
說需要至少半年的時間研擬,不如耐心等待吧...
而且再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案草案: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六、機車:
(三)第一目重型機車包含具封閉式車室及方向盤式轉向系統之三輪機車(以下簡稱駕艙
機車)。
【說明】
鑑於各種新型式車輛研發生產製造,為開放該類型運具行駛道路,爰於第六款機車增訂第
三目,定明第一目重型機車包含具封閉式車室及方向盤式轉向系統之三輪機車,並簡稱為
駕艙機車。
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
駕艙機車申請牌照檢驗與定期檢驗項目及基準,依第一項申請牌照檢驗規定及下列規定辦
理:
一、左右兩側之照後鏡、雨刮合於規定。
二、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有黏貼隔熱紙者,除經交通部核可之車輛外,
應依下列規定:
(一)前擋風玻璃應黏貼可見光透過率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合格隔熱紙。但前擋風玻璃自邊
框上緣起十五公分內之區域,不在此限。
(二)前側窗應黏貼可見光透過率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合格隔熱紙。
(三)前二目所稱合格隔熱紙係指符合附件二十五規定並有合格標識者。
三、全部座位安全帶完備。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駕艙機車應領有小型車、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駕駛執照。
【說明】
考量駕艙機車操作介面採方向盤操縱、腳控油門及煞車踏板、手動掛檔等,形式接近於汽
車介面,領有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者,方具駕駛該類車輛之技能,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至於其他的,大多都是配合性修正(即因應新增「駕艙機車」,才稍作調整的),就不詳
細記載了
這些既然不必送立法院審查,要怎樣做是交通部的自由,就看未來實務上是如何後,再來
決定是否會有再修正吧。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6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0201759.A.2E6.htm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7 篇):